米振榮:涉互聯網糾紛案件集中審理模式的探索和實踐

米振荣:涉互联网纠纷案件集中审理模式的探索和实践

米振荣:涉互联网纠纷案件集中审理模式的探索和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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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足司法實踐,從資深法官視角,剖析審判熱點前沿問題,闡述司法管理焦點問題。

互聯網理財、P2P網貸、眾籌融資、網絡購物等諸多新產業方興未艾,餘額寶、財付通、微信紅包等依靠互聯網所興起新產品備受吹捧。這些領域成為推動經濟發展的源泉的同時,產生了諸多與互聯網相關的糾紛,對法律糾紛解決方式提出了新的要求。本文對實踐現狀和各類規則、平臺建設進行了分析和總結,並就互聯網案件集中審理模式的前景進行了展望和思考,以期為我國涉互聯網案件審判提出建設性建議和積累實踐經驗。本文節選自2018年上海法院重點調研課題。

米振荣:涉互联网纠纷案件集中审理模式的探索和实践

米振榮現任上海市長寧區人民法院黨組書記、院長、二級高級法官。曾主編《環境資源案例裁判精要與評析》《互聯網糾紛裁判精要》等書籍,並在《中國司法》《人民法院報》《人民調解》等刊物發表多篇論文。先後主持完成《司法服務保障世界級生態島建設之路徑研究》《生態治理視閾下環境資源保護專項審判庭設置的路徑探析》《涉互聯網糾紛案件集中審理模式的探索與實踐》等多項全市法院重點調研課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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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互聯網糾紛案件集中審理模式

的探索和實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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米振荣:涉互联网纠纷案件集中审理模式的探索和实践

引 言

在司法便民理念的引領下,智能化的審判模式成為法院審理案件的應有之義,上海長寧法院自成立上海首家互聯網裁判庭開始,集中受理涉互聯網的的民商事案件,審判庭採用“1+2+1+1”的新型審判團隊模式,長寧互聯網法庭正在探索互聯網糾紛集中審理的“長寧模式”,以互聯網審判庭為依託,提出“六個專”的工作目標,在互聯網案件審判的長期探索實踐中,對互聯網審判庭的收案範圍、訴訟規則、和如何打造全流程一體化的訴訟服務平臺等相關問題進行了探索和研究,明確了電子送達存在的主要問題、電子證據的司法認證難點以及在線庭審需要遵循的規則和目前的平臺運作情況,對互聯網案件集中審理的模式探索有更為清晰的認識和體會。

第一部分 涉互聯網案件集中管轄的背景分析與實踐探索

新的法律關係、行為模式和交易規則的出使得互聯網時代背景下司法訴訟面臨著新的需求,網絡傳播方式的更新同時要求著更為及時和透明的司法公開。對此,在分析目前我國司法工作面臨的新需求的基礎上,可以借鑑美國、英國、德國的司法信息化工作相關經驗,並以杭州互聯網法院、深圳福田法院互聯網和金融審判庭以及上海長寧互聯網審判庭的工作模式為模板進行相關的分析以明確目前涉互聯網案件集中管轄和相關審判實踐存在的主要問題。

一、互聯網時代背景下司法工作

面臨的需求

(一)新經濟運行模式對司法訴訟的新需求

在互聯網經濟高速發展的背景下,傳統的商業模式並不能滿足人們生活生活產的需要,商業已經進入了“互聯網+”時代,根據國家統計局電子商務交易平臺調查顯示,2017年全國電子商務交易額達29.16萬萬億元,同時電子商務糾紛案件數量的急劇增多和類型不斷更新,出現了涉及滴滴打車平臺和p2p網絡借貸相關的新的法律關係、 “秒殺”、“團購”等新的行為模式,涉及商品售後服務、售後評價等交易規則,這些新的經濟運行模式都對司法訴訟提出了新的需求。

