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老人被訛了,後面證明自己清白,對方有沒有構成詐騙罪?我能不能起訴他?

那些年你很冒險得夢


不能。

因為被害人給錢的時候,沒有被騙。被害人是基於其他方面的原因給錢的。

既然沒有被騙,當然不構成詐騙罪。

但是,老人的行為是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威脅之類的手段,獲取他人財物,可以考慮以敲詐勒索罪,追究他的刑事責任。

以後,遇到這種事,千萬別賠,讓他到法院起訴,由於南京案在先,法院估計不會相信"不是你撞的怎麼會扶我"這類說辭的。

根據"誰主張,誰舉證"的民事訴訟原則,除非偽造證據,否則他是打不贏官司的。


毒品財稅律師王如僧


明確的說,在這種情況下使用訛詐手段獲得他人錢財的行為並沒有構成犯罪。

碰到這種情況,誰都非常窩火,誰都想在證明自己清白後將這種人以刑法論處,以解心中鬱悶。很多人認為這種情況下,老人的行為已經構成了詐騙罪、敲詐勒索罪、誣告陷害罪或者侵佔罪中的一種。事實真實這樣嗎?現在我詳細分析一下老人訛詐行為到底是否構成了犯罪。

一、老人實施訛詐他人的行為不構成刑事犯罪

1. 詐騙罪。該罪是指以非法佔有他人財物為目的,採取虛構、偽造事實,騙取他人信任,使得他人對事實產生錯誤判斷,從而自願將自己的財物交與致害人的行為。詐騙罪的關鍵是受害人在致害人的虛假信息或手段欺騙下,出於對他人的極度信任或因缺乏對事物鑑別力而產生錯誤認識,自覺自願的將自己財物交與詐騙人。本案中受害人(被訛詐人)心中明白是老人在實施訛詐自己錢財的行為,自己不是自覺自願交出自己財物與他人,而是被老人死纏爛打,無理取鬧與耍賴後,才不得已交出財物的,這顯然不符合詐騙罪的特徵。

2. 敲詐勒索罪。該罪是以非法佔有他人財物為目的,採取威脅、恐嚇或者要挾他人等方式,非法佔有被害人財物的行為。這兒的威脅,是指以惡害相通告迫使被害人處分財產,如果不按照行為人的要求處分財產,就會在將來某時候遭受惡害。要挾是指行為人以舉報他人或者曝光他人隱私相威脅,意圖佔有他人財產的行為。而本案中使用訛詐手段的老人並沒有要舉報他人或者以公開他人隱私相要挾,以迫使他人交出財物。老人使用的手段只不過是硬往無辜的人身上扣屎盆子,從而達到索取、佔有他人財物的目的。可見老人的行為也不構成敲詐勒索罪。

3.誣告陷害罪。該罪是通過捏造事實,向司法機關作虛假告發,意圖使得他人受到刑事處罰的行為。老人的訛詐行為目的是為了謀財,而不是什麼捏造事實告發他人,好讓他人受到刑事處罰,從而敗壞他人名譽或前程。老人的行為侵害的是他人的財產權,誣告陷害罪侵害的是他人的人身權中的名譽權,二者的受害客體並不一致。可見給老人行為定性誣告陷害罪也不合適。

4. 侵佔罪。該罪是以非法佔有他人財物為目的,將代為他人保管的財物、遺忘物或則埋藏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歸還的行為。例如,出租車司機將乘客的遺失物佔為己有,乘客發現後要求司機交出財物,但司機拒絕交出,如果數額較大,那麼司機的行為就構成了侵佔罪。又如,過去農村的宅基地常有前輩人將寶物埋在地下,如果被他人挖出後拒不歸還給財物的真正主人,那麼其行為就構成了侵佔罪。顯然,老人侵佔的他人財物不是代為他人保管的物(受害人根本就沒有委託老人保管),也不是什麼遺忘物或埋藏物,不構成侵佔罪。

