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一工地基坑坍塌致3人死亡,事發前安全監理、安全員對事故隱患多次報告!

上海一工地基坑坍塌致3人死亡,事发前安全监理、安全员对事故隐患多次报告!

2018年12月29日上午9時10分許,上海市閔行區七寶鎮新龍路近號文路口,上海建工七建公司工地發生基坑內局部土方坍塌事故,導致3名工人遇難。

上海一工地基坑坍塌致3人死亡,事发前安全监理、安全员对事故隐患多次报告!

日前,

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覆該起事故調查報告

該事故值得施工、監理、建設等單位好好反思

上海一工地基坑坍塌致3人死亡,事发前安全监理、安全员对事故隐患多次报告!上海一工地基坑坍塌致3人死亡,事发前安全监理、安全员对事故隐患多次报告!

基本情況

(一)事故涉及單位基本情況

1.總包單位

上海建工七建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七建公司),法定代表人:顧亞囝,住所: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福山路33號17樓C座,經營範圍包括建築設計,建設工程總承包等。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頒發的《建築業企業資質證書》,資質類別及等級包括建築工程施工總承包特級,市政公用工程施工總承包一級。

2.專業分包單位

上海聚聯建設發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聚聯公司),法定代表人:姚文華,住所:上海市閔行區虹梅南路3509弄8號5幢A1012室,經營範圍包括建築業勞務分包,土石方建設工程專業施工。持有上海市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委員會頒發的《建築業企業資質證書》,資質類別及等級為建築工程施工總承包三級等。

3.勞務分包單位

上海興法建設勞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興法公司),法定代表人:黃冠,住所:上海市長寧區劍河路425–429號(單)201室,經營範圍包括建設勞務,抹灰建設工程作業,砌築建設工程作業等。持有上海市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委員會頒發的《建築業企業資質證書》,資質類別及等級為模板腳手架專業承包不分級、施工勞務企業資質勞務分包不分級。

4.監理單位

上海金外灘輔正工程諮詢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金外灘公司),法定代表人:張海峰,住所:上海市嘉定工業區葉城路925號B區4幢J407室,經營範圍包括建築工程諮詢,項目管理,工程監理等。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頒發的《工程監理資質證書》,資質等級為房屋建築工程監理甲級,可以開展相應類別建設工程的項目管理、技術諮詢等業務。

5.建設單位

上海萬筠房地產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萬筠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一川,住所:上海市閔行區新龍路1333弄75號101室,經營範圍為房地產開發,房地產經紀等。

(二)合同簽訂情況

(三)項目基本情況

(四)事故區域土方施工情況

事故發生在挖土分塊Ⅲb區域內B′軸南側,事發時已挖至坑底標高,局部墊層已澆築。挖土分塊Ⅲb區域(軸線P–C′/1–10)面積為1213m2。挖土分塊Ⅲb區域內含5號樓和6號樓一部分。5號樓、6號樓均為地上4層、地下1層結構。

2018年9月底,項目開始首次卸土,除鋼筋棚區域外整體卸土深度1.60m。

聚聯公司於2018年12月16日開始對挖土分塊Ⅲb區域整體自西向東挖土,深度5.40m。5號樓北側待挖區域(坍塌區域)因堆有鋼筋等物,故聚聯公司按1:1放坡挖土,一坡到底。

(五)事發前相關情況

12月25日15時24分,金外灘公司18–03地塊項目部安全監理馮正洋在名稱為“18–03地塊安全、質量”的微信群中發佈5號樓北邊邊坡的照片和“上下邊坡落差那麼大,有人安排怎麼處理嗎”的信息。

12月27日9時4分,七建公司18–03地塊項目部安全員陳愛駿在名稱為“七寶萬科項目組群”的微信群中發佈照片和“鋼筋棚南側需放坡降低高度,材料堆放有坍塌風險”的信息。9時10分,又發佈照片和“基坑底部還有施工人員,需立即撤離人員採取措施”的信息。

12月27日9時5分,馮正洋在“18–03地塊安全、質量”微信群內發佈照片和文字信息“這個邊坡上下7、8米高,下面的人在施工,有什麼保證措施嗎,一直在說,沒人回答嗎”。12時41分,又發出“5號樓暫時不挖土,先把臨邊做一下”的信息。

12月27日上午,七建公司18–03地塊項目部工程師童繼龍向項目經理顧逢祥指出存在坍塌風險,並同聚聯公司現場負責人張浩堂3人到現場查看情況。顧逢祥安排人員移走部分堆放的鋼筋、木方等材料。但沒有設置警示標誌,沒有封閉作業現場。

12月28日13時18分,萬筠公司人員顧飛在名稱為“18–03萬科施工群”的微信群中,對金外灘公司18–03地塊項目部土建監理湯雪鋒講“結合早上幾張照片,現場幾處底板工作面臨坡處,控制好邊土高度、放坡、警戒線等,保障好基坑施工的工友安全”。13時27分,湯雪鋒回覆“收到”。

事故經過及救援情況

(一)事故經過

2018年12月29日8時30分左右,項目經理顧逢祥在Ⅲb區域發現現場有4名工人在作業後,便要求作業人員到隔壁區域作業後離開現場。

8時51分,Ⅲb區域北側邊坡發生坍塌,將興法公司2名進行坑底磚胎模砌築作業人員和1名進行坑底截樁作業的施工人員掩埋,另1名坑底截樁作業人員周守治逃出。

(二)事故救援情況

8時52分,項目部人員撥打119和120求助,同時組織自救。9時2分,消防救援隊伍趕到現場開始救援,同時要求項目部救援人員撤出現場。至11時40分,3名人員被先後救出。

