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百姓關心的“掃黑除惡”問題,“兩高”“兩部”負責人給出明確答案

“套路貸”與民間借貸怎麼區分?哪些行為會被界定為“軟暴力”犯罪手段?在掃黑除惡專項鬥爭中如何發揮律師的職能作用……4月9日,全國掃黑辦首次舉行新聞發佈會,公開發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聯合印發的關於辦理掃黑除惡案件的四個意見。“兩高”“兩部”負責人就四個意見的有關問題回答了記者提問。

寬嚴相濟,突出打擊重點,體現區別對待

《南方都市報》記者:黑惡勢力犯罪的社會危害遠大於其他犯罪,政法機關對於黑惡勢力歷來堅持依法嚴懲方針,為什麼本次出臺的意見還要求堅持貫徹落實寬嚴相濟刑事政策?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全國掃黑辦副主任姜偉:這是一個社會比較關注的問題。寬嚴相濟是我國的一項基本刑事政策,黑惡勢力犯罪危害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破壞社會秩序,影響社會穩定。對黑惡勢力犯罪依法從嚴懲處,是我們的一貫方針。

嚴與寬相輔相成,都是我國刑事政策的體現。“沒有區別就沒有政策”,依法嚴懲不能簡單地理解為一律從嚴。為全面發揮刑罰功能,也要貫徹好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突出打擊重點,體現區別對待。嚴與寬都是相對的,沒有嚴就不能體現寬。黑惡勢力犯罪危害嚴重,與辦理其他犯罪案件相比,要從總體上體現依法從嚴的方針。但黑惡勢力犯罪是共同犯罪,具體到犯罪組織的每個成員,其罪行大小、惡性大小、地位作用還是有所不同的。堅持貫徹落實寬嚴相濟刑事政策,就是要根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主觀惡性、人身危險性、在黑惡勢力犯罪中的地位、作用以及在具體犯罪中的罪責,切實做到寬嚴有據,罰當其罪。對那些罪大惡極、不知悔改的主要成員,要堅決依法嚴懲;對那些參與程度不深、犯罪行為較少、所起作用較小的一般成員,要根據具體情況依法從寬。對於具有自首、立功等法定從寬處罰情節的黑惡勢力犯罪分子,要依照刑法規定和政策要求,根據具體情況依法從寬處罰。

意見明確了“軟暴力”手段客觀認定標準

中央廣播電視總檯(央視)記者:請問在司法實踐中,界定“軟暴力”應該注意哪些問題?

公安部副部長、全國掃黑辦副主任杜航偉:這次“兩高”“兩部”聯合出臺的意見將“軟暴力”界定為一種與暴力、威脅手段並列的犯罪手段。作為犯罪手段的“軟暴力”,只是行為的一種方法,並不是刑法意義上的一個完整的犯罪行為。也就是說,“軟暴力”既可以作為尋釁滋事罪的行為手段,也可作為敲詐勒索罪的行為手段,就像暴力手段既可作為故意傷害罪的手段,也可作為非法拘禁罪的手段一樣。特別要強調的是,“軟暴力”作為一種違法犯罪手段,是否能夠構成犯罪,還應符合具體罪名的構成要件;能否構成黑惡勢力,還應當符合黑惡勢力的特徵和黑惡勢力的認定標準。

這次出臺的意見對“軟暴力”所侵害的法益作了三個類別的劃分。這種分類方法避免了僅對“軟暴力”客觀表現形式進行概括而可能出現的交叉、重複和遺漏,也與刑法分則關於具體犯罪的分類方法保持了一致,並儘可能作了較為全面的列舉。此外,意見對打擊以“軟暴力”手段實施犯罪的具體法律適用,也就是如何定罪處罰等都作了具體、明確的規定。