(二)網絡傳播方式對司法公開的新需求

互聯網技術已經改變了人們的生活方式、生產方式和思維方式,網絡傳播的全球性、開放性、交互性對司法的影響力也是空前,相對於傳統的輿論影響審判來說,互聯網環境下網絡輿論對司法影響日益增大,這就要求法院重視互聯網平臺的建設,可以利用互聯網技術使得民眾可以更為及時的獲取法院審判內容、審判結果,甚至可以通過法院互聯網平臺對審判進行現場直播觀看。審判公開可以提高司法效率、增強司法權威,一直是司法公開的核心,審判公開是國家的責任,也是公民行使監督權的重要方式,也是民主社會必備的要素之一。此外,法院職能、機構組成、辦事流程、各類文件、法律法規等都儘可能地通過互聯網進行公開,打造一種透明、高效、便民的機制,滿足民眾的知情權,方便群眾的監督,促進司法公正建設。

二、全國法院網絡糾紛集中管轄

的探索實踐情況

(一)目前互聯網糾紛集中審理的主要模式

1.杭州互聯網法院工作運行模式

杭州互聯網法院依託智能立案系統、智慧庭審系統、裁判輔助系統、電子簽章系統、電子卷宗隨案生成系統,起訴、調解、立案、舉證、質證、庭審、宣判、送達等訴訟環節全程網絡化,司法程序實現了由“線下人工”向“線上智能”的轉變。在打造在線調解平臺方面,杭州互聯網法院通過引入各類調解組織,突破傳統規則限制,開創性地增設前置調解程序,建構“漏斗”式的涉網糾紛多元化解機制。通過在線化平臺,身份信息線上認證、庭審語音自動轉換、訴訟行為全程留痕,當事人足不出戶便可完成訴訟全部過程。互聯網法院將建立完善大數據中心和一體化線上糾紛解決平臺,推動與相關部門數據的互聯互通、構建網絡技術全要素、全業務、全流程融合應用的系統化應用體系,實現對涉網風險的有效預警和糾紛的及時解決,構建多方參與的網絡治理協作機制,加強網絡安全工作、確保數據信息安全。

2.深圳福田法院互聯網和金融審判庭運行模式

福田法院將運用互聯網信息技術進行審判流程再造,建立以“融·智·慧”三大平臺為支撐的全流程信息化智能審判模式。去年,該院已開發建設了信息化智能辦案平臺——“巨鯨”智平臺,以信用卡糾紛、小額金融貸款糾紛案件為切入點,在全國率先初步實現了金融類案立案、審判、執行全流程在線辦理,在創新司法審判體系和司法服務體系方面取得飛躍式的突破。 “融平臺”已經上線運行,建立了信息化的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慧平臺”則將司法輔助事務、審判資源進行集約化、信息化管理。下一步,該院將對三大平臺進行整合並行,打通內外網無線連接,實現訴訟、執行全流程網上辦案,審判管理、司法輔助事務全流程平臺辦理。

3.上海長寧法院互聯網審判庭工作運行模式

上海首家互聯網審判庭在長寧區成立,集中受理涉互聯網的的民商事案件,設立互聯網審判庭是主動適應“互聯網+”時代背景對審判工作新要求的重要舉措,法庭集中受理案件的案由涉及網絡服務合同、網絡購物合同、借款合同、旅遊合同、 網絡侵權糾紛等。長寧互聯網法庭正在探索互聯網糾紛集中審理的“長寧模式”,以互聯網審判庭為依託,採用“1+2+1+1”的新型審判團隊模式,提出“六個專”的工作目標,暨“成立一個專門審判庭、打造一支專業審判隊伍、開發一個專屬在線平臺、整合一套專門訴訟規則、推出一批精專案例、編輯一本專著。

互聯網審判庭將以全程在線為模式,立案、送達、庭前證據交換、調解、庭審以及文書製作 等全程在線審理,以“數據流”代替“文件流”,讓“數據多跑路”“當事人少跑路”,建立“糾 紛產生在網上、糾紛化解在網上”的訴訟新模式,高效運用審判資源,便利當事人參加訴訟,實 現審判工作全程留痕,提升司法公開透明度,同時,結合案件繁簡分流機制改革示範法院工作,積極推進小額訴訟程序、簡易審理程序、集中審理方式、要素式審理方法與互聯網糾紛審理機制 的對接,切實推動互聯網糾紛案件的集約、高效、低成本審理。

