這就是“賴”的代價!
走吧,走吧,
為自己的“賴”付出代價。
也曾東躲西藏,
也曾有錢不還,
有期徒刑七個月--這就是“賴”的代價。
事情是這樣的……
(2017)黔0321民初4768號民事判決書生效後,劉某某一直未履行該生效文書確定的還款義務。陳某某於是向本院申請強制執行。期間,劉某某將其名下的徵地拆遷產權置換房屋以償還債權人借款的方式賣給童某某,童某某付給劉某某100600元,劉某某卻未將所得款項用於履行法院生效判決確定的還款義務,致使申請人遭受重大損失。
2018年9月12日,本院以劉某某涉嫌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將本案移送遵義市公安局播州分局立案偵查。公安機關立案後,通過網上追逃,將劉某某抓獲歸案。
案發後,劉某某的家屬代為償還陳某某借款50000元,並將劉某某在本院的其他兩個案件一併代為履行。
近日,本院作出(2019)黔0321刑初187號刑事判決書,判決被告人劉某某犯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
千萬別等到犯罪後,
才知道債務都沒有履行;
千萬別等到失去自由,
才知道該還的錢應該早還。
一寸光陰一寸金,老師說過寸金難買寸光陰。
一天又一天,一月又一月,盼望自由的歲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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