李文希、張興兆2人在送上海市閔行區中心醫院途中死亡,陳國發經上海市閔行區中心醫院搶救無效死亡。

現場勘查情況及專家技術分析意見

(一)現場勘查情況

經現場勘察,坍塌區域為Ⅲb區域內場地西側,待建5號樓北側部位,滑坡體長度為18.1m,寬度為7.5m~9.3m,土方量約150m3。

經對現場鄰近部位未坍塌的土坡實測,未坍塌土坡高度約5m,放坡寬度5m,實際施工按1:1放坡,且一坡到底,未分級放坡。

(二)技術方案調查情況

經查閱專項施工方案和相關圖紙,專項施工方案由七建公司編制,並經金外灘公司、萬筠公司審查通過。專項施工方案明確基坑分層開挖厚度不應大於4m,臨時邊坡坡度不大於1:1.5,當挖土高度大於4m時應分級放坡,專家組認為該專項施工方案符合《基坑工程技術標準》(DG/TJ08-61-2018,以下簡稱技術標準)要求。

(三)技術分析

該專項施工方案明確基坑分層開挖厚度不大於4m,臨時邊坡坡度不大於1:1.5;當挖土高度大於4m時應分級放坡。但現場實際勘察結果為土坡高度5m,坡底進深5m,坡比1:1,且一坡到底,未分級放坡。

施工現場土方開挖未按專項施工方案要求組織施工。

(四)事故技術原因

綜上所述,造成這起事故的直接技術原因是坑內臨時邊坡挖土作業未按照專項施工方案要求進行分級放坡,實際放坡坡度未達到技術標準要求,造成土體滑坡的事故發生,並導致3名作業人員死亡。

事故原因

(一)直接原因

坑內臨時邊坡挖土作業未按照專項施工方案要求進行分級放坡[i],實際放坡坡度未達到技術標準要求,當發現存在坍塌風險時採取措施不力[ii],導致事故發生,造成3名作業人員死亡。

(二)間接原因

相關單位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安全責任制不落實。未教育和督促從業人員嚴格執行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相關人員未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未督促檢查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事故隱患。

1.總包單位

18–03地塊項目部對項目施工和現場管理不力。項目部組織管理機構不健全,未按要求配足人員;技術交底流於形式,對現場挖土作業未按專項施工方案要求的情況放任不管,且繼續組織進行下階段作業;在接到管理人員對事故隱患的報告後,採取應急處置措施不力;當發現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沒有立即組織作業人員撤離危險區域。上級公司對18–03地塊項目部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混亂情況失察。

2.專業分包單位

對挖土作業管理不力。作業前未對作業人員進行有效安全技術交底。在現場不具備兩級放坡條件時,仍然實施土方開挖,且臨時邊坡坡度不符合專項施工方案要求,一坡到底,造成事故隱患。

3.勞務分包單位

對勞務人員安全管理不到位。對已知的安全風險認識不足,未對事故區域暫時不能施工情況採取防範措施;用工不規範,未按要求清退超過合同約定年齡的從業人員。

4.監理單位

監理人員對施工單位的安全管理工作監督不到位。當發現施工單位未按照專項施工方案施工時,未按相關規定落實監理職責,僅在口頭和微信群要求進行整改,對整改情況監督落實不力[iii]。項目總監理工程師不在工作崗位時未做好工作安排。

事故責任認定以及處理建議

(一)對事故責任者的責任認定及處理建議

1.七建公司

(1)顧逢祥,18–03地塊項目部經理。作為項目部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對項目施工和現場管理不力;對現場挖土作業未按專項施工方案要求的情況放任不管,且繼續組織進行下階段作業;在接到管理人員對事故隱患的報告後,採取應急處置措施不力;當發現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沒有立即組織作業人員撤離危險區域。對事故發生負有直接責任。涉嫌刑事犯罪,建議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2)童繼龍,18–03地塊項目部工程師。技術交底流於形式,對專項施工方案實施情況失管,對事故發生負有管理責任,建議給予記大過處分。

(3)陳愛駿,18–03地塊項目部安全員。作為項目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對專項施工方案實施情況現場監督不力,對未按照專項施工方案施工的情況沒有要求立即進行整改,未能有效消除現場事故隱患。對事故發生負有管理責任,建議給予記大過處分。

(4)周吉,第二公司技術科科長。對18–03地塊項目部技術交底流於形式,挖土作業未按照專項施工方案實施的情況失管。對事故發生負有管理責任,建議給予記過處分。

(5)邢承良,第二公司安全科科長。對18–03地塊項目部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混亂情況失管。對事故發生負有管理責任,建議給予記過處分。

(6)方思倩,第二公司總工程師。對18–03地塊項目部技術交底流於形式,挖土作業未按照專項施工方案實施的情況失管。對事故發生負有管理責任,建議給予警告處分。

(7)瞿林,第二公司副總經理,分管公司安全工作。對18–03地塊項目部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混亂情況失管。對事故發生負有管理責任,建議給予記過處分。

(8)姚光武,第二公司副總經理,分管公司生產工作。對18–03地塊項目部挖土作業未按照專項施工方案實施,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混亂情況失管。對事故發生負有管理責任,建議給予記過處分。

(9)陸秋平,第二公司總經理。對18–03地塊項目部技術交底流於形式,現場挖土作業未按專項施工方案要求的情況失管,對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混亂情況失察。對事故發生負有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記大過處分。

(10)邢建華,第二公司黨支部書記,副經理,分管人事工作。對18–03地塊項目部組織管理機構不健全,未按要求配足人員的情況失管,建議給予記過處分。

(11)尤雪春,七建公司科研技術部經理。對18–03地塊項目部技術交底流於形式,挖土作業未按照專項施工方案實施的情況失察。對事故發生負有管理責任,建議給予警告處分。

(12)陳曉峰,七建公司安全質量部副經理,負責安全生產工作。對18–03地塊項目部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混亂情況失察。對事故發生負有管理責任,建議給予警告處分。

