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姦罪典型案例點評【十一】

被告人慾實施強姦導致被害人落水,被告人不實施救助,致使被害人溺水死亡的,被告人是構成故意殺人罪還是以“強姦致使被害人死亡”論處?

第834號、980號

對於被害人李某逃離過程中落水身亡這一事實,應該結合不作為犯罪理論進行評價,這種“見死不救”的不作為行為是否屬於強姦致使被害人死亡,是按照故意殺人罪論處還是按照強姦罪的結果加重犯論處,實踐中存在分歧意見。

我們認為,在刑法明確將某些後果規定為加重情節的犯罪中,只要具有刑法上的因果關係,不區分直接和間接,都應當納入該罪評價,因此,如果被害人因被強姦而投河自盡的行為,應當屬於強姦罪的加重情節。但具有其他行為介入因果關係的除外。如果具有其他行為介入,則發生因果關係的斷絕。

本案中,李某失足落水身亡的事實是否納入強姦罪評價,關鍵在於發生李某失足落水身亡的結果之前是否具有其他行為等因素的介入。很顯然,韋風因為先行行為導致其具有救助的作為義務,其不採取任何救助措施就離開現場,實質上是一種不作為。

按照通說觀點,不作為也是一種行為,即韋風實施了一種行為,只不過這種行為是以不作為方式實施的。這種不作為行為的介入,使原有的因果關係發生斷絕,斷絕後發生的行為與後果應當單獨作為一個罪質來評價因果關係。而恰恰是這點,在實踐中往往被忽略。

本案中,那種主張將韋風失足落水身亡的事實納入強姦罪評價的觀點,忽視了不作為也是一種行為,忽視了這種行努踣因集關係所帶來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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