關於“軟暴力”手段認定問題,意見專門明確了客觀認定標準。這裡要強調的是,意見中講到兩個“足以”,即“軟暴力”應當足以使他人產生恐懼、恐慌進而形成心理強制,或者足以影響、限制人身自由、危及人身財產安全,影響正常生活、工作、生產、經營,才能構成違法犯罪的手段。對哪些情形可以認定為“足以”,意見也作了進一步細化。應該說在這個問題上,意見的規定是比較明確的。

在具體的執法實踐中,政法各部門會密切配合,堅持依法辦案、堅持法定標準,既不擴大、不拔高,也不降格,加強法律監督,強化程序意識和證據意識,確保罰當其罪。

發揮好律師在掃黑除惡專項鬥爭中的職能作用

《法制日報》記者:律師是辦理掃黑除惡案件的重要參與者。請問司法部是如何指導律師隊伍在掃黑除惡專項鬥爭中積極發揮職能作用的?對下一步貫徹落實四個意見,司法部有什麼安排?

司法部副部長劉振宇:

掃黑除惡專項鬥爭開展以來,全國各級司法行政機關高度重視此項工作,周密部署、穩步推進,及時研究出臺了有關指導文件,成立了掃黑除惡專項工作律師辯護代理業務指導委員會,並及時通過開展一系列專題培訓、輪訓,幫助廣大律師準確理解和掌握有關政策文件精神,提高辦理案件的質量,切實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廣大律師也認真履行職責使命,積極參與涉黑涉惡案件辯護代理工作,促進案件順利辦理。截至目前,全國律師共代理涉黑涉惡案件28000多件,總體平穩順利,效果很好。

隨著掃黑除惡專項鬥爭的深入推進,進入司法程序的涉黑涉惡案件數量也將逐步增加,有律師反映,以往辦理刑事案件中遇到的會見難、閱卷難等問題,在辦理涉黑涉惡案件中也不同程度地存在。還有律師反映,隨著一些新型黑惡犯罪案件的出現,相關法律適用問題也需要進一步予以明確。這次出臺的四個意見,內容涉及黑惡勢力、財產處置、“軟暴力”、“套路貸”等多個方面,對於司法實踐具有很強的針對性與指導性。意見出臺過程中,司法部組織多個相關內設廳局進行逐條研究論證,並組織具有豐富刑辯經驗的律師代表進行專題研討,認真梳理彙總相關意見和建議後及時反饋給起草單位,並就意見和建議進行了充分溝通。我相信,這四個意見的出臺,有利於為開展掃黑除惡專項鬥爭提供明確具體的法律指引。

下一步,司法部將重點做好三個方面的工作:一是搞好學習培訓。就是要組織全國司法行政系統的相關人員認真學習貫徹意見精神,並指導律師協會對律師進行專題培訓,幫助律師準確把握相關法律規定、政策精神,切實提高辦案質量和水平。二是嚴格落實工作責任,要求各級司法行政機關將認真指導監督律師依法依規開展辯護代理,協助司法機關做好案件事實關、證據關、程序關和法律適用關的把控,以切實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司法公平和正義。三是進一步完善制度和機制,進一步健全律師執業權利保障制度機制,維護律師在辦理黑惡勢力犯罪案件中會見、閱卷等各項訴訟權利,為律師開展正當執業活動創造良好條件,不斷推動律師參與掃黑除惡專項鬥爭工作的深入開展,發揮更大的作用。

意見具體列舉了“軟暴力”犯罪表現形式

中央廣播電視總檯(央廣)記者:“軟暴力”犯罪現在呈現出怎樣的形勢?哪些行為會被界定為“軟暴力”犯罪手段?

