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認罪認罰從寬制度?適用的案件範圍是什麼?

萬佳敏


認罪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願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對公訴機關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實及罪名沒有異議;認罰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對檢察機關建議判處的刑罰種類、幅度及刑罰執行方式均沒有異議。

也就是說,在刑事案件中對於控方認為你有罪,你也認為你有罪,而你確實也有罪,你還同意控方處罰意見的刑事案件,可以對你從寬處罰,不用走漫長的流程,省事省力又省心,你好我好大家好。《認罪認罰具結書》就是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書面形式。

《關於授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在部分地區開展刑事案件認罪認罰從寬制度試點工作的決定》中提到

對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自願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對指控的犯罪事實沒有異議,同意人民檢察院量刑建議並簽署具結書的案件,可以依法從寬處理。

新修正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也規定了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願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願意接受處罰的,可以依法從寬處理。

但是,需注意:

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總的原則是在《刑法》、《刑事訴訟法》的原則下進行的,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這裡的“可以從寬”不是“一定”要從寬,也不是要想多寬有多寬,而是在法律規定範圍內浮動。對於罪與非罪、此罪與彼罪、法定刑的量刑範圍都是要根據基本的證據與事實進行的。並不是認罪了就一定有罪,也不是認罰了就可以從寬處罰,一切都要以犯罪行為、犯罪情節、社會危險性、主觀惡性等因素綜合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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