(二)涉互聯網案件集中管轄面臨的主要問題

1.涉互聯網案件集中管轄的理論基礎有待深入探討

傳統的管轄原則在網絡虛擬性的背景下已經無法滿足當事人訴訟的需要,並且由於互聯網案件的專業性,設立互聯網法院是應有之意,在管轄方面,隨著互聯網專門法院建設的深化,其受案範圍應採取先統一規定一般管轄範圍,再逐一排除不適宜由互聯網法院管轄的案件類型的方法, 此外,對於當事人約定涉網案件由傳統實體法院管轄的,傳統法院是否應當依法受理或再移交於互聯網法院也是需要明確的問題之一。

2.訴訟服務平臺建設中的功能定位和標準設置有待深入討論

各個法院在發展互聯網審判業務的背景下,開闢了各類訴訟服務平臺,不乏使用區塊鏈技術、證據的雲端儲存技術等,但目前並沒有形成統一的平臺建設標準,目前除了較為常見的庭審網絡直播和案件信息查詢之外,當事人可以利用互聯網真正進行訴訟活動的還非常有限,如何打造一個通俗、便捷的服務平臺,使得當事人可以順利地通過訴訟服務平臺進行完整的案件訴訟是需要解決的問題。此外,缺乏統一的平臺設置標準,使得不同地區的法院對網上審判需要的文件和信息各不相同,並不利於當事人進行高效率的訴訟活動,而這一標準究竟如何設置也是後續需要討論的問題之一

3.訴訟流程再造過程中的規則確立問題有待深入探討

在互聯網法院環境下, 許多原有的訴訟程序及執行形式有所變化, 如訴訟文書的網絡送達與交換,電子案卷的建立、格式轉換及其與紙質案卷的誤差與協調,證據的提出及審查方式、證明責任,證據採信規則等都不同於現在傳統法庭操作,因此就需要優化現有的起訴、 受理、 審理、 舉證、送達等程序,以適應互聯網法院 審判的需要。網絡審判並沒有改變傳統的訴訟流程,只是通過信息技術進行線上處理,因此,訴訟中必要的法庭調查、舉證質證、法庭辯論等環節在原則上應當和線下庭審保持一致,但網絡審判中如何進行訴訟參與人的身份認證、訴訟參與人的信息安全保障等是需要解決的問題。另外,由於互聯網本身的特性和傳統的訴訟方式存在衝突,以傳統的審判方式審理互聯網案件,會出現立案難、取證難、開庭難得等一系列的問題。所以在訴訟流程再造過程中,如何在實現“網上案件網上辦理”的基本要求上,突破線上線下無界化的發展態勢以使得審判資源最高程度的集約,審判效率最大程度的提高。

第二部分 互聯網案件集中審理模式運行情況的實證分析

確定互聯網審判庭收案範圍是互聯網案件集中審理的前提,可在相應的識別規則的基礎上,明確主要案件類型以劃定科學的受案範圍,訴訟規則作為互聯網案件集中審理的運行基礎,重點關注身份核查、電子送達電子證據、在線庭審四個方面。此外,打造全流程一體化的訴訟服務平臺作為互聯網案件集中審理的保障,應明確電子送達存在的主要問題、電子證據的司法認證難點以及在線庭審需要遵循的規則和目前的運作模式。

一、源頭識別:明確互聯網審判庭

收案範圍

(一)“涉網案件”的判斷標準

在“互聯網+”背景下,互聯網技術和產品已深度嵌入社會經濟生活各個層面,人民法院受理的各類民商事糾紛,或多或少都帶有一定“互聯網色彩”,如果將所有“涉互聯網”案件都交由互聯網法院或者互聯網審判庭審理,既不合理,也不可行。