(13)瞿華明,七建公司施工生產部經理。對18–03地塊項目部挖土作業未按照專項施工方案實施,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混亂情況失察。對事故發生負有管理責任,建議給予警告處分。

(14)梅英寶,七建公司總工程師。對18–03地塊項目部技術交底流於形式,挖土作業未按照專項施工方案實施的情況失察。對事故發生負有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警告處分。

(15)閔四平,七建公司分管監管副總裁、安委會常務副主任。安全生產責任制度落實不力,對18–03地塊項目部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混亂情況失察。對事故發生負有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警告處分。

(16)梅新文,七建公司分管生產副總裁、安委會副主任。對18–03地塊項目部挖土作業未按照專項施工方案實施,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混亂情況失察。對事故發生負有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記過處分。

(17)費躍忠,七建公司總裁、安委會第一副主任。作為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責任制度落實不力,督促、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不力,未能及時消除事故隱患,對18–03地塊項目部未按照施工方案組織施工的情況失察。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記過處分。

(18)顧亞囝,七建公司黨委書記、董事長、安委會主任。履行安全生產職責不力,對事故發生負有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警告處分。

建議七建公司及上級主管單位,按照職工管理權限,對上述人員和其他相關責任人員按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理。處理結果報市應急局。

2.聚聯公司

(19)張浩堂,聚聯公司18–03地塊項目部現場負責人。對挖土作業管理不力。

作業前未對作業人員進行有效安全技術交底。在現場不具備兩級放坡條件時,仍然實施土方開挖,且臨時邊坡坡度不符合專項施工方案要求,一坡到底,造成事故隱患,對事故發生負有直接責任。涉嫌刑事犯罪,建議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20)董輝,聚聯公司技術員、安全員。作業前未對作業人員進行有效安全技術交底。對專項施工方案實施情況現場監督不力,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

(21)張棉鋒,聚聯公司18–03地塊項目部副經理。對現場不具備兩級放坡條件時,仍然實施土方開挖,且臨時邊坡坡度不符合專項施工方案要求,一坡到底,造成事故隱患的情況失管,對事故發生負有現場管理責任。

(22)王雅麗,聚聯公司18–03地塊項目部經理。作為項目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安全生產責任制不落實,對現場不具備兩級放坡條件時,仍然實施土方開挖,且臨時邊坡坡度不符合專項施工方案要求,一坡到底,造成事故隱患的情況失管,對事故發生負有現場管理責任。

(23)姚文華,聚聯公司法定代表人、總經理。作為公司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安全責任制不落實。督促、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不力,未能及時消除事故隱患,對18–03地塊項目部未按照施工方案組織施工的情況失察。對事故發生負有領導責任。

建議聚聯公司對上述人員及其他相關人員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處理,處理結果報市應急局。

3.興法公司

(24)梁兵國,興法公司18–03地塊項目部磚瓦工班組長。對已知的安全風險認識不足,未對事故區域暫時不能施工情況採取防範措施;用工不規範,未按要求清退超過合同約定年齡的從業人員,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

(25)葉波紋,興法公司18–03地塊項目部施工員。對已知的安全風險認識不足,未對事故區域暫時不能施工情況採取防範措施,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

(26)陳健,興法公司18–03地塊項目部安全員。對已知的安全風險認識不足,未對事故區域暫時不能施工情況採取防範措施,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

(27)黃興法,興法公司總經理。作為公司主要負責人,安全責任制不落實,未督促檢查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事故隱患,對事故發生負有領導責任。

建議興法公司對上述人員及其他相關人員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處理,處理結果報市應急局。

4.金外灘公司

(28)馮正洋,金外灘公司18–03地塊項目部安全監理。對施工單位的安全管理工作監督不到位。當發現施工單位未按照專項施工方案施工時,未按相關規定落實監理職責,僅在口頭和微信群要求進行整改,對整改情況監督落實不力,對事故發生負有直接責任。其行為涉嫌刑事犯罪,建議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29)湯雪鋒,金外灘公司18–03地塊項目部土建監理。當發現施工單位未按照專項施工方案施工時監督不力,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

(30)戴曉東,金外灘公司18–03地塊項目部總監理工程師。作為項目總監理工程師,不在工作崗位時未做好工作安排。對施工單位的安全管理工作監理不到位,未能發現並督促施工單位消除事故隱患,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

建議金外灘公司按照職工管理權限,對上述人員和其他相關責任人員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處理,處理結果報市應急局。

建議市應急局依法對費躍忠、姚文華、黃興法予以行政處罰。

建議市住房城鄉建設管理委依法對顧逢祥、陳愛駿、董輝、王雅麗、陳健、馮正洋、湯雪鋒、戴曉東給予行政處罰或行政措施。

(二)對事故責任單位的責任認定及處理建議

事故防範和整改措施

(一)深刻吸取事故教訓

企業技術管理部門要從本質安全的角度進一步完善對施工方案的編制及審查工作,確保作業現場施工方案的唯一性與可操作性。

現場管理人員要督促作業人員嚴格按照施工方案開展施工作業,對於現場實際施工條件與方案不符合的情況,要及時上報管理部門,堅決杜絕擅自修改施工方案的情況發生。

企業管理人員要按照職責規定,認真開展對勞務分包單位的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工作,並督促勞務分包單位落實對作業人員的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工作,努力提高作業人員的自我保護意識。

(二)強化施工作業現場安全管理職責的落實

要加強對施工現場的安全管控,深入落實建設、勘查、設計、施工、監理的五方主體責任;

要嚴格落實《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規定》(住房城鄉建設部令第37號)的要求,建立健全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控體系,督促檢查工程參建各方認真貫徹執行;

