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身邊的朋友突然都找我詢問:
相互寶能退嗎?它不是保險嗎?我加入了相互寶,還能買商業保險嗎?
我知道,他們的焦慮來源於最近熱議的相互寶拒賠案:
3月26日,支付寶上的網絡互助計劃“相互寶”首例賠審案件上線,5小時後卻被申請人“喊停”。而在這5個小時中,有超過25萬相互寶“賠審員”參與了討論和投票。
賠審案信息顯示,相互寶成員唐某因意外跌入洪澇溝中,隨後深度昏迷。於是,家屬向相互寶發起了互助金申請。但是,調查員在核查中發現,唐某在加入相互寶前因為皮肌炎需遵醫囑長期服用激素藥物。這一點不符合相互寶的健康告知要求,所以調查員做出了不給予互助金的初步審核結果。但在唐某家屬看來,皮肌炎並非導致意外和昏迷的原因,連續服藥的情況也早在兩年前,並不違背健康要求。
因為存在爭議,這個案件交給了相互寶的賠審團來審議。賠審開始後,不到30分鐘就有1萬名賠審員進行了投票。微博等網絡平臺上,網友的討論成千上萬,甚至直接推動了百度上“皮肌炎”的搜索量直線上升。
超25萬陪審員進行了投票
百度“皮肌炎”的搜索量在陪審團案例上線後直線上升
從投票過程和留言看,相互寶賠審員對於案件的分歧較大。反對給救助金的賠審員認為,成員應該在嚴格遵守健康要求的前提下加入,並且沒有證據能證明昏迷與既往病史沒有關係。而支持給救助金的賠審員則認為,申請人昏迷是因為意外,與皮肌炎沒有關係,而且相互寶帶有公益性質,就應該能幫一個是一個。
網友留言
按照相互寶的規定,賠審團審議的時間一般為24小時。但因為申請人家屬要求,這場賠審在開始5個小時後被喊停。最終,有25萬賠審員參與了投票,58%的賠審員投了反對票,42%的賠審員投了支持票。從投票結果看,申請人還是無法獲得救助金。
相互寶方面表示,賠審團機制的初心是讓更多成員參與進來,更好地解決爭議。同時,也希望通過賠審團,給需要互助金的申請人多一次機會。相互寶尊重申請人的決定。未來,相互寶也會在賠審機制設計上更加嚴謹、人性化。
關於這個爭議,最終案件維持了調查員的審核意見——拒賠。
瞭解完這件事的來龍去脈,來聊聊這個案件:
01、道義上我們支持“理賠”
在這用“理賠”兩個字可能不太準確,畢竟相互寶不是保險產品,只是一種互助,那就加個引號吧。無論從道義上,還是從相互寶的初衷來說,我們都支持理賠,第一 這個不是保險。只是一個互助機制!如果從幫助困難人群的機制上講,如果屬於有困難的,該出手就該出手!這個不是保險條款!
相互寶初衷就是救助。不能因為一個毫無相關的疾病史就一刀切不賠。如果不理陪,也說明相互寶理賠的原則太苛刻,水太深。也違背了相互寶的初心了!
02、規則上反對“理賠”
規矩就是規矩,既然制定出來就是要人遵守的,在加入相互寶的規則中,就很明確要求加入成員在加入前的過去兩年內不能有連續服藥超過30天,如果有這樣的情況,就不允許加入。
加入這個計劃的時候就有如實告知的提醒,別老想耍小聰明占人家便宜的事,沒有規則的話,一個人承擔幾毛錢夠賠嗎,成本可能得增加幾十倍了,那樣對所有參與人都不公平,陪審團給的投票結果也證明了多數人是投了反對票的。
如果這次違反規則理賠了,那麼以後不如實告知的會越來越多,到那個時候,這個互助計劃就成了天大的一個笑話。
03、問題出在相互寶的機制上
其實問題的根還在規則的細化上,相互寶本意是大病救助,對於意外也沒有單獨的規則,這是他和保險產品最本質的區別,你把大病和意外的審核標準混為一談,本身就有點扯淡,也是很多人不能理解的地方,再有就是反對票多是因為救助你可能面臨的其他會員成本的提高,自然很多人不同意。
總結:人是相互的,有契約精神才值得被尊重,而不是所有事情都是要靠輿論,雖然很同情這個會員的遭遇,但還是支持按照相互寶條款條約執行,只有人人遵守公約,社會才會有序運行。
Anne有話說
其實,從我的角度說,我認為相互寶以及賠審團拒賠的決定,是正確的,因為在加入相互寶的規則中,就很明確要求加入成員在加入前的過去兩年內不能有連續服藥超過30天,如果有這樣的情況,就不允許加入。
如果切換到買保險的場景,就是我經常苦口婆心跟大家說的:如實告知,一定要如實告知,才能避免日後不必要的理賠糾紛。
當然,如果唐xx不是加入相互寶,而是購買了真實的保險產品,最終結果會怎樣呢?
