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慶:男子非法捕抓125只野生八哥售賣 不料成為“籠中鳥”

檢察官說法:

我國《刑法》和《野生動物保護法》規定,受保護的野生動物包括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地方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和“有益的和有重要經濟、科學研究價值”的“三有”陸生野生動物,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非法獵捕或者破壞。非法狩獵野生八哥20只以上的,或是在禁獵期、禁獵區使用禁用方法非法狩獵野生八哥,都構成非法狩獵罪,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特別提醒,根據有關法律規定,明知是非法狩獵的野生動物而收購,數量達50只以上的,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定罪處罰。

3月29日,宜秀區人民法院對宜秀區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陳某某涉嫌非法狩獵及江某某涉嫌掩飾隱瞞犯罪所得一案作出判決,對非法捕抓125只八哥的男子陳某某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對幫助陳某某銷售八哥的江某某以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並處三千元罰金。

2018年6月21日,公安機關接到報警稱,安慶客運中心站有人攜帶大量野生八哥鳥乘車。民警趕往現場後瞭解到,被告人江某某在未取得野生動物馴養繁殖許可及運輸資質的情況下,準備將125只八哥鳥銷售至山東省臨沂。民警迅速控制被告人江某某,並將其攜帶的125只八哥送往野生動物保護地。安慶市森林公安局偵查人員在訊問被告人江某某過程中,得知該125只八哥系陳某某在禁獵期內,且在未取得野生動物狩獵和馴養繁殖許可資質的情況下,採用掏窩方法非法捕獲的,與被告人江某某約定以每隻6元至8元左右的價格,交由江某某收購後進行銷售。安慶市森林公安局遂對陳某某、江某某分別立案偵查。案發後,經國家林業局森林公安司法鑑定中心鑑定,該125只野生動物為八哥,系國家保護的有重要生態、科學、社會價值的野生動物。

近年來,有人像這起案件中的被告人陳某某一樣,因捕抓八哥、壁虎、青蛙等動物而被判處刑罰的案例屢有發生。在不明真相的群眾看來,壁虎、八哥這些常見的野生動物,難道獵殺也會犯罪?答案是肯定的!近年來,國家加大了對野生動物的保護力度。保護鳥類、維護生態平衡,對經濟等方面都具有重要意義。而本案兩名被告人為了追求利益鋌而走險,同時缺乏對野生動物資源保護及相關法律的正確認知,對破壞野生動物資源行為所造成的危害認識不足,卻不知曉他們的行為已經構成刑事犯罪,直到被追究其刑事責任時才追悔莫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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