作業現場各類違章違規行為要採取“零容忍”的態度,加大安全管理的執行力度,確保安全生產的各項工作落到實處。

(三)切實履行安全監管職責

企業在現場安全監管人員要嚴格落實安全監管主體責任,對監管過程中發現的各參建方存在的各類違章違規行為,要及時採取各種有效措施予以制止;對發現的事故隱患,必須要求相關責任方落實整改措施,督促整改到位;對未能及時消除的事故隱患,要嚴格按照管理規定,及時通知有關責任單位和安全監管部門。

建設行業主管部門要按照“黨政同責、一崗雙責、齊抓共管”的原則,堅決落實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的要求,切實履行安全生產監管職責,以更加堅決的態度、更加務實的作風、更加有力的措施,完善各項安全管理制度,強化問責考核力度,加強對參建單位的管理,尤其對監理單位盡責履職情況的監督檢查。督促相關單位依法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努力確保安全生產形勢穩定可控。

調查報告全文鏈接:

《七寶生態商務區18-03地塊商辦項目“12·29”坍塌較大事故調查報告》

《基坑工程安全手冊》

一、施工方案

★ 基坑工程應編制專項施工方案

★ 專項施工方案應按規定審核、審批

設置要求:

1、開挖深度超過3m(含3m)或雖未超過3m但地質條件和周邊環境複雜的基坑土方開挖、支護、降水工程,應單獨編制專項施工方案。(建質[2009]87號附件一)

2、基坑工程施工前應根據《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辦法>(建質(2009) 87號)13號)文件規定,由施工企業技術部門組織本單位施工技術、安全、質量等部門的專業技術人員進行審核,經審核通過的,由施工企業技術負責人簽字,加蓋單位法人公章後報監理企業,由項目總監理工程師審核簽字並加蓋執業資格註冊章。(建質【2009】87號第八條)


超過一定規模條件的基坑工程專項施工方案應按規定組織專家論證

設置要求:

1、開挖深度超過5m(含5m)的基坑(槽)的土方開挖、支護、降水工程。(建質[2009]87號附件二)

2、開挖深度雖未超過5m,但地質條件、周圍環境和地下管線複雜,或影響毗鄰建築(構築)物安全的基坑(槽)的土方開挖、支護、降水工程。土方開挖、支護、降水工程。(建質[2009]87號附件二)


基坑周邊環境或施工條件發生變化,專項施工方案應重新進行審核、審批

設置要求:基坑支護結構受到周邊環境、開挖深度改變等影響較大,需改變原施工方案的,專項施工方案應重新進行審核、審批。

二、基坑支護

★ 人工開挖的狹窄基槽,開挖深度較大或存在邊坡塌方危險應採取支護措施

上海一工地基坑坍塌致3人死亡,事發前安全監理、安全員對事故隱患多次報告!

鋼板樁支護

設置要求:

1、開挖深度較大或存在邊坡塌方危險應按(JGJ120-2012)中表3.3.2的適用條件選用放坡、懸臂式排樁支護結構等。

2、在基礎溝槽開挖過程中,隨時觀察支護的變化情況,若有明顯的傾覆或隆起狀態,立即在傾覆或隆起的部位增加對稱支撐。

自然放坡的坡率應符合專項施工方案和規範要求

上海一工地基坑坍塌致3人死亡,事發前安全監理、安全員對事故隱患多次報告!

土質邊坡坡率允許值

上海一工地基坑坍塌致3人死亡,事發前安全監理、安全員對事故隱患多次報告!

自然放坡

設置要求:

1、嚴格按設計及施工方案內容,對不同土質,按不同放坡率進行放坡。

2、下列邊坡不應採用坡率法(GB50330-2002第12.1.2條)

①放坡開挖對擬建或相鄰建(構)築物有不利影響的邊坡;

②地下水發育的邊坡;

③穩定性差的邊坡

3、放坡坡率允許值。(GB50330-2002表12.2.1)


基坑支護結構應符合設計要求

地下連續牆支護
上海一工地基坑坍塌致3人死亡,事發前安全監理、安全員對事故隱患多次報告!

連續牆、錨索支護


上海一工地基坑坍塌致3人死亡,事發前安全監理、安全員對事故隱患多次報告!

排樁-錨索支護實物圖

上海一工地基坑坍塌致3人死亡,事發前安全監理、安全員對事故隱患多次報告!

鋼支撐

上海一工地基坑坍塌致3人死亡,事發前安全監理、安全員對事故隱患多次報告!

混凝土支撐

上海一工地基坑坍塌致3人死亡,事發前安全監理、安全員對事故隱患多次報告!
設置要求:

1、支護結構形式嚴格按設計及施工方案內容進行施工;

2、支護結構類型及適用範圍。


支護結構水平位移達到設計報警值應採取有效控制措施

土方反壓

上海一工地基坑坍塌致3人死亡,事發前安全監理、安全員對事故隱患多次報告!
上海一工地基坑坍塌致3人死亡,事發前安全監理、安全員對事故隱患多次報告!

增加支撐實物圖

上海一工地基坑坍塌致3人死亡,事發前安全監理、安全員對事故隱患多次報告!
設置要求:

1、基坑工程監測報警值應符合基坑工程設計的限值、地下主體結構設計要求以及監測對象的控制要求。基坑工程監測報警值由基坑工程設計方確定。(GB 50497-2009第8.0.1條)

2、基坑工程監測報警值應以監測項目的累計變化量和變化速率值兩個值控制。(GB 50497-2009第8.0.2條)

3、因圍護牆施工、基坑開挖以及降水引起的基坑內外地層位移應按下列條件控制:(GB 50497-2009第8.0.3條)

①不得導致基坑的失穩;

②不得影響地下結構的尺寸、形狀和地下工程的正常施工;

③對周邊已有建(構)築物引起的變形不得超過相關技術規範的要求;④不得影響周邊道路、地下管線等正常使用;

⑤滿足特殊環境的技術要求。

4、基坑及支護結構監測報警值應根據監測項目、支護結構的特點和基坑等級確定。

三、降排水

基坑開挖深度範圍內有地下水應採取有效的降排水措施

上海一工地基坑坍塌致3人死亡,事發前安全監理、安全員對事故隱患多次報告!