意外險
如果唐某買的是意外險,那麼很顯然,意外跌入3米深的洪澇溝中摔傷,診斷為雙股骨折,是意外事件,而且意外險一般沒有健康告知的,保險公司是會賠付的。
醫療險
如果唐某買的是醫療險,最終結果會怎麼樣呢?因為理賠糾紛鬧上法院,最終法院會怎麼判決?
按照這個案子中,唐xx存在未如實告知的情形,這個情況就相當於涉及到“健康告知”卻沒有如實告知。
回顧一下案件經過:
唐xx在2016年8月29日在雲南省第一人民醫院確診為皮肌炎,住院10天左右,出院後,醫生建議服藥3個月。
根據唐xx的妻子表述,服藥3個月只是醫生的建議,唐xx在服藥(醋酸潑尼松)近一個月時,去醫院複查發現各項指標都已恢復正常,之後就沒有再嚴格按照醫生的叮囑服藥了。
《健康告知》中有”近兩年內是否連續服藥超過30天”的問詢。
2018年10月31日加入相互寶。
2018年10月31日如果唐某購買的是醫療險,而不是相互寶的話。會有什麼樣的結果?
保險公司理賠的時候,會依據是否會嚴重影響核保和承保決定、本次出險原因、出險事故的性質與不如實告知事項的關聯性等,做出審核。這句話,大家聽起來可能比較虛,不懂,Anne下面具體來說下,也好讓大家明白健康告知的重要性,瞭解健康告知和理賠關聯性。
先說說如實告知:
如實履行健康告知是保險消費者的法定義務。如果投保人故意隱瞞被保險人的健康狀況、既往病史,一旦被發現,根據《保險法》第十六條規定: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前款規定的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
換句話說,不如實告知,保險公司有權根據情況提高保險費率,或者直接解除保險合同,被保險人也將無法獲得相關保障。
所謂的“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就是涉及核保。
那麼像唐某有“兩年內有連續服藥超過30天”的病史,核保會出現怎樣的核保情況呢?
1、承保。按照唐xx的妻子表述,如果唐xx在服藥(醋酸潑尼松)近一個月時,去醫院複查發現各項指標都已恢復正常,往後也沒有服藥,已經完全的康復的。如果是買保險的時候選擇告知保險公司核保的,一般核保寬鬆的保險公司會做出承保的決定。
如果是這樣的話,投保的時候隱瞞病情,沒有如實告知“本來告知都可以標體承保”的病史,那麼理賠的時候保險公司會做出什麼決定?
→保險公司是不會追究這樣的責任的,一樣可以正常賠付。
(聲明:我認為保險公司可以賠付, 不代表我支持消費者不如實告知買保險,畢竟每家保險公司的核保政策不一樣哈)
2、拒保。畢竟唐某住院10多天,服藥也較長時間,嚴謹些的保險公司一般也會拒賠。
如果投保的時候,隱瞞保險公司“核保會做出拒賠”的病史病情的,那麼理賠的時候保險公司會做出什麼決定?
→保險公司是會追究責任的,有權解除合同,不賠付保險金。
3、提高費率。如果投保的時候,隱瞞保險公司“核保會做出提高費率”的病史病情的,那麼理賠的時候保險公司會做出什麼決定?
