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力水泥:股东回报分红规划(2017年-2019年)

河南同力水泥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回报分红规划

(2017 年-2019 年)

河南同力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保证公司生产经营持续发展的同时高度重视

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为了进一步细化《公司章程》中关于股利分配原则的条款,增加股利分配决策透明

度和可操作性,加强对股东合法权益的保护,公司董事会特制定了《公司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以下简称

“规划”),具体要点如下:

第一条 制定规划的原则

公司着眼于长远的和可持续的发展,在充分考虑公司盈利规模、发展规划、项目投资、股东回报、社会

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机制,从而对利润分配做

出制度性安排,以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和分红计划的制定应符合《公

司章程》有关利润分配政策的相关条款。

第二条 规划的制定周期

公司董事会在充分考虑股东利益的基础上处理公司的短期利益及长远发展的关系,确定合理的利润分

配方案,根据《公司章程》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制定规划。如公司因外部经营环境、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

大变化,需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公司董事会需结合实际情况调整规划并报股东大会审批。 董事会每三

年重新审阅一次分红回报规划,确保其提议修改的规划内容不违反公司章程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

第三条 公司未来三年(2017—2019 年)的股东回报规划

一、分配方式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方式、股票方式分配股利。公司在盈利、现金流能满足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

下,积极推行现金分配方式。

二、公司现金分配条件和比例

在当年度盈利的条件下,公司将优先采用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公司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现金分红,

公司每年度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10%。

三、股票股利分配条件

若公司业绩增长快速,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时,在确保足额现金股利分

配的前提下,公司可另行增加股票股利分配和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公司的主营业务为水泥的生产及销售,地域性特征明显,在日趋激烈的市场竞争中, 公司始终坚持狠

抓自身管理,在降低成本上下功夫。同时,通过兼并等方式,不断扩大规模,延伸上下游产业链。在资金

安排方面,通过网银系统继续加强对控股企业的资金管理。同时,不断拓宽融资渠道,充分发挥上市公司

平台作用,并且合理利用资金,争取实现最大收益。

在未来三年中,充分权衡股东利益及公司发展规划,保证股东的分红权益,确保公司能够长期健康、 稳

定、快速的发展,更好地为股东提供回报,公司计划在各年度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当次利润分配

中所占比例不低于 20%。同时公司将根据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灵活调整现金分红在未来利润分配中

所占比例。

五、利润分配方案的制定及执行

(一)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将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

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并参考独立董事发表的明确意见。

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二)公司的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由公司管理层、董事会结合公司章程、盈利情况、资金需求和股东回

报规划提出、拟定,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一定条件的股东

可以向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

(三)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上市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

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四)公司将严格执行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以及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现金分红具体方案。确

有必要对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者变更的,应当满足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经过详细论

证后,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五)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做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两个月内完成股利

(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六)公司将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并对下列事项进行专项说明:

1、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

2、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

3、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

4、独立董事是否履职尽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

5、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了充分保护等。

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将对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及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进行详细说明。

第四条 股东回报规划的调整

董事会认为公司因外部经营环境或公司自身经营需要, 确有必要对公司既定的股东回报规划进行调整

的,将详细论证调整原因,调整后的股东回报规划将充分考虑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并符合相关法

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独立董事将对股东回报规划调整发表意见并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调整股东回报规

划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点:

(一)公司发生亏损或者已发布预亏提示性公告的;

(二)公司除募集资金、政府专项财政资金等专款专用或专户管理资金以外的现金(含银行存款、高

流动性的债券等)余额均不足以支付现金股利;

(三)按照既定分红政策执行将导致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项目、重大交易无法按既

定交易方案实施的;

(四)董事会有合理理由相信按照既定分红政策执行将对公司持续经营或保持盈利能力构成实质性不

利影响的。

第五条 附则

本规划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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