根據最高院2018年9月6日頒佈的《關於互聯網法院審理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來看,互聯網法院應當集中受理互聯網特性突出、適宜在線審理的糾紛。這類糾紛主要依託互聯網發生,證據也主要產生和儲存於互聯網,適合在線審理,也有利於確立依法治網規則。換言之,判斷是否屬於互聯網審判庭收案範圍的標準,主要是看涉案的主要法律行為是否是在互聯網上發生,主要證據是否通過互聯網產生,既要凸顯互聯網案件的網絡特性,也要具備在線審理的可能性。

(二)“涉網案件”的集中管轄

從現有互聯網法院的運行模式來看,其收案範圍已經在一定程度上形成了集中管轄的雛形,主要針對特定案件類型來確定管轄範圍。同時,《規定》還授權互聯網法院管轄“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的其他互聯網民事、行政案件。”實踐中,互聯網法院對應的中級、高級人民法院只能對符合《規定》要求的具體案件進行指定管轄,對類型化案件的指定管轄權、對管轄範圍的調整權統一由最高人民法院行使。

此外,考慮到便利當事人訴訟的原則,《規定》第三條明確當事人可以在特定的合同及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範圍內,依法協議約定與爭議有實際聯繫地點的互聯網法院管轄。當事人協議約定由互聯網法院管轄,應當符合民事訴訟法確立的“實際聯繫地點原則”,即相關互聯網法院必須與爭議有實際連接點。就長寧互聯網審判庭運行實際來看,目前對於集中管轄暫且表現在本院具有管轄權的案件內部,並不能突破現有基層法院的收案範圍和地域管轄的法律規定,但是已經實現了本院內部符合“涉網案件”要求的案件均統一交由互聯網審判庭審理。

二、運行基礎:探索互聯網案件

訴訟規則

(一)身份核查

1.互聯網案件身份核查的現實障礙

傳統訴訟中,訴訟參與人身處時間、空間的同一性以及當事人對整個訴訟過程的“親歷性”,使得人民法院可以在各個訴訟環節中對當事人身份信息進行直接的、面對面的、嚴密的審查。而互聯網法院打破了時間和空間的限制,通過遠程方式完成訴訟到審判的各個環節。訴訟參與人的該種“非親歷性”特徵,特別是網絡暱稱、虛擬用戶名等的存在,客觀上大大增加了訴訟參與人身份真實性的風險。如何確保網絡彼端的訴訟參與人系真實、適格的案件當事人,是互聯網法院設立需要解決的重要問題。

2.互聯網案件身份核查的技術依託

一是通過可信第三方機構進行身份驗證。建立實名制將成為大勢所趨,要求實名認證的平臺也將日益增多。法院網上訴訟系統可在對這些平臺進行審查通過後,將這些平臺確認為可信第三方機構,並納入對接合作系統,這樣可直接利用現有資源,節省了司法資源和成本。

二是通過與國家公權力機關數據對接進行身份驗證。與線下訴訟一致,當事人在線訴訟也須在系統中提交相應的身份信息。典型如自然人身份證及企業營業執照。法院須與公安機關、市場監督管理局等建立數據對接,在當事人提交相應主體證明材料後,通過與公安機關、市場監督管理局披露的信息進行核對,確認當事人的身份。

(二)電子證據

電子數據固有的矛盾性決定了其較難滿足證據的“三性”。電子數據具有精密性和“非精密性”的雙重屬性,一方面電子證據藉助現代信息技術可以無限次地被複制粘貼,並且基本上不存在失真的可能,較之傳統證據有明顯優勢;但同時,電子證據的生成、儲存以及可修改的特性使得電子證據能夠輕易被人藉助現代信息技術篡改,導致證明力不足。這一雙重屬性是電子證據被質疑缺乏“三性”尤其是真實性的根本原因。