公安部副部長、全國掃黑辦副主任杜航偉:隨著經濟社會發展,掃黑除惡力度在加大,黑惡勢力為了逃避打擊,不斷變換犯罪手法,逐漸摒棄了原來明火執仗、打打殺殺的明顯暴力手段,轉而採取易對他人形成心理強制的“軟暴力”。“軟暴力”的叫法越來越多,犯罪分子,特別是一些黑惡勢力犯罪分子用這種手法也越來越多。比如跟蹤滋擾他人、惡意舉報誣陷、播哀樂擺花圈、噴油漆堵鎖眼、擺場架勢示威等。我們經常能夠從一些新聞媒體報道,或者從一些案例裡面看到,這是我們列舉的“軟暴力”的犯罪手法。

從表現形式上看,“軟暴力”與暴力明顯不同,但其危害後果卻與傳統暴力犯罪相同,甚至有些造成的後果超過了傳統暴力犯罪。比如,浙江公安機關前不久偵辦的一起“套路貸”案件中,當受害人落入債務陷阱、無力償還時,犯罪團伙便通過對受害人及其家屬、通訊錄朋友進行威脅、恐嚇、騷擾等手段,逼迫受害人償還虛高債務。受害人張某因無力償還虛高債務,遭受到該團伙的“軟暴力”催收,團伙成員向其發送各種恐嚇、侮辱性的圖片,最終張某不堪忍受,被逼自殺。

這次制定的意見中,對“軟暴力”犯罪表現形式作了具體的列舉。一是侵犯人身權利、民主權利、財產權利的手段,如跟蹤貼靠、揚言傳播疾病、揭發隱私、惡意舉報、誣告陷害、破壞、霸佔財物等;二是擾亂正常生活、工作、生產、經營秩序的手段,如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破壞生活設施、設置生活障礙、貼報噴字、拉掛橫幅、燃放鞭炮、播放哀樂、擺放花圈、潑灑汙物、斷水斷電,以及通過驅趕從業人員、派駐人員據守等方式直接或間接地控制廠房、辦公區、生產區、經營場所等;三是擾亂社會秩序的手段,如擺場架勢示威、聚眾鬨鬧滋擾、攔路鬧事等;四是符合“軟暴力”定義的其他違法犯罪手段。此外,對於通過信息網絡或者通訊工具實施,只要符合“軟暴力”定義的違法犯罪手段,也應當認定為“軟暴力”。

應該說這次意見解決了前段時間在掃黑除惡鬥爭中,包括打擊其他一些刑事犯罪中,“軟暴力”長期困擾基層執法工作中的難題。下一步,公安機關要認真貫徹落實、組織實施。

財產處置注意保護被告人和第三人合法權益

新華社記者:意見對涉黑惡犯罪財產的處置方式增加規定了“追繳、沒收其他等值財產”。請問在具體實施過程中,如何防止損害被告人及第三人的合法權益?

最高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全國掃黑辦副主任陳國慶:2018年1月專項鬥爭開展以後,“兩高”“兩部”制定下發了《關於辦理黑惡勢力犯罪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統一執法思想,明確執法尺度。其中,該意見第29條規定:依法應當追繳、沒收的涉案財產無法找到、被他人善意取得、價值滅失或者與其他合法財產混合且不可分割的,可以追繳、沒收其他等值財產。該條規定符合司法實踐的需要,也符合法律的基本原則,包括《聯合國打擊跨境有組織犯罪公約》也對此作了類似的規定。

在司法實踐中,不少基層司法人員提出,對2018年指導意見第29條如何操作應當規定明確統一的標準。比如,什麼叫做“無法找到”,為了避免對“無法找到”的理解產生歧義,本意見對此進行了說明,“無法找到”就是指有證據證明存在依法應當追繳、沒收的財產,但無法查證財產去向、下落的。被告人如果有不同的意見,應當出示相關證據。

採取處置等值財產時必須有證據能證明財產無法找到、被他人善意取得、價值滅失或者與其他合法財產混合且不可分割,具備這些情況,才能啟動沒收等值財產這種處理方式。同時,意見也賦予了被告人可以提出不同意見的權利,但需要被告人舉證。財產數額的對等性也是本意見特別強調的,沒收的財產數額必須是與依法應當追繳、沒收的涉案財產對應數額,必須是等值財產,在執行中要注意保護被告人和第三人合法權益。

