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知網”後,“視覺中國”被共青團中央點名,這次難道要涼涼?

昨天,就在昨天,賣圖片大號“視覺中國”被共青團中央點名了!

既“知網”後,“視覺中國”被共青團中央點名,這次難道要涼涼?

這一消息,迅速引起網友熱議,在不到一個小時的時間裡,力壓各種娛樂花邊消息,被2500萬人頂上了微博熱搜榜的榜首。

共青團中央的文字也是異常霸氣:國旗、國徽的版權也是貴公司的?


既“知網”後,“視覺中國”被共青團中央點名,這次難道要涼涼?


這一次,視覺中國真的惹上大事了。

不僅各大公司logo,就連國旗、國徽、軍徽、團徽、偉人照片都成了他們的版權,若要商用,先要請求“視覺中國”的同意,呵呵呵,笑死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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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知網”後,“視覺中國”被共青團中央點名,這次難道要涼涼?

各大公司logo成了視覺中國的版權?國旗國徽成了視覺中國的版權?偉人照片成了視覺中國版權?

說起“視覺中國”事件,源自那張震驚世界的“黑洞”照片,4月10日晚,正當全人類為黑洞照片歡欣鼓舞喜聞樂見之時,有人驚奇地發現,黑洞照片居然被標註版權為視覺中國所有。且在圖片說明中提到:此圖是編輯圖片,如果用於商業用途,請致電或諮詢客戶代表。


既“知網”後,“視覺中國”被共青團中央點名,這次難道要涼涼?

針對黑洞圖片,視覺中國的官微還大言不慚地宣佈:黑洞照片屬於Event Horizon Telescope 組織,視覺中國通過合作伙伴獲得編輯類使用授權。

既“知網”後,“視覺中國”被共青團中央點名,這次難道要涼涼?


然而,這個聲明很快就給打臉了~這張“黑洞”照片的正主——歐洲南方天文臺明確表示:視覺中國的版權主張不合法,ESO從未,也不能將他們的版權轉讓給任何其他個人組織。

既“知網”後,“視覺中國”被共青團中央點名,這次難道要涼涼?


ESO官網上明確表示:這張圖遵守的是CC BY 4.0協議,即創意共享協議,任何人都可以自由的分發、傳播、修改本創作,但需署名來源,不得用於商業用途,且不得增加額外限制。

視覺中國,這個中國圖片界的扛把子,在自媒體圈可謂聲名臭名遠播。

在自媒體圈,有這樣一個人人心知肚明卻無人敢擺出臺面的標準:

如果你是一個自媒體,

還未收到「視覺中國」的律師函,

就說明你還做得不夠大。

也就是,

沒被視覺中國告過的公司不是大公司。

以上面提到的“國徽”為例,頁面“價格提示”是這樣的:“用於內文不低於150元,整版跨頁不低於500元,雜誌封面不低於1000元,商業使用價格另議。”

但國旗、國徽、名人照片版權真的歸“視覺中國”所有嗎?當然不行!

但凡有點常識的人都知道,國旗國徽不得用於商業用途,擅自宣佈版權,這是違法的。

經緯張穎曾公開反對視覺中國,質疑其漫天要價的商業模式。


既“知網”後,“視覺中國”被共青團中央點名,這次難道要涼涼?


柯北新媒體圈朋友也曾經向柯北吐槽:

既“知網”後,“視覺中國”被共青團中央點名,這次難道要涼涼?


不得不說,天下自媒體,苦“視覺中國”久矣。所以“黑洞”時間只是一個燃點,只是這條導火線引爆的範圍太大了。

於是就有了後面的一些列“牆倒眾人推”的事件。

“視覺中國”一直強調自己的知識產權,但其實,這種商業模式,本質上來說就是——流氓版權。先把大量照片散步到免費圖庫,然後就開始收割。自媒體韭菜們就這樣被一批批收割了。

多行不義必自斃,終於被自媒體韭菜們等到了這一天:“視覺中國”被黑洞搞了。

不過,作為知識產權代言人,柯北要說一句公道話:吐槽一下可以,惡搞一下也可以,但不要因為“視覺中國”事件,毀壞了我們的知識產權保護環境。

下面我們就從法律的角度,重新認識下這一問題:

第一種情況,《著作權》保護的對象是創新、創造性的勞動。視覺中國直接將他人的logo圖案做了矢量圖、打上水印,其中沒有“創造性勞動”,當然不能享有著作權,視覺中國拿這個“蓋戳賣錢”本身就是對著作權的侵權。

第二種情況,廣義上的“二次拍攝”, 一些官微編輯不理解:自己家的樓、自己家的產品被拍攝做成圖片之後,怎麼成了人家的知識產權?難道不是應該對方給自己錢嗎?其實,商品、大樓本身並不產生攝影作品的著作權,相反在拍攝過程中,攝影師是付出創新性勞動的,包括光線調整、明暗對比等,所以“二次拍攝”會產生著作權。

那麼,拍攝廠名、產品是不是侵犯了公司的商標權呢?著作權法和商標法保護的對象是不一樣的,商標權保護的是商標的獨佔性,保證消費者能夠避免混淆,法律禁止的商標侵權手段主要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使用與註冊商標。拍攝帶有商標的產品,並不侵犯商標權。相反,因為拍攝是創造性勞動,反而產生了著作權。

至於攝影作品和一些商品的外觀專利的衝突,也是一個道理。一些公司官微吐槽“自己家的東西成了視覺中國家的”,恰恰說明自己在知識產權方面的知識短板。

第三種情況,肖像權和攝影作品著作權之間的衝突。這次很多公眾人物、明星站出來吐槽:自己在一些公開場合的照片被攝影師拍了之後,賣給了視覺中國,自己一分錢都拿不到。肖像權和著作權屬競合關係,搞活動讓攝影師來拍照,如果不是事先釐清著作權歸屬的話,那麼照片著作權就是攝影師的。

但是,30年前的《民法通則》就明確規定:未經公民同意,禁止以營利為目的利用其肖像。所以,在這方面,視覺中國明顯揣著明白裝糊塗,打著著作權的旗號四處維權、訴訟,但是完全不顧被拍攝對象的肖像權的侵害問題。

第四種情況則是對著作權討論進行“道德綁架”。有人翻出視覺中國圖庫一些英烈的照片質問:為什麼用烈士生前照片賣錢?為什麼花幾百塊錢就獲得英烈的照片?……這就是通過綁架烈士搞詭辯術、攪渾水,本該正常認定的版權使用費,被偷換成了“拿烈士換錢”的道德汙名化。其實,歌頌英烈、記錄英烈事蹟的圖書、音像作品,在商店裡銷售一樣是有價格的;“紅歌”也一樣有版權,商業使用一樣要收費,是不是都要妖魔化成為“拿英烈換錢”?

其實,保護知識產權沒錯,這體現了公民法律意識的提高和社會環境的淨化,然而濫用版權,進行流氓版權的操作卻是萬萬不行的。

柯北也希望能夠藉此機會,國家能夠進一步規範知識產權環境,讓每一位知識產權擁有者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有話可說!——禾才科技服務(文案:江戶川柯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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