(三)在線庭審

1.在線庭審規則的設置

(1)庭審旁聽規則。線上庭審活動應當充分接受監督,確保審判人員依法公正行使審判權。線上庭審旁聽問題有不同的思路可供探索:第一,線下法庭設有旁聽席,線上庭審也可設置類似端口,限定旁聽人數;第二,不應對旁聽人開放參與視頻庭審的窗口,而應到法庭現場參與庭審此外,證人、鑑定人須通過身份證號碼分配臨時用戶名和密碼,經法官確認方可上線進入庭審,避免證人、鑑定人的旁聽。

(2)庭審記錄規則。可採用錄音錄像中的語音識別功能製作庭審筆錄,書記員在庭審現場及時修改語音識別錯誤之處,目前在線簽名技術相對成熟,當事人可通過在線簽署確認庭審筆錄。

(3)當事人不到庭和中途退庭規則。為防止當事人惡意不到庭,惡意中途退出庭審,影響庭審正常有序進行,卻又編造諸如斷電、設備故障等藉口,造成法官難以識別其惡意的情況,雙方當事人應在庭審前簽訂保證書,明確自願使用互聯網參加庭審,並對自己的設備和網絡環境作出保證,出現不按時到庭和未闡明理由退出庭審的情況,由其自己承擔不利後果。

2.在線庭審的運作模式

長寧法院互聯網審判庭的在線庭審主要通過遠程庭審系統,採用交互視頻的方式進行,對視頻畫面全程錄音錄像,當事人可以通過遠程視頻連線的方式,陳述訴辯稱,並通過在線演示功能展示證據,書記員在線同步製作庭審筆錄,並在庭審後由當事人在線閱看。在線庭審自2018年3月上線運行以來,先後出臺了《在線庭審當事人操作指南》、《在線庭審告知書》、《在線庭審規則》等規範性文件,確保在線庭審活動的嚴肅性、公正性和高效性。

在庭前準備方面,為確保當事人能夠熟練操作在線庭審軟件,制定了簡明易懂的操作手冊,從軟件下載安裝、登錄註冊到功能模塊、操作方法,都按步驟進行了圖文並茂的表述,獲得了當事人的一致好評。

在確保在線庭審紀律方面,長寧法院互聯網審判庭率先在傳統庭審紀律的基礎上,針對在線審理的特點,制定了統一、規範的在線庭審的庭審紀律,告知參與在線庭審的當事人如非因技術、設備等客觀原因而影響在線庭審正常進行的需要承擔的相應法律後果,並且對於違反法庭紀律的行為,明確在線庭審的錄音錄像可以作為追究其法律責任的相關證據。

三、平臺建設:打造全流程

一體化訴訟服務平臺

(一)建設互聯網訴訟平臺的數據需求

在一體化全流程的在線訴訟平臺研發中,遇到的最大困難就是數據互通問題,互聯網訴訟平臺對數據共享存在極大需求,需要與法院審判管理系統,執行立案、查凍扣、失信人管理等執行系統,政府機關、事業單位、司法機構,相關互聯網企業等系統和機構完成數據互通。

(二)長寧法院互聯網訴訟一體化平臺建設情況

作為司法適應互聯網發展大趨勢的一項重大變革,長寧法院互聯網審判庭根據涉網案件特點,以訴訟平臺創新為突破口,致力於通過基層實踐,優化人民群眾訴訟體驗,提升互聯網案件審理效率。該平臺在前期深入調研杭州互聯網法院、寧波微法院、浦東自貿區數字法庭等現有完善的訴訟平臺之後,自2018年5月正式啟動開發建設,於2018年9月正式上線運行。長寧法院秉承“全流程在線”的建設思路,通過“一體化操作”的功能模塊,打造網絡案件網上審”的長寧模式,致力打造“全流程在線”的一體化訴訟平臺。結合互聯網糾紛案件類型相對集中、證據類型相對統一、審判要素相對固定的基本特點,致力打造全流程在線、24小時開放的自助服務平臺,並通過訴狀要素化、舉證格式化、質證模板化以及類案推送等輔助設計,幫助當事人規範訴訟行為,增強風險預判,以進一步實現立案、送達、庭前證據交換、調解、庭審以及文書製作等全程在線的審理模式,以“數據流”代替“文件流”,讓“數據多跑路”、“當事人少跑路”,建立“糾紛產生在網上,糾紛化解在網上”的訴訟新模式,高效運用審判資源,便利當事人參加訴訟,實現審判工作全程留痕,提升司法公開的透明度。

