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說法:關於工傷你不得不知的事

在日常的工作中難免會遇到各種糟心事,工傷事故的出現是我們最不願意碰到的一種。但一旦不幸發生了工傷事故我們又要怎樣來維護自己的權益呢?究竟哪些情形是屬於工傷呢?發生工傷後又應怎樣進行維權呢?


律師說法:關於工傷你不得不知的事


(一) 工傷的認定標準: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法定情形有7種:

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2、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3、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4、患職業病的;

5、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規定,視同工傷的情形有3種:

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2、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3、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後舊傷復發的。

(二)工傷維權的6個步驟:

1、工傷報告程序。用人單位為勞動者在工傷保險機構投了工傷保險的才有這個程序。單位應當自工傷事故發生之日或者職業病確診之日起15日內,向當地勞動行政部門提出工傷報告。

2、工傷認定程序。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對工傷(亡)事故進行調查確定是否屬工傷的程序,這是一般工傷必走第一步。但用人單位書面認可為工傷的,又沒有投工傷保險的情況下,可以不走這一程序。


律師說法:關於工傷你不得不知的事


3、工傷鑑定程序。工傷鑑定是在申請工傷鑑定的職工被認定為工傷的基礎上,在其醫療終結或醫療期滿之後,由縣以上勞動鑑定委員會對其進行的評定傷殘等級的行為。

4、 協商賠償程序。工傷鑑定以後,就可以依據鑑定的標準計算出賠償數額了。單位投了工傷保險的,就直接由國家工傷保險機構依據標準發放工傷保險待遇。沒有投保的(特指在工傷保險機構投保),則依據標準與用人單位協商解決。

5、勞動仲裁程序。與用人單位協商解決不了的,則可以依據勞動仲裁法規提起仲裁程序。

6、法院審理程序。對勞動仲裁不服的,可向法院提起訴訟解決。對一審法院判決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二審法院提出上訴。

工傷事故發生後請及時拿起法律武器捍衛自己的權益,讓工傷不再“血上加傷”。( 作者系芙蓉律師事務所陳平凡 付麗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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