設置要求:

1、基坑降水可採用管井、真空井點、噴射井點等方法,並宜按表7.3.1的適用條件選用。(JGJ120-2012第7.3.1條)

2、基坑內的設計降水水位應低於基坑底面0.5m。當主體結構的電梯井、集水井等部位使基坑局部加深時,應按其深度考慮設計降水水位或對其另行採取局部地下水控制措施。

3、用截水結合坑外減壓降水的地下水控制方法時,尚應規定降水井水位的最大降深值。各降水井井位應沿基坑周邊以一定間距形成閉合狀。當地下水流速較小時,降水井宜等間距佈置;當地下水流速較大時,在地下水補給方向宜適當減小降水井間距。對寬度較小的狹長形基坑,降水井也可在基坑一側佈置。(JGJ120-2012第7.3.3條)


基坑邊沿周圍地面應設置符合規範要求的排水溝

放坡開挖對坡頂、坡面、坡腳應採取降排水措施

基坑底四周應設排水溝和集水井,並及時排除積水

上海一工地基坑坍塌致3人死亡,事發前安全監理、安全員對事故隱患多次報告!

排水溝效果圖

設置要求:

1、地下排水措施宜根據邊坡水文地質和工程地質條件選擇,可選用大口徑管井、水平排水管或排水截槽等。當排水管在地下水位以上時,應採取措施防止滲漏。(GB50330—2002第3.5.3條)

2、邊坡工程應設洩水孔。對巖質邊坡,其洩水孔宜優先設置於裂隙發育、滲水嚴重的部位。邊坡坡腳、分級平臺和支護結構前應設排水溝。當潛在破裂面滲水嚴重時,洩水孔宜深入至潛在滑裂面內。(GB50330—2002第3.5.4條)

3、對坑底匯水、基坑周邊地表匯水及降水井抽出的地下水,可採用明溝排水;對坑底以下的滲出的地下水,可採用盲溝排水;當地下室底板與支護結構間不能設置明溝時,也可採用盲溝排水。(JGJ120-2012第7.4.1條)

4、明溝和盲溝坡度不宜小於0.3%。採用明溝排水時,溝底應採取防滲措施。採用盲溝排出坑底滲出的地下水時,其構造、填充料及其密實度應滿足主體結構的要求。(JGJ120-2012第7.4.3條)

5、沿排水溝宜每隔30m~50m設置一口集水井;集水井的淨截面尺寸應根據排水流量確定。集水井應採取防滲措施。(JGJ120-2012第7.4.4條)

6、基坑坡面滲水宜採用滲水部位插入導水管排出。導水管的間距、直徑及長度應根據滲水量及滲水土層的特性確定。(JGJ120-2012第7.4.5條)

7、採用管道排水時,排水管道的直徑應根據排水量確定。排水管的坡度不宜小於0.5%。排水管道材料可選用鋼管、PVC管。排水管道上宜設置清淤孔,清淤孔的間距不宜大於10m。(JGJ120-2012第7.4.6條)

四、基坑開挖

★ 支護結構必須達到設計要求的強度後才能開挖下層土方

上海一工地基坑坍塌致3人死亡,事發前安全監理、安全員對事故隱患多次報告!

土方開挖

設置要求:

1、當支護結構構件強度達到開挖階段的設計強度時,方可向下開挖;對採用預應力錨杆的支護結構,應在施加預加力後,方可開挖下層土方;對土釘牆,應在土釘、噴射混凝土面層的養護時間大於2天后,方可開挖下層土方。(JGJ120-2012第8.1.1條)

2、當基坑開挖面上方的錨杆、土釘、支撐未達到設計要求時,嚴禁向下超挖土方。(JGJ120-2012第8.1.3條)

3、施工過程中,嚴禁設備或重物碰撞支撐、腰梁、錨杆等基坑支護結構,亦不得在支護結構上放置或懸掛重物。(JGJ180-2009第6.3.2條)


★ 嚴格按設計和施工方案的要求分層、分段開挖且均衡開挖

上海一工地基坑坍塌致3人死亡,事發前安全監理、安全員對事故隱患多次報告!

設置要求:

1、應按支護結構設計規定的施工順序和開挖深度分層開挖.(JGJ120-2012第8.1.1條)

2、開挖至錨杆、土釘施工作業面時,開挖面與錨杆、土釘的高差不宜大於500mm. (JGJ120-2012第8.1.1條)

3、軟土基坑開挖尚應符合下列規定(JGJ120-2012第8.1.2條)

①應按分層、分段、對稱、均衡、適時的原則開挖;

②當主體結構採用樁基礎且基礎樁已施工完成時,應根據開挖面下軟土的性狀,限制每層開挖厚度;

③對採用內支撐的支護結構,宜採用開槽方法澆築混凝土支撐或安裝鋼支撐;開挖到支撐作業面後,應及時進行支撐的施工;

④對重力式水泥土牆,沿水泥土牆方向應分區段開挖,每一開挖區段的長度不宜大於40m。

4、基坑土方應嚴格按照開挖方案分區分層開挖,控制分區開挖面積、分層開挖深度和開挖速度,及時設置錨杆或支撐,從各個方面控制時間和空間對基坑變形的影響。

5、基坑土方開挖應按設計和施工方案要求分層、分段、均衡開挖,並貫徹先錨固(支撐)後開挖、邊開挖邊監測、邊開挖邊防護的原則。嚴禁超深挖土。(JGJ180-2009第6.1.3條)

★ 基坑開挖過程中應採取措施防止碰撞支護結構、工程樁或擾動基底原狀土。

上海一工地基坑坍塌致3人死亡,事發前安全監理、安全員對事故隱患多次報告!