第三部分 互聯網案件集中審理模式

的前景展望

互聯網案件集中審理模式可以以案件類型從“固定區域”管轄到“跨區域”管轄、互聯網商事、刑事、行政案件三合一審理、法院內外部數據共享、公共網絡平臺數據共享、建立算法模式下智能化的類案推送機制、將科技與審判深度融合,建立高度智能的科技應用體系、構建精準化的案例檢索系統等為前景和目標,進而可以推動法院治理的全面更新、審判流程的深層再造和司法模式的區塊鏈更新,不斷完善我國涉互聯網案件集中審理模式,並積累相關的實踐經驗和改革素材。

一、互聯網審判庭的試點目標

(一)案件類型的全覆蓋

1.從“固定區域”管轄到“跨區域”管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意見》指出:探索建立確保人民法院依法獨立公正行使審判權的司法管轄制度,以科學、精簡、高效和有利於實現司法公正為原則,探索設立跨行政區劃法院,構建普通類型案件在行政區劃法院受理、特殊類型案件在跨行政區劃法院受理的訴訟格局。

一般地域管轄遵循以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轄為原則。但網絡空間是一個不佔據固定物理或地理位置的無固定界線的電子空間,個人、團體、社區、政府和其他實體可以超越主權國家的邊界以瞬時的、同時的或無處不在的方式存在於網絡空間。

綜上,考慮到互聯網案件網絡空間有別於現實的物理空間,電子證據及其載體有別於現行訴訟法所規定的證據及其形式,互聯網案件的審判方式、送達方式均不同於線下訴訟程序以及對智慧法院建設的需要, 互聯網專門法院的管轄區域無須與行政區劃一一對應,可根據涉網案件量、網絡普及度等實際情況予以設立。

最高人民法院於2018年9月3日通過了《關於互聯網法院審理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確定了北京、廣州及杭州互聯網法院集中管轄的範圍、類型及當事人選擇協議管轄的原則。

2.嘗試探索互聯網商事、刑事、行政案件三合一審理

《關於互聯網法院審理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明確了互聯網法院管轄網絡購物合同糾紛、網絡服務合同糾紛、互聯網金融借款、小額借款糾紛、互聯網著作權權屬、侵權糾紛、互聯網行政案件及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的案件,但並未覆蓋包括P2P案件在內的互聯網刑事案件。隨著互聯網金融和大眾創業的興起,各種P2P網貸平臺和違規小貸公司如雨後春筍般出現。其中大部分因監管不利、制度不健全甚至本身即為非法集資目的而設立,導致近期P2P平臺暴雷違約不斷,嚴重損害了廣大互聯網“散戶”投資者的利益。

在此背景下,探索互聯網商事、刑事與行政“三合一”審判工作機制是以法治促進互聯網經濟發展、防控互聯網風險的重要體現。通過發揮互聯網“三審合一”的集約效應,有利於綜合考量互聯網商事、刑事與行政案件整體狀況,通過構建符合互聯網案件特點和審判規律的互聯網審判工作機制,有利於互聯網商事、刑事與行政交叉案件的協調處理,避免司法資源的浪費及當事人訴訟成本的增加,集中關注互聯網風險高發領域,培育良性健康發展的互聯網市場。

(二)數據系統的全流通

為實現全局性的管控與協調,最高人民法院及上海市高院牽頭建立起多個智能辦案系統對各司法環節進行有效管理與整合。主要包括全國法院執行查控系統、全國法院司法協助管理平臺、人民法院申訴信訪管理系統、人民法院辦公和辦案平臺、人事信息管理系統、12368信息平臺、C2J法官智能輔助辦案系統等。此外,應推進法院外部數據共享和公共網絡平臺數據共享。

