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網:人民日報新論 釋法說理 讓正義看得見講得明

經由嚴格程序審理終結的案件,還必須有詳細、充分的判決理由分析,才可能真正達成個案的正義

不久前,最高人民法院公佈了全國法院首屆“百篇優秀裁判文書”獲獎名單。名單中的100篇優秀裁判文書,是從全國四級法院推薦的508家法院1203篇候選文書中經周密程序,嚴格篩選、評價擇優確定的,其共同的特點就是注重判決的釋法說理。

正義既要看得見,也要講得明。在訴訟階段,法院嚴格遵循法定程序,一步一步推動具體案件審理,再通過司法公開清晰地呈現案件審理的過程,是保證人們信賴案件處理結果的基石。正因如此,人們常說,正義不僅要實現,還要以看得見的方式實現。然而,僅僅憑藉看得見的程序,個案的正義就一定能實現嗎?事實上,經由嚴格程序審理終結的案件,還必須有詳細、充分的判決理由分析,才可能真正達成個案的正義。

司法審判權是一種國家權力,司法審判中的判決書天然具有權威性。這種權威性緣於國家權力的外在強制性,也緣於當事人和社會公眾的內心信服。唯有如此,外在的強制才能轉化為內心的自覺遵守,個案正義才能真正實現。因此,個案中的判決書,不僅應建立在嚴格按照法定程序進行審理的基礎之上,更應建立在充分的辨法析理之上。判決書應該通過說理的方式,不僅向當事人,也向全社會,具體地宣示公平正義。司法裁判本質上是一種制度化的判斷實踐,法官需要在判決書中告訴當事人和公眾,最終的司法判斷是什麼,同時也應告訴當事人和公眾,為什麼要作出這樣的判斷。由此,個案的裁判結果才更可能被廣泛認同,從而最大限度凝聚司法共識。可以說,實現個案正義不僅要求審判過程看得見,也要求審判結果說得清、講得明。

在這個意義上,裁判說理就成為彰顯司法文明公正、樹立公信的必然要求。但實踐中,裁判文書說理不足的問題一直存在。為此,2012年民事訴訟法修改時增加“判決書應當寫明判決結果和作出該判決的理由”的規定。去年,最高人民法院也頒佈《關於加強和規範裁判文書釋法說理的指導意見》,對增強判決書說理提出了更為具體的要求。此次公佈的“百篇優秀裁判文書”,更彰顯了進一步提升釋法說理水平的鮮明導向。

也應明確,個案正義所要求的“判決說理”,不僅僅是講清楚法律本身的道理,更要在此過程中恰當地建立案件事實和法律規定之間的對應關係,使判決結果立基於可以信賴的事實理由和法律理由之上。同時,還要輔之以人倫情理,體現“法理情”相協調;佐之以文風文理,用規範的語言,準確的表達,清晰的邏輯,合理運用說理技巧,增強判決的說理效果。概括來說就是,個案判決的釋法說理,要闡明事理、釋明法理、講明情理、講究文理。

判決是司法的最終產品,卻不是司法的最終目的,而是實現目的的手段。在大力推進“讓審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負責”改革的今天,裁判文書應成為反映司法過程、濃縮訴辯主張、闡明法律意旨、實踐公平正義的最重要司法文件,清晰、理性的說理不僅會幫助我們重新認識法律,重新理解法律,更是向著努力“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的目標更進一步。

(作者為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法官)

(來源:《 人民日報 》( 2019年04月09日 05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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