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公司因賠償超過責任限額上訴 二審獲支持


王某與張某、劉某發生交通事故受傷住院,因其損失未獲足額賠償,訴至法院,要求張某、劉某及其二人所投保的甲、乙兩家保險公司賠償各項損失15萬餘元。一審法院判決四被告賠償王某13萬餘元,其中甲保險公司承擔10萬餘元。甲保險公司因對賠償數額不服,上訴至北京一中院。近日,該院二審改判,基於保險責任限額,確定甲保險公司的賠償數額為7萬餘元。

2017年11月15日,劉某將其汽車停放在某飯店門口的步行道內,王某行至此處,為繞開劉某的汽車,行走到了非機動車道內。此時,張某駕駛汽車亦行駛至此非機動車道內,汽車與王某接觸,王某倒地受傷,經鑑定傷殘程度屬九級。經交通部門認定,張某負主要責任,劉某負次要責任,王某不負責任。事故發生後,王某請求損害賠償,要求張某及其投保的甲保險公司、劉某及其投保的乙保險公司賠償其各項損失15萬餘元。對此,張某、劉某認為可以通過保險理賠,甲、乙兩保險公司認為應在責任限額內理賠。

一審法院經審理後認為,根據交通部門的責任認定書以及此次交通事故發生的客觀情況,酌定張某負80%的賠償責任,劉某負20%的賠償責任,兩保險公司按照各自投保人的責任對王某進行損失賠償。

甲保險公司不服一審判決,認為未考慮保險責任限額問題,故上訴至北京一中院,請求改判其在責任限額內賠償王某損失。

北京一中院經審理後認為,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第二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結合本案事實,交通事故發生後,保險公司的理賠數額應當考慮其責任限額。對於王某的損失,應先由甲、乙兩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理賠,超出部分再根據劉某、張某的責任比例,由其投保的保險公司在商業險限額內理賠。本案中,王某的各類醫療費用損失共計4.5萬餘元,除去張某、劉某各自交強險限額後,剩餘2.5萬餘元按照二人責任比例進行劃分;對於王某傷殘類損失,9.1萬餘元,由於沒有超過交強險的賠付限額,由二人在交強險限額內均等分擔,故對於一審未考慮責任限額而認定甲保險公司賠償數額的問題,二審法院依法改判張某的保險公司承擔各項賠付共計7.6萬餘元。

據此,北京一中院依法改判支持了甲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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