專業人員旁站指揮,確保開挖不碰撞支護結構

設置要求:

1、施工過程應結合現場的施工環境,選擇合適的開挖機械進行土方開挖。

2、在工程樁周邊進行開挖時,宜適當在工程樁周邊安裝護欄或在合適的地方懸掛警示標誌。

3、注意開挖面的能見度,必要時,需安裝照明燈具進行補光。夜間施工宜在作業區附近張貼反光標誌。

4、開挖過程,專業人員應旁站指揮,確保開挖過程不碰撞支護結構。測量人員需加強開挖面標高的監測,防止超挖。

5、機械開挖時,應在基坑及坑壁留300~500mm厚土用人工挖掘修整;如有超挖現象,應保持原狀,不得虛填,經驗槽後進行處理。(DBJ/T15-20-97第14.1.5條)

機械在軟土場地作業,應採取鋪設渣土、砂石等硬化措施

上海一工地基坑坍塌致3人死亡,事發前安全監理、安全員對事故隱患多次報告!

軟土場地,先採取有效措施防止機械下陷

設置要求:在軟土場地或淤泥上挖土,當機械不能正常行走和作業時,應對挖土機械行走路線用鋪設渣土或砂石等方法進行硬化。(JGJ 180-2009第6.3.6條)

五、坑邊載荷

基坑邊堆置土、料具等荷載不得超過基坑支護設計允許要求

★ 施工機械與基坑邊沿的安全距離必須符合設計要求

上海一工地基坑坍塌致3人死亡,事發前安全監理、安全員對事故隱患多次報告!

機械、材料擺放示意圖

設置要求:

1、在垂直的坑壁邊,此安全距離還應適當加大,軟土地區不宜在基坑邊堆置棄土。 2、施工機具設備停放的位置必須平穩,大、中型施工機具距坑邊距離應根據設備重量,基坑支撐情況,土質情況等,經計算確定。

六、安全防護

★ 開挖深度2m及以上的基坑周邊必須按規範要求設置防護欄杆,且防護欄杆設置必須符合規範要求

上海一工地基坑坍塌致3人死亡,事發前安全監理、安全員對事故隱患多次報告!
上海一工地基坑坍塌致3人死亡,事發前安全監理、安全員對事故隱患多次報告!

安全防護欄

設置要求:開挖深度超過2m的基坑周邊必須安裝防護欄杆。防護欄杆應符合下列規定:(JGJ180-2009第6.2.1條)

1、防護欄杆高度不應低於1.2m;

2、防護欄杆應由橫杆及立杆組成;橫杆應設2道~3道,下杆離地高度宜為0.3m~0.6m,上杆離地高度宜為1.0m~1.2m;立杆間距不宜大於2.0m,立杆離坡邊距離宜大於0.5m;

3、防護欄杆宜加掛密目安全網和擋腳板;安全網應自上而下封閉設置;擋腳板高度不應小於180mm,擋腳板下沿離地高度不應大於10mm;

4、防護欄杆的材料要足夠的強度,須安裝牢固,上杆應能受任何方向大於1000N的外力。

★ 基坑內必須設置供施工人員上下的專用梯道,且梯道設置要符合規範要求

上海一工地基坑坍塌致3人死亡,事發前安全監理、安全員對事故隱患多次報告!

安全通道

上海一工地基坑坍塌致3人死亡,事發前安全監理、安全員對事故隱患多次報告!

安全通道

上海一工地基坑坍塌致3人死亡,事發前安全監理、安全員對事故隱患多次報告!

降水井防護示意圖

設置要求:

1、採用井點降水時,井口應設置防護蓋板或圍欄,警示標誌應明顯。停止降水後,應及時將井填實。(JGJ180-2009第 6.3.10條)

2、注意保護井口,防止雜物掉入井內,經常檢查排水管、溝,防止滲漏,冬季降水,應採取防凍措施。(JGJ/T111-98第8.2.3條)

七、基坑監測

基坑開挖前應編制監測方案,並應明確監測項目、監測報警值、監測方法和監測點的佈置、監測週期等內容。

基坑開挖前應編制監測方案

設置要求:

1、建築基坑工程監測應綜合考慮基坑工程設計方案、建設場地的岩土工程條件、周邊環境條件、施工方案等因素,制訂合理的監測方案,精心組織和實施監測。

2、基坑工程施工前,監測單位應編制監測方案,監測方案需經建設方、設計方、監理方等認可。

3、監測方案應包括工程概況、監測目的和依據等內容。

基坑開挖應明確監測項目

設置要求:

1、基坑工程的監測項目應與基坑工程設計、施工方案相匹配。

2、一級基坑應測項目:邊坡頂部水平位移、邊坡頂部豎向位移、深層水平位移、立柱豎向位移、支撐內力、錨杆內力、地下水位、周邊地表豎向位移、周邊建築水平豎向位移及傾斜、周邊建築地表裂縫、周邊管線變形。(GB50497-2009第4.2.1條)

3、基坑周邊有地鐵、隧道或其他對位移有特殊要求的建築及設施時,監測項目應與有關單位協商確定。(GB50497-2009第4.2.2條)

基坑監測應明確監測報警值

設置要求:

1、基坑工程監測必須確定監測報警值,監測報警值應滿足基坑工程設計、地下結構設計以及周邊環境中被保護對象的控制要求。(GB 50497—2009第8.0.1條)

2、當出現特殊情況時,必須立即進行危險報警,並應對基坑支護結構和周邊環境中的保護對象採取應急措施。(GB 50497—2009第8.0.7條)

基坑監測應明確監測方法和監測點的佈置

設置要求:

1、基坑工程監測點的佈置應能反映監測對象的實際狀態及其變化趨勢,監測點應佈置在內力及變形關鍵特徵點上,並應滿足監控要求。(GB 50497—2009第5.1.1)

2、基坑工程監測點的佈置應不妨礙監測對象的正常工作,並應減少對施工作業的不利影響。(GB 50497—2009第5.1.2條)

3、基坑監測的選擇應根據基坑類別、設計要求、場地條件、當地經驗和方法適用性等因素綜合確定,監測方法應合理易行。(GB 50497—2009第6.1.1條)

上海一工地基坑坍塌致3人死亡,事發前安全監理、安全員對事故隱患多次報告!