二、對於實施訛詐的老人行為可以以不當得利為訴訟請求,要求法院判決其歸還被索取的錢財

不少人總認為對這樣老人行為要以刑法來規範才能解決問題,其實這種做法是不對的。一是老人的這種行為並不普遍,老人訛詐他人從而索取他人財物的事例要遠少於老人被撞傷,而撞人者卻逃之夭夭的事例。撞人後逃之夭夭,被確認事實後對造成老人的人身損害進行賠償,並無聽說對此種行為用刑法來處理。為什麼老人這種行為就一定要動用刑法來規範呢?這兒人們有一個誤區,即對於撞傷老人逃跑的行為,大家並不覺得奇怪,而對老人訛詐好心人行為卻感到非常憤怒,還要求老人承擔刑事責任。其實,這是不公平的。

一般說來,一種具有社會危害性的行為,要上升到刑法處理規範的高度,這種行為必須要在現實生活中具有一定的普遍危害性。例如倒賣、故意洩露他人身份信息的行為,過去是不作為犯罪來規範、處理的,但由於網絡信息的發達以及市場經濟的發展,人的身份信息具有了經濟價值,網絡與現實中出現了大量倒賣公民身份信息牟利的行為。在這種情況下,刑法才規定了侵害公民信息罪,對社會上侵害公民信息的嚴重行為動用刑事手段進行打擊。而老人通過訛詐方式謀取他人錢財的事例,雖時常見諸報端網絡,但畢竟現實中不是普遍發生的社會危害行為,對這種並不經常發生的社會危害行為,動用刑法進行調整是沒有必要的,既不經濟,也無必要性,而通過民事方法解決更恰當,更符合社會實際。

那麼,對這種實施訛詐行為的老人,受害人該如何維護自己利益呢?其實,受害人可以通過與老人協商要回自己的財物。人有臉,樹有皮,在老人的訛詐把戲被事實證據拆穿後,這種老人會歸還本就不屬於自己的財物的。在協商不成的時候,受害人在能夠有事實證據證明自己清白的情況下,可以向人民法院以老人不當得利為由,要求法院判決老人歸還自己錢財並要求支付一定的利息。

不當得利是沒有合法依據,通過損害他人而獲得利益。在不當得利人與受害人之間就是一種權利義務關係,即受益人與受害人之間債的法律關係,受益人(不當得利人)是債務人,受害人是債權人,債權人有權要求債務人返還本來就屬於自己的財產。在要求法院判決歸還自己財物的同時,受害人也可以在訴狀中增加一項訴訟請求,即可以要求法官在法庭上公開對老人進行訓斥,以促使老人改邪歸正,並要求老人在當地新聞媒體上就自己的侵害行為給受害人造成的傷害進行賠禮道歉。


大成律師鄒光明


遇到這種情況,首先要拒絕任何仲裁和調停,拒絕賠償半毛錢,只給訛人的老人留下唯一一條路,就是民事訴訟到法院來告自己。根據法律原理:“誰主張誰舉證”,訛人的老人需要拿出有法律效力的證據來證明“你碰倒了他”,這樣你就不用舉證證明自己的清白了。這才是解決這類問題的簡單易行有效的對策。有了這樣的對策,大家可以放心大膽地去見義勇為做好事了!至於對方“欺詐罪”,即便你告贏了,也未必能判多重,(考慮到年齡)充其量也只不過是“緩刑”,搞的自己還生氣,得不償失。


老房66774291


我是爛好人,行了吧?都以為打官司很容易啊?不耗費你一年半載的時間不可能有結果,何況哪裡有那麼多碰瓷的老人啊,真的要是專業碰瓷的,打官司還不一定誰贏呢,跟一個無業的打官司,估計能把自己拖垮,能證明清白就趕緊走人吧,糾纏到最後能有什麼後果?公交車84歲老人打司機的視頻都看了吧?能把他關起來啊?我估計沒人敢負這個責任吧?我們家門口就是公園,又不是沒有老人摔倒過,真的沒見到誰故意訛人的,現實中也扶過老人過馬路什麼的,好人還是大多數,對吧?你們覺得我說的不起訴就是爛好人,那就是吧!如果覺得老人都是碰瓷的,那就大可不必扶唄,反正我看到肯定扶,因為我也有老的那一天!