→保險公司也是會追究責任的,有權解除合同,不賠付保險金。
拒賠≠不可以賠付
那麼如果是拒賠的話,因為理賠糾紛鬧上法院,最終法院會怎麼判決?
像唐某這樣的情況, 法院很有可能就會判決保險公司必須賠償。
(再次聲明:我認為法院會判決賠償, 不代表我支持消費者不如實告知買保險或者加入相互寶)
為什麼會認為法院很有可能就會判決保險公司必須賠償?
如果保險公司以“唐xx連續服藥30天且未如實告知、不符合健康告知要求,因此合同無效”為理由拒賠,雖然這個理由有比較合理,符合合同精神,但是聯想到這次唐xx意外跌落骨折後昏迷的出險過程,法院有可能不支持保險公司以該理由來拒賠。因為畢竟唐某這是一場意外事故。
如果保險公司以“唐xx過去服用醋酸潑尼松但未告知,且該藥副作用可引起骨質疏鬆,與這次意外跌倒骨折可能有關”為理由拒賠,那麼保險公司就有義務去舉證,這款藥品是否真的導致了唐xx的骨質疏鬆,從而讓唐xx比一般人更容易骨折。
通過網上查詢,醋酸潑尼松屬於糖皮質激素,是強效免疫抑制劑和抗炎藥,作用是治療風溼、心血管、呼吸、消化系統、腎、血液、皮膚等疾病。消化道潰瘍患者禁用;肝功能異常的患者應慎用。副作用包括可引起骨質疏鬆,影響血脂、血糖、血壓,甚至造成股骨頭壞死。
但是舉證難度可想而知,而且,試想一下,一個人在大冬天跌入3米深溝,即便是壯漢也可能骨折。
因此,如果保險公司無法舉證,這樣的拒賠理由同樣可能不會被法院採納。
Anne提醒:
相互寶只能作為“補充”保障
如果,您和家人已經購買了長期的重大疾病商業保險。可以加入“相互寶”作為補充,畢竟初期分攤費用不高,而且可以隨時退出,多一份保障。今後,如果分攤費用不划算,可以選擇退出。
如果,您和家人還沒購買任何與重大疾病相關的商業保險。也可以加入“相互寶”作為過渡,同時根據自身實際情況,積極配置長期重大疾病商業險和各種商業醫療險,防範經濟生命嚴重受損的風險,保障個人及家庭的財務安全。作為個人投保商業重疾險和醫療險的補充。
為啥說只能作為“補充”?因為沒有多大保障作用,不能真正防禦風險,相互寶,不是保險!不能替代保險。
下面Anne會詳細說說~
相互保 與 相互寶
相互保之前是叫互助保險,後來被有關部門約談下架了,2018年11月27日,擁有2000多萬用戶的“相互保”更名“相互寶”,從保險變身為網絡互助平臺。新“相互寶”也不再由信美人壽相互保險社承保。
2018年11月27日,螞蟻金服發佈公告決定“相互保”升級為“相互寶”:
保和寶雖然只有一字之差,但身份卻發生了鉅變,相互保”和保險產品的身份徹底無緣,告別歷史舞臺,距離上線僅41天,並定位為一款基於互聯網的互助計劃,身份的轉變,也意味著改名後的“相互寶”將失去保險保障基金“兜底”。
現在換成的相互寶,其實就是一個互助平臺,和水滴籌、輕鬆籌等等平臺都是一樣的互助形式,並不能當作個人的保險哈,先把概念理解清楚。這類互助型的產品繳費不固定,現在看著很便宜,但是今後的要交多少錢並不清楚。理賠也沒有人兜底,不受保險法保護,除此之外,相互寶也有健康告知的要求,並且相對其他互助平臺來說要更嚴格。總體來說,花幾塊錢玩一下是可以的,但真正的風險,不能指望這個來抵抗。
所以,相互寶,真的不是保險!也不要想著用它取代保險!
相互寶為啥不能取代保險?