邊坡頂部水平位移監測

上海一工地基坑坍塌致3人死亡,事發前安全監理、安全員對事故隱患多次報告!

邊坡頂部豎向位移監測

上海一工地基坑坍塌致3人死亡,事發前安全監理、安全員對事故隱患多次報告!

地面沉降觀測點

上海一工地基坑坍塌致3人死亡,事發前安全監理、安全員對事故隱患多次報告!

深層水平位移監測

上海一工地基坑坍塌致3人死亡,事發前安全監理、安全員對事故隱患多次報告!

水位監測

上海一工地基坑坍塌致3人死亡,事發前安全監理、安全員對事故隱患多次報告!

周圍建築地表裂縫監測

上海一工地基坑坍塌致3人死亡,事發前安全監理、安全員對事故隱患多次報告!

錨索拉力監測

基坑監測的時間間隔應根據施工進度確定,當監測結果變化速率較大時,應加密觀測次數。

<table><tbody>現場儀器監測的監測頻率
基坑類別施工進程基坑設計深度(m)≤5m5~10m10~15m>15m一級開挖深度(m)≤51次/1d1次/2d1次2d1次/2d5~10
1次/1d1次/1d1次/1d
>10

2次/1d2次/1d底板澆築後時間(d)≤71次/1d1次/1d2次/1d2次/1d7~141次/3d1次/2d1次/1d1次/1d14~281次/5d1次/3d1次/2d1次/1d
>281次/7d1次/5d1次/3d1次/3d二級開挖深度(m)≤51次/2d1次/2d

5~10
1次/1d

底板澆築後時間(d)≤71次/2d1次/2d

7~141次/3d1次/3d

14~281次/7d1次/5d

>281次/10d1次/10d

注:
1、當基坑工程等級為三級時,監測頻率可視具體情況要求適當降低;
2、基坑工程施工至開挖前的監測頻率視具體情況確定;
3、宜測、可測項目的儀器監測頻率可視具體情況要求適當降低;
4、有支撐的支護結構各道支撐開始拆除到拆除完成後3d內監測頻率應為1次/1d。/<tbody>/<table>

設置要求:

1、基坑工程監測頻率的確定應滿足能系統反映監測對象所測項目的重要變化過程而又不遺漏其變化時刻的要求。(GB50497-2009第7.0.1條)

2、監測項目的監測頻率應綜合考慮基坑類別、基坑及地下工程的不同施工階段以及周邊環境、自然條件的變化和當地經驗而確定。當監測值相對穩定時,可適當降低監測頻率。對於應測項目,在無數據異常和事故徵兆的情況下,開挖後現場儀器監測頻率的確定可參表B.11.7。(GB50497-2009第7.0.3條)

3、當出現下列情況之一時,應加強監測,提高監測頻率。(GB50497-2009)7.0.4。

1)監測數據達到報警值;

2)監測數據變化較大或者速率加快;

3)存在勘察未發現的不良地質;

4)超深、超長開挖或未及時加撐等違反設計工況施工;

5)基坑及周邊大量積水、長時間連續降雨、市政管道出現洩漏;

6)基坑附近地面荷載突然增大或超過設計限值;

7)支護結構出現開裂;

8)周邊地面突發較大沉降或出現嚴重開裂;

9)鄰近的建築突發較大沉降、不均勻沉降或出現嚴重開裂;

10)基坑底部、側壁出現管湧、滲漏或流砂等現象;

11)基坑工程發生事故後重新組織施工;

12)出現其他影響基坑及周邊環境安全的異常情況。

★ 基坑開挖監測工程中,應根據設計要求提交階段性監測報告。

設置要求:

1、基坑監測分析人員應具有較強的綜合分析能力,能及時提供可靠的綜合分析報告。(GB50497-2009第9.0.1條)

2、階段性報告應包括該監測階段相應的工程、氣象及周邊環境概況,該監測階段的監測項目及測點的佈置圖等內容。(GB50497-2009第9.0.11條)

八、支撐拆除

基坑支撐結構的拆除方式、拆除順序應符合專項施工方案要求。

設置要求:

1、施工單位應全面瞭解拆除工程的圖紙和資料,進行現場勘察,編制施工組織設計或安全專項施工方案。(JGJ147-2004第2.0.2條)

2、作業人員必須配備勞動保護服務用品。(JGJ147-2004第4.5.3條)

3、在拆除施工現場劃定危險區域,設置警戒線和相關的安全標誌,應派專人監管。(JGJ147-2004第4.5.4條)

4、拆除前工程施工前,必須對施工作業人員進行書面安全技術交底。(JGJ147-2004第5.0.5條)

5、 基坑支撐拆除主要採取人工拆除、機械拆除以及其他非常規拆除方式等,拆除按施工方案進行,拆除順序應本著先施工的後拆除,後施工的先拆除的原則進行,即從下至上分層進行。


機械拆除作業時,施工荷載不得大於支撐結構承載能力

上海一工地基坑坍塌致3人死亡,事發前安全監理、安全員對事故隱患多次報告!

機械拆除

設置要求:

1、施工中必須由專人負責監測被拆除建築的結構狀態,做好記錄。當發現有不穩定狀態的趨勢時,必須停止作業,採取有效措施,消除隱患。(JGJ147-2004第4.2.2條)

2、拆除施工時,嚴禁超載作業或任意擴大使用範圍。供機械設備使用的場地必須保證足夠的承載力。(JGJ147-2004第4.2.3條)

3、對較大尺寸的構件,必須採用起重機具及時吊離至安全地方。(JGJ147-2004第4.2.4條)


★ 人工拆除作業時,應按規定設置防護設施。

上海一工地基坑坍塌致3人死亡,事發前安全監理、安全員對事故隱患多次報告!