認定黑惡勢力犯罪要防止兩種傾向

《人民日報》記者:人民群眾對黑惡勢力深惡痛絕,但什麼是黑、什麼是惡,很多沒有接觸過法律工作的人可能並沒有一個十分清晰的概念,請問對惡勢力犯罪集團和黑社會性質組織究竟怎麼區別?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全國掃黑辦副主任姜偉:這個問題是司法實踐中經常遇到的問題,涉及罪與罰的問題。黑惡勢力犯罪嚴重危害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嚴重侵蝕人民群眾的獲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歷來是司法機關的懲治重點。惡勢力集團屬於共同犯罪,與黑社會性質組織有一定相似性,實踐中容易對兩者產生混淆。他們的相同點:一是都具有暴力性,都是通過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等手段進行違法犯罪活動;二是都具有逐利性,都是通過作惡鬥狠為主要目的達到攫取經濟利益的目的;三是都具有組織性,都具備一定的組織形態;四是具有相類似的危害性,為非作惡、欺壓百姓。通俗地講,惡勢力犯罪集團是黑社會性質組織的低端形態,都是打擊重點。

但在法律意義上,惡勢力犯罪集團與黑社會性質組織是兩種不同的犯罪行為,犯罪性質不同,法律後果也不同,所以不能對二者進行混同。刑法第294條專門規定了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並設置了相應的刑罰。所以黑社會性質組織是一種獨立的犯罪行為,而惡勢力並不是一個法律概念,也不是獨立罪名,而是一種共同犯罪的特殊形式,是量刑時要考慮的從重情節。

實踐中,一般從以下幾個方面來把握惡勢力犯罪集團與黑社會性質組織的區別:一是組織程度不同。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組織更穩定、結構更嚴密、人數更多、規則也更具體。黑社會性質組織一般具有明確的組織、領導者、基本固定的骨幹成員、相對穩定的積極參加者,這三個層級比較明顯,職責分工較為明確。二是經濟特徵不同。不少黑社會性質組織有明顯的公司化運作的特徵,相比惡勢力犯罪集團具有更大的經濟實力,可以對某一經濟領域產生重大影響,甚至在一定地方實現壟斷。三是危害程度不同。是否在一定區域、行業形成了反社會秩序,實現了非法控制,是認定黑社會性質組織成立與否的決定性標誌,也是黑社會性質組織與惡勢力犯罪集團的關鍵區別點。

在司法實踐中認定黑惡勢力犯罪要防止兩種傾向,既不能將惡勢力犯罪“拔高”定為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也不能將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降格”處理為惡勢力犯罪。

意見對黑惡勢力犯罪組織涉案財產作了明確界定

澎湃新聞記者:全國掃黑辦把“打財斷血”作為今年專項鬥爭的重點工作之一,這次出臺的意見對黑惡勢力刑事案件涉案財產是如何界定的?請介紹一下界定的具體情況和認定標準。

最高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全國掃黑辦副主任陳國慶:今年掃黑除惡專項鬥爭的重點工作要突出“深挖根治”,在嚴厲打擊懲處涉黑惡犯罪的同時,注重向剷除黑惡勢力滋生的土壤延伸。

“有組織地通過違法犯罪活動或者其他手段獲取經濟利益”是黑惡犯罪的主要目的,黑惡勢力犯罪組織往往利用經濟利益支持違法犯罪活動,使其自身藉以發展壯大並嬗變為黑社會性質組織。因此,剷除黑惡犯罪的經濟基礎是掃黑除惡專項鬥爭的重點。準確界定黑惡勢力犯罪組織涉案財產是“打財斷血”的前提。財力決定黑惡勢力犯罪組織的規模和實力。

