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釋法】離婚後變更子女撫養權應嚴格審查是否符合法定的變更條件

離婚後變更子女撫養權應嚴格審查是否符合法定的變更條件

【以案釋法】離婚後變更子女撫養權應嚴格審查是否符合法定的變更條件

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事審判一庭法官 於海波

一、案情簡介:

王某某、陳某某原系夫妻關係,2011年1月6日,雙方生育一女,取名王妙某。2015年10月28日,王某某、陳某某在民政局協議離婚。離婚協議約定,婚生女王妙某由陳某某撫養。陳某某再婚後又生育兩個女兒。王某某起訴要求變更王妙某由其撫養,一審判決予以支持。陳某某不服,提起了上訴。二審審理後,改判駁回了王某某變更撫養權的訴訟請求。

二、法官說法

本案為離婚後變更撫養關係糾紛,不同於離婚時雙方因子女直接撫養權歸屬產生的爭議,應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十六條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十六條規定,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支持:(1)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的;(2)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為,或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的;(3)十週歲以上未成年子女,願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的;(4)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的。本案中,王某某起訴要求變更撫養權的理由主要是稱陳某某再婚後生育一對雙胞胎,陳某某長期沒有工作,沒有能力撫養三個孩子。但王某某提供的證據不足以證明陳某某無力撫養三個孩子,且王某某的所稱的變更撫養權的理由亦不符合上述法律規定的情形。王妙某出生於2011年1月6日,現已7週歲,具備一定的辨識能力。王妙某二審到庭,為避免雙方對王妙某自主意思產生影響,二審法院當庭對其進行了詢問,其表示願意跟隨母親陳某某生活,可見王妙某亦不願意改變現在的生活環境。至於陳某某再婚生育亦不符合王某某要求變更子女撫養權的法定情形,否則等於變相限制離婚夫婦的再婚權和生育權。是否需要變更撫養權,落腳點應在於是否有利於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發展,根據雙方協議離婚過程及撫養能力,並徵求被撫養人王妙某的意願,二審法院未予支持王某某的變更撫養權請求。 (來源:民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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