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區人民法院依法審結了一起無事生非、惡意劃傷他人車輛的案件,以尋釁滋事罪,判處被告人陳某某拘役四個月,緩刑四個月。
2019年1月23日20時50分許,被告人萬某因心情不好遂駕駛其小轎車來到南昌市西湖區某小區散心,路過該小區4號樓商用102店面門口時,
見被害人趙某的奔馳轎車斜停放於此處,便用其轎車車鑰匙將奔馳轎車前引擎蓋及車左前門劃傷,隨即駕車離開現場。2019年1月29日,萬某與被害人趙某達成賠償協議,取得被害人諒解。同日,萬某到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主動投案。經鑑定,被損毀涉案奔馳轎車市場維修價格共計人民幣2400元。
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為:
被告人萬某任意毀損他人價值2400元的財物,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尋釁滋事罪。鑑於被告人萬某自動投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從輕處罰;其賠償了被害人的經濟損失,並取得諒解,酌情予以從輕處罰。根據被告人萬某的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依法可對其適用緩刑。遂根據被告人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等,依法作出前述判決。
閱讀更多 江西政法 的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