人工拆除安全防護

上海一工地基坑坍塌致3人死亡,事發前安全監理、安全員對事故隱患多次報告!

人工拆除安全防護

設置要求:

1、拆除施工採用的腳手架必須按搭設方案施工,水平作業時,操作人員應保持安全距離。(JGJ147-2004第4.5.1條)

2、進行人工拆除作業時,被拆除的構件應有安全的放置場所。(JGJ147-2004第4.1.1 條)

3、人工拆除時,應採取相應措施確保安全後,方可進行拆除施工。(JGJ147-2004第4.1.7條)


採用爆破、切割等非常規拆除方式應符合國家現行相關規範要求。

上海一工地基坑坍塌致3人死亡,事發前安全監理、安全員對事故隱患多次報告!

爆破拆除

上海一工地基坑坍塌致3人死亡,事發前安全監理、安全員對事故隱患多次報告!

爆破拆除

上海一工地基坑坍塌致3人死亡,事發前安全監理、安全員對事故隱患多次報告!

設置要求:

1、爆破拆除工程應根據周圍環境作業條件、拆除對象、建築類別、爆破規模,按照現行國家標準《爆破安全規程》GB6722將工程分為A、B、C三級,並採取相應的安全技術措施。爆破拆除工程應做出安全評估並經當地有關部門審核批准後方可實施。(JGJ147-2004第4.3.1條)

2、從事爆破拆除工程的施工單位,必須持有工程所在地法定部門核發的《爆炸物品使用許可證》,承擔相應等級的爆破拆除工程。爆破拆除設計人員應具有承擔爆破拆除作業範圍和相應級別的爆破工程技術人員作業證。從事爆破拆除施工的作業人員應持證上崗(JGJ147-2004第4.3.2條)

3、爆破拆除施工時,應對爆破部位進行覆蓋和遮擋,覆蓋材料和遮擋設施應牢固可靠。(JGJ147-2004第4.3.9條)

4、採用具有腐蝕性的靜力破碎作業時,灌漿人員必須戴防護手套和防護眼鏡。孔內注入破碎劑後,作業人員應保持安全距離,嚴禁在注孔區域行走。(JGJ147-2004第4.4.2條)

5、靜力破碎劑嚴禁與其他材料混放。(JGJ147-2004第4.4.3條) 6、在相鄰的兩孔之間,嚴禁鑽孔與注入破碎劑同步進行施工。(JGJ147-2004第4.4.4條)

九、作業環境

★ 基坑內土方機械、施工人員的安全距離應符合規範要求。

上海一工地基坑坍塌致3人死亡,事發前安全監理、安全員對事故隱患多次報告!

基坑土方機械安全距離

上海一工地基坑坍塌致3人死亡,事發前安全監理、安全員對事故隱患多次報告!

基坑土方機械安全距離

設置要求:施工人員應在機械回轉半徑以外工作。(JGJ33-2001第5.1.10條)

上下垂直作業應按規定採取有效的防護措施

上海一工地基坑坍塌致3人死亡,事發前安全監理、安全員對事故隱患多次報告!

上下垂直作業防護

上海一工地基坑坍塌致3人死亡,事發前安全監理、安全員對事故隱患多次報告!

上下垂直作業防護

設置要求:

1、進行上、下立體交叉作業時,下層作業的位置,必須在以上層高度確定的可能墜落範圍半徑之外,否則應設置安全防護層。(JGJ80-91第5.2.1條)

2、由於上方施工可能墜落物件或處於起重機把杆迴轉範圍內受影響的範圍,必須搭設頂部能防止穿透的雙層防護廊。(JGJ80-91第5.2.5條)


★ 在各種管線範圍內挖土應設專人監護

上海一工地基坑坍塌致3人死亡,事發前安全監理、安全員對事故隱患多次報告!

管線範圍施工防護

設置要求:

1、作業前,應明顯記錄施工場地明、暗設置物(電線、地下電纜、管道、坑道三等)的地點及走向,用明顯的記號表示。嚴禁在其1m距離以內作業。(JGJ33-2001第5.1.3條)

2、機械不得靠近架空輸電線路作業,並應按照《建築機械使用安全技術規程》 JGJ33-2001第4.1.17條的規定留出安全距離。(JGJ33-2001第5.1.7條)

3、在電力、通信、燃氣、上下水等管線2m範圍內挖土時,應採取安全保護措施,並設專人監護。

施工作業區域應採光良好,當光線較弱時應設置有足夠照度的光源。

設置要求:

1、工作面上要有足夠的照度,並保持照度的穩定性;

2、光源位置要配置合理,以免產生直射或反射性弦光而引起眩目。

十、應急預案

按要求編制基坑工程應急預案,內容完善

★ 應急物資、材料、工具機具儲備應存放在施工現場且設立專門倉庫

上海一工地基坑坍塌致3人死亡,事發前安全監理、安全員對事故隱患多次報告!

設置要求:

1、施工前按要求編制應急預案,常見事故類型有湧水、湧砂、坍塌、觸電、物體打擊、氣體中毒、高空墜落等;

2、施工前應對作業人員進行應急預案交底、告知;

3、倉庫必須配備專門滅火器材;

4、倉庫內各種材料要分類擺放整齊,並做好標識;

5、大型設備物資等不在項目部儲存,要做好相應聯繫信息及外部其它單位的聯繫方式和應急路線等,在險情發生時能及時調用。

來源:上海市人民政府、健康安全環保小助手

中國應急管理報 新媒體中心 編輯:張曉蒙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