雖然相互寶和保險設計理念基本相通,都是“人人為我,我為人人”的精神,但仍然無法取代傳統保險,我們都知道保險就是保障,就是在關鍵時刻一定能幫到你的,所以這筆錢必須100%安全才行,否則這和投資股票沒什麼區別了。
從這點上講相互寶在穩定性,確定性和安全性上和《保險法》是想悖的,所以監管出手治理就太正常了。
一、運營的不穩定性
根據《保險法》的規定,保險公司成立的時候都需要向監管部門繳納保證金,一旦公司經營不善,隨時拿出來履行保險理賠責任,即便你說保險公司再不靠譜,還有銀保監會給你兜底,總比相互寶上那些陌生人靠譜吧?
而相互寶運營不下去,隨時都可以解散,萬一那時候你已經四五十歲了,就買了這一份保障。生病了,誰賠你?
二、理賠的不穩定性
假如有一天保險公司自己經營不下去了,該怎麼辦呢?這時候,會有另一家保險公司進行兼併、併購。當然,如果沒有人願意出來攬下這一攤子的話,銀保監會就會指定某家保險公司進行兼併。
兼併後,原來保險公司的客戶保單依然有效,也就是說,放心買保險,我們買了保險以後,不必日夜擔心我們的錢肉包子打狗。因為總會有人出面替我們兜著風險。
相互寶它的理賠絕沒那麼容易,沒有鉅額的儲備金,單靠收取的管理費用,是無法保證每個買了的用戶都能“出險即賠”的。
這也就是為什麼,相互寶一再強調自己是互助計劃,而不是保險。無法保證出險即賠的相互寶,也就失去了大家想用它替代保險的意義。
三、保障額度不夠高
可以看到,依據“相互寶”參保規則,30天-39歲的用戶,保障額度為30萬;而40歲到59歲的用戶保障額度僅為10萬。
而在現實中,不在少數的大病患者所需要的治療成本遠不止於這一數字。數據顯示,國內癌症治療平均費用為50萬元至60萬元,全國因病返貧佔貧困人口42%以上,換言之,當面臨治療費用過於高昂的重大疾病時,“相互保”能提供的保障金額其實是略顯杯水車薪的。
基於此,這就是為何我在前文中會將“相互寶”稱作對傳統保險業的一種補充,而非替代品。也如螞蟻金服保險事業部總裁尹銘所言,
“相互寶並不能替代現有的重大疾病險”。四、保障期限不夠長
相互寶會在60歲後自動退出, 而《中國人身保險業重大疾病經驗發生率表(2006-2010)》數據顯示,重大疾病的發病率隨年齡遞增而不斷升高。在最需要保障的時候,”相互保“並不能起到作用。
所以就有好多小夥伴兒不幹了,我剛20歲,等我交了20年保費的時候,恰好40歲,正是身體走下坡路的時候,當我發生重疾的時候就只能獲賠10W了,或者交了40年保費,年齡在60歲的時候,根據遊戲規則就要被強制退出,這坑挖的太大了
五、道德風險巨大
因為支付寶上面的投保流程都是消費自主操作,簡單評估幾個健康告知問題就可以投保成功,會造成很多加入的人不誠信,他們可能會帶病投保。這樣發病率就會增加,每個人承擔的金額就會增加。沒有病的人是不是能承受幫人的成本。
“相互寶”的這種模式,通過芝麻信用分來篩選人群,通過限制39歲之後只有10萬保額,59歲之後就不給賠付,理賠可能性低的客戶,這一環節怎麼做到絕對的公平公正呢?真正需要幫助的人一定能拿到賠償嗎?如果有人故意搞事情呢,組團騙保呢?
本 文 結 語
世上不僅沒有天上掉餡餅的美事,也不要縱容自己不勞而獲的心理,保險本身就是商業行為,免費的午餐只屬於慈善機構。既然擔心以後健康風險,希望有人幫助我們分擔,就買一份實實在在的好保險,早點給自己一份靠譜的保障。
一、買保險前,你必須知道的事
二、怎麼買保險?
二、買完之後,怎麼理賠?
重疾險不賠“甲狀腺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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