(三)智庫平臺的全輻射

1.建立算法模式下智能化的類案推送機制

要以海量數據為基礎,以類型化案件為突破口,通過提煉裁判規則、研發最優算法、歸納既有經驗,在類型化案件中實現以類案證據要求、類案裁判規則、類案審判經驗歸納為基礎的智能化辦案。在類型化案件中,有可能形成統一的智能化算法;在不那麼規格化的案件中,至少可以做到法律依據提醒、政策比較和類案參考

2.構建精準化的案例檢索系統

案例檢索在大數據時代已經成為提升工作能力和業務水平最有效的方式。互聯網法院通過大數據形成的案例檢索,可以讓年輕的入額法官從更新的高度、從更廣的視野、從更深的層次、從更高效的方式學習各領域內優秀法官的辦案實務、庭審技巧、裁判思路及寫作方法。此外,對於法官而言,通過案例檢索可以主動自糾自查審理思路或裁判文書中可能存在的相關問題,有效提升所辦案件的審判質量,降低案件“發改”率,並減少“同案不同判”的現象。

二、互聯網審判模式的遠景目標

(一)法院治理的全面更新

1.庭審方式集約化

互聯網法庭把傳統的物理法庭轉移至虛擬的網絡空間,改變了傳統法庭的席位結構,互聯網法庭沒有了原被告席位、也沒有了書記員席位,只剩下一個審判員席位,極大地簡化了法庭的結構,同時原、被告只要在家裡或其他有網絡的環境下打開電腦就可以參加庭審,不用再跑去法院參加庭審。互聯網法庭目前已經實現了整個訴訟過程的網絡化,當事人無需親自到人民法院,在任何有網絡的地方只需要登陸互聯網訴訟平臺,從起訴到作出判決、申請執行所有階段全部在網上完成。當事人除繳納訴訟費用以外,不需要支付如差旅費等其他費用,節省了當事人時間及訴訟成本。

2.訴訟模式平臺化

互聯網審判以滿足群眾需求為導向,將提升司法便捷性、降低維權成本作為創新的出發點,致力打造“全流程在線”的一體化訴訟平臺。結合互聯網糾紛案件類型相對集中、證據類型相對統一、審判要素相對固定的基本特點,致力打造全流程在線、24小時開放的自助服務平臺,並通過訴狀要素化、舉證格式化、質證模板化以及類案推送等輔助設計,幫助當事人規範訴訟行為,增強風險預判,以進一步實現立案、送達、庭前證據交換、調解、庭審以及文書製作等全程在線的審理模式,以“數據流”代替“文件流”,讓“數據多跑路”、“當事人少跑路”,建立“糾紛產生在網上,糾紛化解在網上”的訴訟新模式,高效運用審判資源,便利當事人參加訴訟,實現審判工作全程留痕,提升司法公開的透明度。

3.人員配置專業化

隨著互聯網經濟的快速發展,涉互聯網案件數量急劇增長,涉互聯網糾紛日益複雜,迫切需要互聯網審判職能更加專業化,由掌握互聯網知識和各項專業技能的法官來滿足解決涉互聯網糾紛和重構網絡交易秩序的要求。從審判機構專業化的角度看,互聯網法院類似於我國法院系統中存在的一些專門法院,它們是調整某一類或幾類社會關係的法院,如軍事、海事、鐵路運輸法院等。對特殊或複雜領域的糾紛解決機構設立提供了可複製的樣板。從審判組織專業化角度看,互聯網法院的成立是對目前一些法院內部設立的專業合議庭模式的提升,將對有效提高法官的專業素質和保障公正司法發揮著積極的推動作用。從以員額製為標誌的司法人事制度改革角度看,組建專業化的審判團隊,可以在法官的選任上更加註重專業理論的精通和審判經驗的積累,發揮集放審理效應,有利於提升法官專業審判能力。

