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賺錢獵捕畫眉 既被判刑又被罰

2019年4月3日,湄潭縣人民法院對務川自治縣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王某某非法獵捕瀕危野生動物罪一案,當庭判處王某某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並處罰金6000元。

案情回顧

王某某於2018年上半年在務川縣涪陽鎮做工期間,得知該地山林內有野生畫眉鳥,回家後便滋生了到涪陽鎮獵捕畫眉鳥的想法。 2018年11月底,王某某駕駛摩托車帶上鳥籠、捕鳥工具來到務川縣涪陽鎮,獵捕了23只畫眉鳥。在沿高速公路回家途中,被高速交警當場查獲。

務川自治縣人民檢察院經審查認為,王某某構成非法獵捕瀕危野生動物罪,遂向湄潭縣人民法院提起公訴,湄潭縣人民法院依法判決王某某犯非法獵捕瀕危野生動物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並處罰金6000元。

檢察官說法

《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規定“非法獵捕、殺害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的,或者非法收購、運輸、出售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製品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畫眉鳥作為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未經有關主管部門批准並取得狩獵證,不能隨意捕捉。

文 | 鄒育貝

編 輯 | 張小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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