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幾天深夜
居民發現塢城南路正陽街口附近有火
看到多輛車在燃燒
4月3日至9日
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區相繼有11輛夜間停放車輛起火
10日從太原市公安局獲悉
這一系列起火事件系人為造成
犯罪嫌疑人已被警方抓獲
這一系列汽車起火事件
最初發生於4月3日晚上
其後有一天晚上
該區正陽街、塢城南路、真武路等
六個地點共有8輛車在夜間停放期間莫名起火
截至9日晚
累計已有11輛車被燒
案發後
太原市小店區消防大隊
第一時間展開火災原因調查
初步認定這一系列汽車起火事件涉嫌人為縱火
網友熱議
@賴鬼:這些人簡直病的不輕,做了壞事能抓不住你嗎?抓住首先要賠償車主損失,牢底座穿吧等著
@哈爾濱小季:這應該是人為的 到處是天眼 肯定可以抓住罪犯
@1984 king:可惜殺了
@及時雨:拯救泯滅的人性。
@快樂年華:保險公司倒黴了
@王宏失去人性的渣子:掃黑除惡關鍵時期頂風作案,一定予以嚴懲,沒錢賠就加重其刑罰
@A 肆月:肯定是喝醉酒的乾的
法律鏈接
放火罪
《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 【放火罪、決水罪、爆炸罪、投毒罪、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一】放火、決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破壞工廠、礦場、油田、港口、河流、水源、倉庫、住宅、森林、農場、穀場、牧場、重要管道、公共建築物或者其他公私財產,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 【放火罪、決水罪、爆炸罪、投毒罪、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二】放火、決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由於放火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的多人人身安全和重大公私財物的安全,所以只要行為人實施了放火行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即使沒有造成嚴重後果,也會構成放火罪。
也就是說,不管放火人燒的是自己的東西還是他人的東西,只要危害到他人安全,就觸犯了放火罪!
那麼,不是故意放火
是否就可以免除法律的懲處呢?
很遺憾,同樣不行。
根據現行的《消防法》規定,過失引發火災,尚不構成犯罪的,將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
目前案件正在審理中
生氣、洩憤這種事情
建議大家去跑個步,健個身解決
千萬不要採取極端方式害人害己!
閱讀更多 中新網山西 的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