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學匯】認罪認罰從寬案件的程序轉化


【法學匯】認罪認罰從寬案件的程序轉化

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 陳永生


為貫徹落實修改後的刑事訴訟法,確保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正確、有效實施,根據刑事訴訟法和有關司法解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在總結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前期試點以及實施的經驗的基礎上,於2019年10月24日聯合發佈了《關於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指導意見》(下稱《指導意見》),對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有關問題作出了全面、具體的規定。《指導意見》的發佈對於完善認罪認罰從寬制度,保障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貫徹實施具有重要意義。

  

根據刑事訴訟法以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案件最終可能適用速裁程序進行審理,也可能適用簡易程序進行審理,還可能適用普通程序進行審理。而適用速裁程序、簡易程序、普通程序的條件是不同的,因此,對於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認為可以適用速裁程序、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法院在審理過程中,如果發現不符合速裁程序、簡易程序的適用條件,那麼應當轉化為簡易程序或普通程序審理。對於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案件的程序轉化,刑事訴訟法僅在簡易程序以及速裁程序中作了零星規定,而沒有作出全面規定,《指導意見》進行了大幅度完善,但是仍然存在有待完善空間,本文對此進行分析探討。


程序轉化的機理


就速裁程序、簡易程序、普通程序三大程序而言,速裁程序的適用條件最嚴格,簡易程序次之,普通程序最寬鬆。最初適用速裁程序的案件,如果在審理過程被發現不符合速裁程序的適用條件,應當轉化為簡易程序或普通程序;如果符合簡易程序的適用條件,可以適用簡易程序,如果不符合簡易程序的適用條件,應當適用普通程序;最初適用簡易程序的案件,如果在審理過程被發現不符合簡易程序的適用條件,應當轉化為普通程序。


具體而言,按照刑事訴訟法第222條規定,採用速裁程序審理的案件,除可能判處的刑罰必須為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外,還必須同時符合四項條件:(1)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2)被告人認罪;(3)被告人認罰;(4)被告人同意適用速裁程序。


按照刑事訴訟法第214條的規定,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適用簡易程序審理必須同時符合三項條件:(1)案件事實清楚,證據充分;(2)被告人承認自己所犯罪行,對指控的犯罪事實沒有異議;(3)被告人對適用簡易程序沒有異議。由此可見,適用簡易程序的條件相對於適用速裁程序少了一項:被告人認罰。


適用普通程序的條件最寬鬆:不要求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不要求被告人認罪,不要求被告人認罰,也不要求被告人同意適用普通程序。


由此可見,如果案件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或者被告人否認指控的罪行,既不能適用速裁程序,也不能適用簡易程序,只能適用普通程序;如果案件事實清楚、證據充分,被告人認罪,但不認罰,那麼不能適用速裁程序,但是可以適用普通程序,也可以適用簡易程序。

【法學匯】認罪認罰從寬案件的程序轉化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