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後個人財產買房,登記在個人名下,離婚時夫妻一方能否分割房產

婚後個人財產買房,登記在個人名下,離婚時夫妻一方能否分割房產

常規觀點:

一種觀點為:買房發生在婚內,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購房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另一種觀點為:房屋為個人婚前財產所購,應當屬於個人財產。

那麼婚姻法中是如何規定的呢?

婚姻法規定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十七條 夫妻共有財產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十八條 夫妻一方的財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五條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在婚後產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從婚姻法及其解釋中可以看到爭議焦點,那就是買房的性質,如果買房是為了投資,那麼屬於婚姻法十七條規定的生產、經營的收益,理當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如果買房是為了老人居住或其他非投資原因,那麼不屬於經營投資,無需分割。

最高法觀點:

如果認為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使用個人財產,並使之發生了形式的變化就認定為投資行為,並因此改變所有權性質或將其增值部分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此觀點不利於發揮物的使用價值,不利於財富流轉,也不利於人民使用婚前財產,不符合現代民法鼓勵充分發揮物的效力,鼓勵正常財產流轉的基本精神。

因此可以看出,婚後個人財產買房,不用於投資目的,離婚時無需分割財產。

本文僅代表個人觀點,法律問題請諮詢專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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