在總結司法實踐的基礎上,意見對黑惡勢力犯罪組織涉案財產作了以下幾個方面的明確界定:一是包括黑惡勢力組織的財產;二是包括犯罪嫌疑人個人所有的財產;三是包括犯罪嫌疑人實際控制的財產;四是包括犯罪嫌疑人出資購買的財產;五是包括犯罪嫌疑人轉移至他人名下的財產,按照法律規定把線索查清楚;六是包括犯罪嫌疑人涉嫌洗錢以及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等犯罪涉及的財產;七是包括其他與黑惡勢力組織及其違法犯罪活動有關的財產。

我們要求必須堅持抓捕涉黑涉惡犯罪涉案人員和查清涉案財產同步進行,要依法徹底摧毀黑惡勢力犯罪的經濟基礎。

區分“套路貸”和民間借貸,要根據案件事實和證據綜合評判

《中國青年報》記者:可否結合具體案例談談怎麼區分“套路貸”與民間借貸?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全國掃黑辦副主任姜偉:“套路貸”是對某一類犯罪行為的通稱,具體說是以對非法佔有為目的,誘使或迫使被害人簽訂“借貸”或變相“借貸”“抵押”“擔保”等相關協議,通過虛增借貸金額、惡意製造違約、肆意認定違約等方式形成虛假債權債務,並以非法手段佔有被害人財物的相關違法犯罪活動的概括性稱謂。在“套路貸”案件中,行為人假借民間借貸之名,具有非常強的隱蔽性和迷惑性。“套路貸”與普通的民間借貸兩者有著本質區別。民間借貸的本金和合法利息均受法律保護,而“套路貸”本質上屬於違法犯罪行為,“套路貸”的實質就是一個披著民間借貸外衣行詐騙之實的騙局,應受法律懲處。

實踐中,區分“套路貸”和民間借貸主要有以下幾點:

第一,看有無非法佔有他人財產目的,這是“套路貸”與民間借貸的本質區別。民間借貸的目的是為了獲取利息收益,借貸雙方主觀上都不希望發生違約的情況,出借人希望借款人能按時還款,而“套路貸”是以借款為幌子,通過設計套路,引誘、逼迫借款人壘高債務,最終達到非法佔有借款人財產的目的。比如,有的案件中,被告人為了佔有借款人的房產,就誘使他人先借款5萬元,然後以種種藉口約定5年內歸還借款本息19萬元。隨後被告人採用肆意認定違約、虛假轉單平賬等手段壘高債務,將借款人的房產強行抵押、最終變現,最後非法佔有借款人的財產達102萬元。可見,“套路貸”的目的並不是為了獲取約定的利息,而是為了非法佔有被害人的財產。

第二,看是否具有“詐騙”的性質。民間借貸是雙方真實意願下的借貸行為,而“套路貸”都具有騙的性質。行為人處心積慮設計各種套路,製造債權債務假象,非法強佔他人財產。例如,有的犯罪分子往往會以低息、無抵押等為誘餌吸引被害人“上鉤”,以行業規矩為由誘使被害人簽訂虛高借款合同,謊稱只要按時還款,虛高的借款金額就不用還,然後製造虛假給付痕跡,採用拒絕接受還款等方式刻意製造違約,通過一系列“套路”形成高額債務,達到非法佔有他人財物的目的。

第三,看討債手段是否具有強制性。“套路貸”製造虛高的借款金額,違背被害人的意志,被害人不可能自願還債,所以“套路貸”行為人往往軟硬兼施索債,通常以暴力、“軟暴力”、滋擾或者藉助訴訟等方式,迫使被害人還債。

需要注意的是,區分“套路貸”和民間借貸,要根據案件事實和證據綜合評判,不能只關注某個因素、某個情節。例如,不能僅僅看有無暴力討債行為來區別二者,民間借貸活動也可能誘發非法討債行為,如討債時以暴力或者暴力相威脅。如果這一行為構成故意傷害或者非法拘禁等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也就是說因民間借貸引發的暴力討債行為,符合法律規定的要定相關的罪名,但不能認定為“套路貸”案件中的惡勢力犯罪。

老百姓关心的“扫黑除恶”问题,“两高”“两部”负责人给出明确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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