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起“涉黑涉惡”案件公開宣判 75名被告人獲刑


4起“涉黑涉惡”案件公開宣判 75名被告人獲刑


涉黑案件庭審

隨著我市掃黑除惡專項鬥爭的深入推進,“涉黑涉惡”案件進入了司法程序的數量也在增加。我市兩級法院秉持對黑惡勢力犯罪依法從嚴懲處的一貫方針,以及堅持落實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在審理中切實做到寬嚴有據、罰當其罪,掃黑除惡專項鬥爭取得了階段性成效。截至2019年3月31日,全市法院共受理涉黑涉惡案件42件,審結涉黑涉惡案件28件。受理黑惡勢力“保護傘”案件4件,審結3件。移送執行案件10件。

4月8日蕪湖縣人民法院、4月9日鳩江區人民法院、4月10日市中級人民法院等先後對4起涉黑涉惡案件公開宣判,75名被告人被處以刑罰。這是全市法院繼去年12月28日集中宣判6起涉黑涉惡案件及1起涉黑保護傘案件後再次組織公開宣判。這四起案件,有兩起為涉黑案件、兩起為涉惡案件,犯罪行為涉及“套路貸”、非法拘禁、尋釁滋事、聚眾鬥毆等多個方面,均與社會穩定、人民群眾切身利益密切相關,案件的宣判彰顯了黨委政府、人民法院堅決掃除黑惡勢力,保障人民群眾合法權益的堅定決心。

“等你金融”姜添文等人“套路貸”涉黑案終審宣判

2017年7月,被告人姜添文、樊大鵬、餘育輝獲悉小貸行業滋生“套路貸”的牟利模式,意圖藉此斂財,共同出資成立“等你金融”小額貸款公司(未註冊)。以低利率、放款快、無質押等假象,誘騙被害人前來借貸,欺騙其簽下雙倍借款合同和房屋租賃協議等虛假借款憑證,公司以平臺費、保證金等名義預先收取服務費,隨後按期收取畸高利息。被害人出現逾期或“違規”時,組織催收人員以言語威嚇、上門滋擾等手段,反覆實施敲詐勒索、非法拘禁、尋釁滋事、聚眾鬥毆等違法犯罪活動,逼迫被害人或親友履行虛假借款憑證。2017年7月27日至2018年1月15日,向347名被害人放貸,放貸名義資金累計799.3萬元,累計獲利3995670元。

以被告人姜添文為首的黑社會性質犯罪組織,為攫取暴利,誘騙急需借貸的社會底層弱勢人群,運用“套路貸”犯罪手段肆意侵佔其財產。同時該組織慣用暴力催收手段,反覆實施尋釁滋事、敲詐勒索、非法拘禁等暴力犯罪案件,致使眾多被害人遭受重大的財產損失和嚴重的身心殘害,嚴重破壞經濟、社會生活秩序,影響惡劣,危害深遠。

2018年12月28日,蕪湖市鏡湖區人民法院以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詐騙罪、非法拘禁罪、敲詐勒索罪、尋釁滋事罪、聚眾鬥毆罪,數罪併罰判處該黑社會性質組織首犯被告人姜添文有期徒刑二十年,剝奪政治權利三年,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其餘27名被告人分別被判處十四年六個月至六個月不等的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沒收財產;對各被告人非法所得予以追繳。

該案一審宣判後,姜添文等15人提起上訴,經蕪湖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審理認為,原判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程序合法,於4月10日下午,在市中院第十二法庭公開宣判: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恆諾諮詢”江濤等人“套路貸”涉黑案終審宣判

2017年4月,被告人江濤註冊成立蕪湖恆諾商務信息諮詢有限公司,招聘二十餘名工作人員。對外以小額貸款公司名義招攬生意,以服務費、保證金、前置利息等各種名目騙取客戶簽訂虛高借款合同。被告人江濤藉助專業討債團伙及組建催收組,頻繁作案,對多名逾期客戶採取張貼告示、噴灑油漆、封堵鎖眼、毆打電擊、非法拘禁等手段大肆實施暴力催收。2017年6月至案發,共詐騙客戶非法獲利127餘萬元,敲詐客戶非法獲利18.7萬餘元。

以江濤為組織者、領導者的黑社會性質組織為攫取鉅額經濟利益,長期有組織地實施尋釁滋事、敲詐勒索、非法拘禁等違法犯罪活動,採用欺詐、威脅的方法私自收取貸前高額費用,並暴力脅迫、敲詐違約客戶,具有明顯的組織性、暴力性、脅迫性、公然性。該組織通過多次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為非作惡、欺壓殘害群眾,造成數十名被害人變賣房產、遠走他鄉、妻離子散、債臺高築的嚴重後果,嚴重破壞了經濟、社會生活秩序。

2018年12月28日蕪湖市鏡湖區人民法院以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詐騙罪、敲詐勒索罪、尋釁滋事罪,數罪併罰判處該黑社會性質組織首犯被告人江濤有期徒刑二十年,剝奪政治權利三年,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其餘30名被告人分別被判處十八年至六個月不等的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沒收財產。

案件一審宣判後,江濤等18人提出上訴。經蕪湖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認為,原判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程序合法,於4月10日上午公開宣判:維持江濤案原審判決。

王超等7人“套路貸”惡勢力犯罪集團案一審宣判

2017年7月至2018年1月,被告人王超、虞永和夥同被告人朱洋、卞康康、陳震南等設立“聚鑫”公司,招聘員工,實施“套路貸”犯罪行為,肆意認定借款人違約,或對被害人實施非法拘禁,或使用“軟暴力”,尋釁滋事,或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暴力催收,為非作惡 ,欺壓百姓,嚴重侵犯公民人身、財產權利,造成較為惡劣的社會影響,形成以王超為首的惡勢力犯罪集團。

蕪湖縣人民法院依據上述犯罪事實,以詐騙罪、非法拘禁罪、敲詐勒索罪等罪名分別判處被告人虞永和、王超等七年十個月至四年六個月不等刑期,並處罰金。

曹某等9人尋釁滋事、聚眾鬥毆惡勢力犯罪集團案一審宣判

曹某等被告人均是輟學學生、未成年人,經常混跡於酒吧、KTV等娛樂場所,在本市飯店、賓館、酒吧附近等公共場所多次無事生非、逞強耍橫,共實施尋釁滋事犯罪八起、聚眾鬥毆犯罪兩起,致多人受傷及財產損失,嚴重擾亂社會治安和生活秩序。其中五人經常糾集在一起,已形成惡勢力團伙。

鳩江法院一審依法以被告人曹某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八個月,對其餘被告人判處三年二個月到一年三個月不等徒刑。對於非惡勢力成員的四名被告人依法宣告了緩刑,並禁止此四被告人在緩刑考驗期間進入酒吧、網吧、KTV等娛樂場所。

大江晚報記者 顧婭 文 汪武 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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