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堅決對“非法集資”的P2P網貸平臺加大管理,規範金融行業秩序

應堅決對“非法集資”的P2P網貸平臺加大管理,規範金融行業秩序

近日,反暴力催收維權聯盟針對部分P2P網貸平臺所隸屬公司的經營範圍進行調查中發現,超69%的P2P網貸平臺業務範圍中沒有“金融信息服務”“金融中介服務”等相關資質,在調查中為了更規範的查詢這些P2P網貸平臺所隸屬的公司到底有沒有行政許可的審批,反暴力催收維權聯盟經過多個渠道查詢這些公司證實其P2P網貸平臺確實沒有相關的金融業務的資質。

在調查中我們還發現多個P2P網貸平臺所隸屬的公司範圍內有著明顯的不得從事金融業務的字樣,而這句話到底是什麼意思,今天筆者就和大家解釋下:所謂金融業務其中包括了融資、借貸、基金、股票等業務,而不得從事金融業務顯而易見的是不得從事金融業務類的經營項目,而這些P2P網貸平臺卻一直從事者金融信息服務,這是明顯的非法集資、非法經營的一種行為。

在如今的互聯網金融的環境下,相關部門應該緊急叫停涉嫌非法經營的P2P網貸平臺,在這類的P2P網貸平臺中不缺少所謂的P2P網貸的頭部平臺,2018年由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中國人民銀行聯合發佈的(關於規範民間借貸行為 維護經濟金融秩序有關事項的通知)銀保監發〔2018〕10號中第三條: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及《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取締辦法》等法律規範,未經有權機關依法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設立從事或者主要從事發放貸款業務的機構或以發放貸款為日常業務活動這樣的規定。

而經過我們調查發現,多個P2P網貸平臺都涉及了金融業務,而所隸屬的公司卻沒有金融業務的資質甚至還運行金融信息網站至今,我們在這些所謂的網站中還發現這些網站發佈自己的理財產品。

其實面對如今暴力催收橫行的當下,在(通知)裡面的依法調查處理中規範了處罰的標準:

(一)對利用非法吸收公眾存款、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等非法集資資金髮放民間貸款,以故意傷害、非法拘禁、侮辱、恐嚇、威脅、騷擾等非法手段催收民間貸款,以及套取銀行業金融機構信貸資金,再高利轉貸等違反治安管理規定的行為或涉嫌犯罪的行為,公安機關應依法進行調查處理,並將非法發放民間貸款活動的相關材料移送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

(二)對銀行業金融機構從業人員參與非法金融活動的,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予以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嚴厲追究刑事責任。

(三)對從事民間借貸諮詢等業務的中介機構,工商和市場監管部門應依法加強監管。

這意味著目前國內對於從事金融業務的公司已經出臺明確的標準,可是截止到目前仍然存在很多正在非法運營的P2P網貸平臺,希望相關部門對於此類的P2P網貸平臺加大打擊,徹底規範互聯網金融市場的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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