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被徵收方強拆,已過起訴時效,還有什麼救濟方法?

書痴與法痴


一、首先確認強拆是否真的已經過時效了。

《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六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第六十四條規定“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行為時,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起訴期限的,起訴期限從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起訴期限之日起計算,但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行政行為內容之日起最長不得超過一年。 ”

二、如果是在拆遷過程中房屋被違法強拆了,可能大多數情況下都沒有合法的手續,不僅強拆的行為違法,連徵收也沒有合法的手續,違法的強拆說明徵收方急需用地,即便是強拆的訴訟時效真的已經過了,拆遷行為本身也是一個過程,其中涉及很多行政行為,我們最終的目的是獲得合理合法的補償,所以我們可以調查取證,蒐集政府的種種不合法徵收行為的證據,獲得與政府談判的平等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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楹庭律師團問答助


依據法律規定,在房屋拆遷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不搬遷或者在期限內不交出土地的,又不復議或訴訟的,政府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也就是說在收到徵地補償決定或者責令交出土地決定書這兩項文書後一定要提高警惕,一旦法院做出強制執行的裁定後,通常只能拿到原本不理想的補償,此時在想委屈提高拆遷補償難度極大,風險極高。

因此,提醒大家一定保留好相應的證據,做到以下兩點:一是在拆遷前保留好自己房屋、物品的視頻錄像;二是強制拆遷過程中的固定證據。一定要撥打110報警,並索要出境記錄回執單,冷靜處理與警方的關係,並錄像保留證據。

對於涉法問題,當事人的任何攜帶都是由代價的,訴訟時效就是為了防止當事人自己怠於行使自己的追訴權而設立的。《行政訴訟法》第三十九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在知道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三個月內提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但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十一條規定“行政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時,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訴權或者起訴期限的,起訴期限從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訴權或者起訴期限之日起計算,但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具體行政行為內容之日起最長不得超過2年。複議決定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訴權或者法定起訴期限的,適用前款規定。”因此,當事人在錯過訴訟時效之後,也可以選擇上述突破口,同時可以了通過雙方和解來解決。

最後提醒,徵地拆遷是一項經濟社會發展的必然過程,是資源再次整合利用的需要,當事人要認清形勢,依法應對,切勿盲目衝動行事,引發不必要的麻煩!


清風普法


您好,歡迎關注北京冠領律師事務所!首先要注意的是,您的案件是否的確過了訴訟時效。一些人認為只要房子被拆過了6個月就過了訴訟時效,其實這種認識是錯誤的。一般情況下,行政機關的行政行為自作出之日起過了6個月就過了訴訟時效。但如果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行為時沒有告知訴權和起訴期限的,訴訟時效從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計算2年。


北京冠領律師事務所


你好,我簡單為您分析一下,希望可以幫助到您。

第一,針對合法建築,強拆只有一種是合法的,就是法院下達書面強制拆除裁定書。這種情況下,沒有救濟途徑了,只有認了。

第二,針對違法強拆行為。按照行政複議法和行政訴訟法規定,複議時效為60天,訴訟時效為6個月。

第三,如果超過訴訟時效,可以起訴挖掘您房屋的挖掘機師傅,通過民事侵權訴訟再挽救一下,舊的民事訴訟時效為2年,新的為三年。

如還有疑問,可以關注我的頭條號,私信我。


愛土左銳


只要是違法強拆,沒有訴訟時效限制。


用戶21842370140


訴訟時效是國家審判權救濟的有效時間,如果喪失,那隻能向國家監督權對拆遷行為合法性申請審查監督,一旦存有違法情形,也能糾正。對行政行為有監督權的機關有:實施行政行為機關的上級機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國家監察委、人大和黨委。


剛正2


謝謝大家的回答!俺大致明白了這些道理,再次感謝🙏!俺這兒經歷的事情挺"各色",區政府不光違法強拆了房屋(沒有補償決定之類的任何合法手續),還以四倍的價格把地賣了…訴訟時效已過,看來只能以民事訴訟來救濟了。


書痴與法痴


二十年,被強拆20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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