粟東坡


碰瓷訛詐有三種。一種構成犯罪,另兩種還待以後能專門立法。

下面的順口溜,是我在看帖時,給某優質笑話作者,即當今個別靠老人吃飯,專找老人碰瓷等做題材來寫段子,博眼球賺流量,我稱之為“文化啃老族”的跟帖留言:



老人碰瓷是笑話,小夥碰瓷才可怕。

高智商加組織化,跟蹤作案用寶馬。

尋機制造擦碰掛,巧妙配合把錢詐。


<strong>


第一種:就是為數不多,卻慘遭自媒體放大加碼,誇張渲染的老人訛詐。此種訛詐的特徵是,作案手段原始且笨拙:老人要麼就是趴在車輪下耍賴,要麼是撲上車頭耍寶。路人圍觀,一望即能識別,一看就會發笑。搜索百度,哇還是有七八個九個之多,但此類老人訛詐,至今無一成功者。



有個典型事件,就是被炒了兩年之久,幾百遍之多的“仨小學生扶老人後被索要十萬醫療費”舊聞。記者採訪辦案民警時,連警察都笑了,說這個老太太是有點神經病的。此種案件,摔倒被扶後,想索要扶人者醫療費,還構不成詐騙。在此就不重複其它網友的回答了。

但自媒體上網散佈恐怖言論說:沒開金礦不能扶人,否則讓你傾家蕩產!哇塞可嚇是網絡寶寶了!如此恐怖到如世界末日來臨,可見義勇為者事蹟仍然不斷見諸網絡報端。而見死不救者呢?即便其家中開了大金礦,天眼裝在屁股上,記錄監控頭上綁,見死不救仍照樣。

但是毋庸置疑,我敢賭5毛錢 !見死不救者一旦自己遭遇飛來橫禍時,是絕對不會拒絕見義勇為者扶助的。須知:一旦傷害嚴重,時間就是生命。遇上好人最親,沒人拒絕救命。



第二種:撞了人,反說自己是學雷鋒扶人被訛。此種案件就是中青年人了。若立法,得須罪加一等。至於那個兩年前轟動網絡,輿論一邊倒,即女大學生騎自行車撞了老人,反稱自己是扶人被訛的假雷鋒反轉案,就不提了。

再比如今日頭條報道過的:騎摩托車夫妻撞倒老人拒不承認,反說是他們下車扶老人被訛。可見他們知道事發現場沒有監控。結果此事被報道後,有個狹義車主,將行車記錄儀交給了警方破案。在錄像鏡頭前,夫妻啞口無語。

昨天看到有個中年大媽訛詐扶人者的新聞,又被某些無良媒體標題黨插上了“老人”的標籤誤導輿論。真的很無語。



第三種:就是小年輕組團碰瓷了。此類訛詐得手成功率最高,央視就報道我見過,幾個滿臉橫肉的小夥,用轎車一路跟蹤尾隨車主,伺機作案,一旦得手便軟硬兼施,漫天喊價就地要錢,被訛詐者立馬掏錢沒半點商量,而且是訛一次贏一次。此種訛詐,就是觸犯刑法犯罪。警方也呼籲受害者要及時報警。



最後跟題主交換個意見:恨壞人豈能是恨老人?壞人不分年齡,不能有選擇性。



默金cc


勿以善小而不舉,勿以惡小而不懲。小善也是善,應該得到表揚。小惡也是惡,應該給予懲罰。什麼叫宏揚正氣?什麼叫剷除邪惡?這個社會連見義勇為都走入了一個大大的誤區!何況其餘!舉個例子,一位司機開車撞倒了一位行人,好了,司機打了11O,打了12O,打了保險公司,司機就沒事了。責任認定由交警隊負責,行人治療由醫院負責,賠償數額聽法院判決,賠錢由保險公司支付(一百萬的三責險外加全責險基本上沒司機什麼事情)。假如這位司機主動陪護行人到醫院,主動幫助付醫藥費,買營養品,定一日三餐,找人陪護等。有些錢是保險不能報的。雖然是他撞的,但這種熱情仁義的行為也算不上見義勇為?大家總是以為撞了人的人就應該這樣。其實大家都錯了。我上面已經說過了,事故責任由交警認定,行人治療由醫院負責,賠償數額聽法院判決,只要你買了足夠的保險賠償由保險公司支付,整個後續的過程那個法規法律規定司機必須陪行人上醫院,司機必須幫行人先掏醫療費,司機必須給行人買營養品買一日三餐花錢找人陪護。之所以有的司機這樣做到了,其前題就是講究一個義字!這才是應該大力真正提倡的見義勇為。而不是撞人後,交警該怎麼認定怎麼認定,醫院該咋看咋看,法院該咋判咋判,保險公司該咋賠咋賠,似呼此事於自己無關的冷漠態度。


聆聽聽聆


遇到這種事情,還是多安慰一下自己把,吃虧是福,吃虧是福,多唸叨幾遍心裡就好受一些了!

