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小偷兒小摸們小心啦!扒竊他人財物一律判刑

現實生活中,有一部分人非常可恨!

為了生計,不勞而獲,專門偷盜他人財物。尤其是一部分小偷兒小摸,常常混跡於車站、碼頭等公共場所或火車、公交車等公共交通工具上扒竊他人財物。盜竊財物數額雖不大,但由於錢包裡常常會有被害人的銀行卡、身份證件等,除給被害人帶來財產損失外,還會帶來極大不便。事發後,因為損失錢財較少,被害人大都認為報警警察也追不回損失、更判不了刑,一般就選擇了忍氣吞聲。法律真的拿扒竊沒有辦法嗎?非也!下面,帶領大家來看一個扒竊犯被判刑的案例。

2019年,小偷兒小摸們小心啦!扒竊他人財物一律判刑


【案情回放】

2013年12月29日11時許,被告人王鋒(化名)在北京市某區集貿市場內扒竊被害人劉麗(女,58歲)的紅色錢包一個內有公交卡一張,身份證一張,現金人民幣129.5元。被告人王鋒被當場被群眾抓獲,所扒竊物品公安已發還被害人。

【法院判決結果及理由】

法院認為,被告人王鋒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扒竊他人財物,其行為已構成盜竊罪,應予刑罰處罰。到案後被告人王鋒能如實供述犯罪事實,退出贓物,可從輕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盜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第四款的規定,判決如下:

2019年,小偷兒小摸們小心啦!扒竊他人財物一律判刑



被告人鋒犯盜竊罪,判處拘役三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2月29日起至2014年3月28日止。罰金自判決生效後七日內繳納)。

說法

2011年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八)》 ,將刑法第264條修改為:"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凶器盜竊、扒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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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實踐中,對於“扒竊”,一般認為是在車站、碼頭、廣場、集貿市場等公共場所或公共汽車等公共交通工具上竊取他人隨身攜帶的財物的行為。

對於數額較大的界定,是1000元到3000元,北京市是2000元。而對於扒竊盜竊的,不論數額多少、次數多少都會直接提起公訴追究刑事責任。

在此,奉勸各位,作為小偷兒,要知收斂,莫伸手,伸手必被判;作為普通群眾,一是外出要注意保管好自己的財物,二是一旦被盜,要及時報案,不要盲目認為數額小、不值得報警,其實刑法對待盜竊也是很嚴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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