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安全疏散條件特例

公共建築安全疏散的兩個前置條件特例

公共建築對於安全出口的佈置,一般要滿足人員在建築著火後能有多個不同方向的疏散路線可供選擇和疏散,建築內的安全出口應分散佈置在建築平面的不同方位。公共建築內每個防火分區或一個防火分區的每個樓層,其安全出口的數量應經計算確定,且不應少於2個。當滿足一定條件時可設置一個安全出口或通過相鄰防火分區進行疏散,今天我們分享公共建築安全疏散的兩個前置條件特例。

一、可設置一個安全出口或1部疏散樓梯的前置條件

公共建築內每個防火分區或一個防火分區的每個樓層,其安全出口的數量應經計算確定,且不應少於2個。設置1個安全出口或1部疏散樓梯的公共建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 除託兒所、幼兒園外,建築面積不大於200㎡且人數不超過50人的單層公共建築或多層公共建築的首層。

2. 除醫療建築,老年人建築,託兒所、幼兒園的兒童用房,兒童遊樂廳等兒童活動場所和歌舞娛樂放映遊藝場所等外,符合下表規定的公共建築。

3. 除歌舞娛樂放映遊藝場所外,防火分區建築面積不大於200㎡的地下或半地下設備間、防火分區建築面積不大於50㎡且經常停留人數不超過15人的其他地下或半地下建築(室)。

4. 設置不少於2部疏散樓梯的一、二級耐火等級多層公共建築,如頂層局部升高,當高出部分的層數不超過2層、人數之和不超過50人且每層建築面積不大於200㎡時,高出部分可設置1部疏散樓梯,但至少應另外設置1個直通建築主體上人平屋面的安全出口,且上人屋面應符合人員安全疏散的要求

二、公共建築利用相鄰防火分區進行人員安全疏散的前置條件

一、二級耐火等級公共建築內的安全出口全部直通室外確有困難的防火分區,可利用通向相鄰防火分區的甲級防火門作為安全出口,但應符合下列要求:

1. 利用通向相鄰防火分區的甲級防火門作為安全出口時,應採用防火牆與相鄰防火分區進行分隔。

注:建築內劃分防火分區後,提高了建築的防火性能。當其中一個防火分區發生火災時,不致快速蔓延至更大的區域,使得非著火的防火分區在某種程度上能起到臨時安全區的作用。因此,當人員需要通過相鄰防火分區疏散時,相鄰兩個防火分區之間要嚴格採用防火牆分隔,不能採用防火捲簾、防火分隔水幕等措施替代。

2. 建築面積大於1000㎡的防火分區,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不應少於2個;建築面積不大於1000㎡的防火分區,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不應少於1個。

注:為保證安全出口的佈置和疏散寬度的分佈更加合理,規定了一定面積的防火分區最少應具備的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數量。計算時,不能將利用通向相鄰防火分區的安全出口寬度計算在樓層的總疏散寬度內。

3. 該防火分區通向相鄰防火分區的疏散淨寬度不應大於規範規定計算所需疏散總淨寬度的30%,建築各層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總淨寬度不應小於規範規定計算所需疏散總淨寬度。

4. 當人員從著火區進入非著火區的防火分區後,將會增加該區域的人員疏散時間,因此,設計除需保證相鄰防火分區的疏散寬度符合規範要求外,還需增加該防火分區的疏散寬度以滿足增加人員的安全疏散需要,使整個樓層的總疏散寬度不減少。

5. 考慮到三、四級耐火等級的建築,不僅建築規模小、建築耐火性能低,而且火災蔓延更快,故規範不允許三、四級耐火等級的建築借用相鄰防火分區進行疏散。

建築安全疏散條件特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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