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居期間,孩子由一方撫養,另一方要給撫養費嗎?

法律知識要點:婚姻是人生中的大事,當然包括離婚。大多數人在離婚前,都要經歷有一個漫長的思想鬥爭,會有一個長期分居的過程,當然賭氣離婚的除外。在長期分居的過程中,如果夫妻雙方已經育有子女的,一般情況下子女只能跟隨其中一方一起生活。

分居期間,孩子由一方撫養,另一方要給撫養費嗎?

這樣問題就來了,在分居期間子女由其中一方單獨撫養的,另一方要不要支付撫養費呢?有人認為,雖然雙方是在分居期間,但是由於雙方尚未離婚,除另有協議外,用於支付撫養的款項仍是夫妻共同財產,既然是夫妻共同財產,在沒有離婚時就無法區分是哪一方的,所以分居期間一方不得請求另一方支付撫養費。

這種認識真的正確嗎?顯然這種認識對直接撫養小孩的一方不公平,最高人民法院發佈的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 第三條的規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父母雙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撫養子女義務,未成年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請求支付撫養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二十一條也規定,撫養未成年子女是父母的法定義務,法律並沒有規定離婚是主張子女撫養費的前置條件。

夫妻雙方分居期間實際上已經形成了事實上的財產獨立,夫妻雙方各自控制著自己撐握的財產,這種財產狀態與離婚後各自的財產狀態本質上是完全一樣,父母一方已經形成了單獨撫養子女的事實,如果分居期間撫養子女的父母一方的經濟狀況較差,無力獨自承擔子女的撫養費時,這樣子女的利益會受到影響,不利於子女的身心健康。因此,分居期間不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仍然要支付撫養費。為了更好的說明相關法律條文的意思,現在小編分享一則涉及該法律條文的實務案例,以供大家閱讀參考。


分居期間,孩子由一方撫養,另一方要給撫養費嗎?

案情簡介

原告劉某蕾訴稱:原告與被告於2007年5月16日在民政局辦理結婚登記,於2007年12月3日生下女兒李某乙,女兒出生後,雙方因性格不合導致彼此相處十分困難。雖然之後原告再次懷孕,並於2012年8月12日生下兒子李某丙,但雙方感情並沒有因此好轉,反而在長年累月的不合中,感情破裂,無法挽回。

為此,從2013年3月起原、被告開始分居,原告於2013年4月8日向貴院起訴請求判決離婚,但貴院2013年6月4日生效的判決書並未支持原告的請求。判決生效後至今已過去6個月,雙方仍處於分居狀態,夫妻關係未得到改善,原告因此承受了巨大的精神痛苦。

分居期間兒子李某丙尚不足2歲,斷然不能離開原告的照顧。女兒李某乙只有6週歲,女兒一直與母親共同生活,與母親有較多溝通,與母親一起生活將更有利於女兒身心健康。且原告在固定住所和穩定的收入,因此綜合感情、教育、生活、經濟等各方面的考慮,女兒李某乙和兒子李某丙由原告撫養最為合適。

據此,請求法院判令:原告與被告離婚;原告與被告所生之女兒李某乙和兒子李某丙由原告劉某蕾撫養,被告每月支付撫養費5000元;判令被告一次性支付從2013年4月起至起訴之日的撫養費共十二個月總計60000元。

被告答辯稱:被告不同意離婚,雙方沒有達到感情破裂的程度,衝動的時候是有發生爭吵,現在家庭也是處於很平靜的狀態;雙方都是放棄了內地工作到、戀愛並生育兒女,我們之間是很有緣分的;平時我和孩子的感情非常好,孩子需要母愛、也需要父愛,如果我們離婚分開,將對孩子影響很大;因為家庭瑣事發生爭執,雙方並沒有原則性的問題,孩子尚小,希望原告多考慮考慮孩子的感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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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理由

法院審理後認為,夫妻感情是否徹底破裂是法院判決雙方是否離婚的標準。原、被告雙方在婚後的共同生活中因性格差異和消費觀念不同等原因經常發生爭吵,影響了夫妻感情,原告於2013年4月8日起訴離婚被法院判決不予准許離婚後,雙方之間的夫妻感情並未得到改善,原告再次起訴離婚,表明雙方夫妻感情已經徹底破裂,經法院調解無效後,法院對原告的離婚之訴予以准許。

原、被告婚後先後生育李某乙和李某丙,因李某丙未滿兩週歲,法院認定小孩李某丙由原告直接撫養。對於女兒李某乙,雖然被告表示強烈撫養意願,但因李某乙馬上就要進入小學讀書,其現在正面臨學位申請問題,如果法院現在判決李某乙由被告撫養,則將直接影響小孩的學位申請,故從目前不改變小孩生活和學習環境的角度出發,法院認為李某乙目前由原告撫養較為適宜,當然法院判定不影響今後被告在符合法定的情形下提出變更撫養權的請求。因雙方在庭審中明確表示如對方撫養子女,則可隨時探望小孩,故法院判定被告可隨時探望兩個孩子,原告應予以必要的協助。

關於撫養費,結合兩個孩子目前開銷情況和原、被告的收入情況,法院酌定被告每月支付兩個孩子的撫養費各2000元至其年滿十八週歲為止。從2013年4月起至原告起訴之日分居期間的撫養費共十二個月,仍按每個子女每月2000元的標準計算,總計48000元。

判決結果

法院審理後判決,准許原告劉某蕾與被告李某成離婚;小孩李某甲和李某乙由原告劉某蕾直接撫養,被告李某成應自2014年4月起,按照每個孩子每月2000元的標準支付撫養費至兩個孩子分別年滿十八週歲為止;被告李某成一次性支付從2013年4月起至原告起訴之日分居期間的撫養費48000元;駁回原告劉某蕾的其他訴訟請求。


分居期間,孩子由一方撫養,另一方要給撫養費嗎?

律師點評

本案中,原告劉某蕾從2013年3月起開始與被告分居,並於次月起訴離婚,後雙方一直處於分居狀態。雙方共生育二個子女,分居期間子女也一直跟隨原告劉某蕾共同生活。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三條的規定,分居期間不直接撫養小孩的一方仍要支付撫養費。因此,法院根據撫養費標準,判令被告一次性支付分居期間的撫養費48000元。

為什麼司法解釋三第三條要單獨規定分居期間的撫養費問題,因為這之前很多人認為,分居期間不應當支持撫養費,有的法院也是這麼判的,這對直接撫養小孩的一方不公平,所以司法解釋進行了統一的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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