4.繁簡分流要素化

經過大數據的甄別,能夠篩選出大量程式化的互聯網案件,這些案件案由一致、案情相近、證據相似、審理思路及判決結果同一。對於這些事實已經要素式、結構化的案件,法官可以按照案件的相關要素確定庭審順序,不必拘泥於法庭調查及辯論。可在庭前由各方當事人在線勾選內容的基礎上發問,著重查明有爭議的內容,引導各方圍繞爭議焦點進行對抗,使庭審過程更加聚焦、緊湊,避免冗長且對解決爭議毫無意義的重複性陳述與辯論,進而節省司法成本,提高司法效率。相關要素主要包括當事人身份審核、立案表、法律文書送達、證據提取。

(二)審判流程的深層再造

互聯網法院是網絡法治時代的智慧法院,對傳統審判方式而言,是徹底顛覆;在現代審判意義上,是流程再造,是司法創新。

1.從“小平臺”到“大平臺”

互聯網審判由於其受理案件的特殊性,訴訟流程高度依賴網上平臺進行運作,而目前各地的互聯網審判模式還侷限於具體環節、分散操作的“小平臺”。因此可以借鑑先行者杭州互聯網法院“平臺型組織”整合“大平臺”提供優質、高效、便捷司法服務的發展路徑:搭建一個集成化、開放化、內外互通的強大平臺,融合當事人在線起訴、應訴、舉證、質證、參加庭審和法官立案、分案、審理、評議、判決、執行等訴訟全流程的功能模塊,並引入跨域立案、在線服務、網上調解等多種便民手段,有效運用智能審判系統,推進線上糾紛解決平臺的互聯互通,節約訴訟資源,提升司法效率,方便群眾訴訟。

2.從“高效審理”到“高效管理”

將來的互聯網法院在訴訟平臺應當包括案件流程管理系統及案件質量管理系統,設計中嵌入管理元素,結合訴訟流程設置精準設計相應信息節點,對案件所經歷的每個階段、流程推進具體操作人員、操作時間、各階段所用時長等以數據方式詳細記錄,實現審判全程留痕和數據實時轉化,促進審判管理的“可視化”,為監督管理以及後期的追責、定責奠定基礎,推動傳統的人盯人、人盯案管理模式,向全程留痕、全程可視、全程可控的新型審判監督制約模式轉變。

(三)司法模式的區塊鏈創新

從互聯網法院審判模式來看,互聯網審判時代的來臨意味著天量電子證據進入法院,按照傳統證據要求,電子證據必須紙質化並經過公證機關公證後方可進入法庭,動輒上千頁經過公證的書面證據不但加重了當事人訴訟成本,也將大大降低法庭審理效率,而直接接受當事人的電子證據又難以排除一方當事人單方篡改數據的風險。區塊鏈技術的運用可以解決上述難題。一旦信息經過驗證並添加至區塊鏈,就會永久的存儲起來,除非能夠同時控制住系統中超過51%的節點,否則單個節點上對數據庫的修改是無效的。基於區塊鏈技術產生的電子數據進入互聯網法庭審判平臺,能夠在確保證據真實可信的同時降低當事人的訴訟成本並提高審判效率。

結 語

當前,互聯網法院審判模式智能化水平越來越高,電子簽章、電子送達等都大大提高了審判效率,智審系統和庭審語音轉錄系統等技術應用降低了法院事務性工作的工作量,而且,在智能化審判進程中,司法管理和法院管理的科學性也在逐步提升。不論是大數據的應用還是區塊鏈的興起,都預示著涉互聯網案件的審判方式和審判規則應當與時俱進、不斷創新,在保證司法公正、遵循相關司法規律並滿足群眾需求的基礎上,以建立完善的互聯網人才隊伍為基本點,構築司法人工智能發展的要件,保持對前沿科技的密切關注,對提高司法軟實力有緊迫的使命感,充分意識到涉互聯網案件的審判模式構建在今後司法、國家發展中重要的意義和價值。

課題組成員:

上海市長寧區人民法院

孫海峰 吳雙 趙琛琛 李旭穎

米振荣:涉互联网纠纷案件集中审理模式的探索和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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