駕駛證累計達12分後,又不按規定安裝機動車號牌,這麼嚴重的交通違法行為你見過嗎?
4月3日晚20時,城市中隊城東區民警對一輛無牌小型麵包車檢查時,執勤民警要求駕駛員提供駕駛證信息,此時駕駛員神情慌張,無法提供有效證件,在民警多次警告下,駕駛員極不情願地提供了身份證號碼,隨即民警經過公安綜合應用平臺查詢,發現陳某某駕駛證已累計記分達到13分,屬於違法記分達到12分仍駕駛機動車的違法行為。民警又對其車輛進行檢查時,發現該車輛未按規定安裝機動車號牌。
執勤民警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相關規定,依法對駕駛人陳某某不按規定安裝機動車號牌的、違法記分達到12分仍駕駛機動車的道路交通違法行為作出一次記12分,分別罰款50元、200元的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
駕駛機動車上道路行駛,應當懸掛機動車號牌,放置檢驗合格標誌、保險標誌,並隨車攜帶機動車行駛證。
機動車號牌應當按照規定懸掛並保持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擋、汙損。
《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規定:
對於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未懸掛機動車號牌的,或者故意遮擋、汙損、不按規定安裝機動車號牌的違法行為,一次記12分。(李燕 王彥俊)
總 編 | 燕雪峰
執行總編 | 張博民
信息來源 |垣曲交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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