扶老人被訛了,後面證明自己清白,這已經是難能可貴,不幸中的萬幸。

以後在遇到這種事情,旁邊看好戲就行了。

該出手時就出手,路見不平拔刀相助,那是小說電影裡面的情節。

那是美化出來的東西。

當下,老人摔倒了扶與不扶,你得先想想你月工資多少。

有一個笑話是這麼講的。

一個老人摔倒了,一個年輕人上前準備扶。

老人問:小夥子,你是幹嘛的,月收入多少?
小夥回答:我是廠裡上班的,一個月工資4000多。
老人鄙夷道:你趕緊走吧,你扶不起。

想要做好事,看看自己腰包,看看自己後背背景夠不夠硬。

多一事不如少一事,你家裡要有錢就扶唄。

要扶就扶到底,順便把老人家裡面兒子孫子,房子,車子,娶媳婦的錢都一併“扶”了。

當然,這都是題外話。

還有一個例子是。

早餐店裡,和老闆發生糾葛,為了一塊錢客人把老闆告了。

結果客人贏得了官司,卻輸了錢。

那麼你呢,可能贏了官司,卻輸了錢,輸了精力,不值得。

退一步海闊天空,忍一下風平浪靜。


遇我得福


可以,而且我也鼓勵你這麼做。(我不會有類似的事情的,我曾經扶過來人,但都是先錄音錄像再去扶。我承認我是一個小人,大家不要罵了)但是99.99%的概率你是會輸的,因為詐騙罪的定性其實很嚴格的,一個主觀故意你就很難拿下 這個東西只有對方親口承認才行,所以說幾乎不可能的。

我之所以同意你這麼做的原因是,增加他訛人的道德成本,在現行的法律框架之內恐怕也只有這個辦法了。而且你不要只起訴就完事了,你還要通知媒體,越多越好。媒體本事就看熱鬧不怕事大,全國人民也都是這心態,所以經過媒體報道讓他以及他的家人(我承認帶上家人聽不厚道的,但我畢竟是小人嘛)被全國人民知道,從而增加他的道德生活成本。也讓我們尊敬的人民代表能夠知道這種事情從而呼籲立法。


林中水駱駝


原則上不構成詐騙罪。

詐騙罪最重要的特徵表現,是行為人通過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的辦法,使對方產生錯誤認識,並且陷入錯誤認識之後作出財產處分。

所以,被騙方要陷入錯誤認識!扶老人被訛這種情況,被訛者是非常清楚明瞭,老人被撞或到底並非本人實施的行為,不存在認識錯誤。整個過程都而在這種情況下,知曉對方是在實施訛詐行為,所以不符合詐騙罪的構成要件。

如果想要在刑法上定性,可能敲詐勒索罪更加契合。

敲詐勒索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對被害人使用威脅或要挾的方法,強行索要公私財物的行為。部分老人在明並非扶人者實施的侵害行為,為獲得賠償而誣陷實施救助人員,甚至老人及其家人對扶人者實施威脅或要挾行為,可能會比較契合該罪名。

但不管是否構成刑事犯罪,起訴並沒有問題。可以通過提起民事訴訟,要去老人賠禮道歉,以及賠償相應的損失。


葉律師


遇到這種情況,不要因為他是老人就心存憐憫,拿起法律武器,因為你不僅是為自己的清白而戰,你的行為會在一段時間內影響社會發展進程,這絕不是危言聳聽,南京彭宇案的判決,遷就了所謂社會弱勢群體,卻造成社會道德滑坡,讓敬老傳統美德倒退。你既然是清白的,就要讓做惡的人付出代價,形成震懾。當然訛人的老人在家裡可能遭受兒女不孝,自己摔倒後,害怕被子女遺棄,違心說假話。對待這類老人,要連帶起訴其子女,請求法院判決曝光其子女,並計入誠信檔案,已達到光復敬老傳統美德效果。至於你想獲取多少精神賠償問題,可根據實際情況,酌情考慮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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