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為何提著現金走進紀委監委?

撰文 | 李巖

《中國紀檢監察報》此前曾撰文評論稱,在反腐敗高壓態勢的強大震懾和政策感召之下,越來越多違紀幹部主動投案,“自首效應”正在形成。今年初,中央紀委三次全會公報顯示,十九大後共有5000餘名黨員幹部主動投案。

在這樣的背景下,《中國紀檢監察報》今天(4月6日)披露稱,十九大以後廣東省共有487人投案。政知圈(微信ID:wepolitics)注意到,其中2018年廣東省便有408人主動投案。

值得玩味的是,主動投案人數明顯增加的態勢,和正式頒佈實施監察法的時間大致吻合。

拎著30萬現金主動投案

他為何提著現金走進紀委監委?

2018年7月,一名提著裝有30餘萬現金的黑色膠袋的年輕人向廣東省紫金縣紀委監委自首投案。這名年輕人是該縣民政局辦事員林某某。在看到同縣的上義鎮人大原副主席胡秀華因騙取侵吞民政救濟款被縣紀委監委立案調查後,林某某為爭取寬大處理,選擇主動投案自首。

“對胡秀華立案審查調查後,我們很快就查清了問題。”在負責該案的紫金縣紀委監委第六紀檢監察室主任廖福良看來,依規依紀依法突破案件,對其他涉案人員是一種震懾。在林某某之後,後續又有2名涉案人員主動投案自首。

“監委成立後跑也跑不掉,所以自首”

政知圈(微信ID:wepolitics)注意到,廣東省2018年主動投案人員“井噴”,在時間上和監察法的實施高度吻合。

深化國家監察體制改革,將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納入監察範圍,其震懾作用極大。據統計,自2018年2月1日廣東省監委掛牌成立、省市縣三級監委組建以來,該省平均每月主動投案人數達34人。惠來縣慈雲中醫院的收費員柯某玉,在得知惠來縣某起腐敗案中許多投案自首的人員得到了寬大處理後,主動到縣紀委監委投案自首,交代私自截留收費款的問題。“我瞭解到監委成立後,像我這樣的身份也是監察對象,想著跑也跑不掉,所以就決定向監委投案自首。”柯某玉說。

《中國紀檢監察報》6日刊文披露,投案自首的人員不止一次地說起,監察法的實施和監察法規定的12種調查措施,對新納入的監察對象形成了強大震懾。 “監察體制改革後,治理效能持續釋放。”

政知圈查閱得知,監察法規定的12種調查措施分別是談話、訊問、詢問、查詢、凍結、調取、查封、扣押、搜查、勘驗檢查、鑑定、留置。

從寬處理讓投案人員看到希望

  • “非常感謝組織,我將倍加珍惜難得的自由,更加努力工作……”
  • “我真後悔,沒有及時投案自首,想到這裡我的心就像炸開了一樣難受!”

上述兩段截然不同的感悟來自廣東省惠來縣葵潭鎮原黨委書記陳某堅和該縣神泉鎮原鎮長陳漢瑋。兩人都與惠來縣嚴重腐敗案有關,不過如今兩人的境遇卻截然不同。陳某堅在政策限期內投案自首,得到從寬處理,目前在新的崗位上工作;陳漢瑋則負隅頑抗、心存僥倖,在被留置後才悔恨不已、淚灑鐵窗。

“我們綜合考慮‘七個看’,即看違紀情節、看危害程度、看時間節點、看動機原因、看認錯態度、看一貫表現、看群眾口碑,依規依紀依法、實事求是作出處理,努力喚醒違紀違法者的初心和敬畏。”廣東省紀委監委有關負責人介紹,在該省主動投案並已落實處理結果的人中,運用談話提醒、組織調整、黨紀處分等方式處理的佔63.6%,移送司法機關後被認定有坦白或自首情節的佔移送總人數的89.4%。

“坦白從寬、抗拒從嚴”並非是空話,政知圈注意到,按照監察法的規定,嫌犯主動認罪認罰,自動投案,可以從寬處罰。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發佈的監察法釋義,曾給出解釋,從寬處罰的建議包括從輕處罰、減輕處罰和免除處罰。

  • “從輕處罰”,是指在法定刑的幅度內適用相對較輕的刑種或者處以較短的刑期。
  • “減輕處罰”,是指在法定最低刑以下判處刑罰。
  • “免除處罰”,是指雖已構成犯罪,但由於某些原因不判處刑罰。

“大事化小”式投案不被從寬處理

不過,政知圈也注意到,有些所謂投案人員並非真心悔過,只不過是為了鑽法律、政策的空子,希望“大事化小”。

湖北省紀委監委統計數據顯示,106名投案人員中有7人在投案前進行了充分準備,其中有的甚至請專業人員仔細推敲相關問題,投案交代問題時企圖“避重就輕”“以小搏大”。

類似的情況,被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寫入瞭解讀文章。政知圈注意到,在中央紀委國家監委列舉的案例中,違紀人員L某系D縣縣委常委、常務副縣長。聽到了風聲後,L某主動找到縣委書記Z某,並向Z某如實說明了自己收受賄賂併為A公司謀取利益的事實。後Z某將相關情況及時向C市紀委監委作了報告。C市紀委監委對L某採取了留置措施。調查過程中,L某對接受A公司2萬元人民幣的事實予以承認。但紀委監委工作人員調查中又掌握了L某收受B公司賄賂20萬元的事實並取得了相關證據,但L某對此始終矢口否認。C市紀委監委在將L某涉嫌受賄犯罪案件移送檢察機關時,沒有提出從寬處罰建議。

相關解讀認為,L某並沒有如實供述自己全部犯罪事實,而是隱瞞受賄20萬元的主要事實,僅交代了受賄2萬元的事實,其真實意圖是想矇混過關,通過交代較為輕微的犯罪事實,掩蓋較重的犯罪事實,進而逃避法律制裁。可見,L某並沒有真誠悔罪悔過的主觀意願,其行為不符合監察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的規定,因此紀檢監察機關不能向檢察機關提出從寬處罰建議。

資料 | 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 中國紀檢監察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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