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一“不予立案決定”獲支持!(附複議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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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複議決定書

申請人彭某。

被申請人寧波市鄞州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住所地寧波市鄞州區滄海路3333號,法定代表人沈軍,局長。

申請人彭某不服被申請人寧波市鄞州區市場監督管理局2018年6月26日作出的《投訴舉報辦理答覆》,以郵寄方式向本機關提出行政複議申請,本機關於2018年7月5日收到,於同日依法予以受理並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稱:申請人以信函形式向被申請人投訴舉報寧波某公司在天貓某專賣店銷售“花露水”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虛假宣傳欺詐消費者,被申請人於2018年6月26 日作出《投訴舉報辦理答覆》不予立案申請人不服。申請人認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十七條規定,被投訴舉報人上述商品並非醫療、藥品,卻在廣告中宣稱“清熱燥溼、抗菌作用、抗炎作用。具有祛風除溼、清涼明目、解毒祛痱的功效。清熱解毒,涼散風熱。”以上表述誤導消費者違法事實清楚,證據充分,被申請人未依法行政,請求撤銷被申請人作出的《投訴舉報辦理答覆》,並責令其在一定期限內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

被申請人答覆稱:一、對舉報事項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法律正確。被申請人於2018年6月19日收到申請人郵寄的投訴舉報書,稱申請人於2018年6月10日在天貓商城某專賣店購買了寧波某公司銷售的“某兒童神水100ml 草本花露水寶寶祛痱止癢金水嬰兒痱子露”1件,此產品的宣傳內容“苦參根提取物:清涼燥溼,抗菌作用、抗炎作用;野菊花提取物:解毒祛痱、蛇膽性涼,味苦微甘;具有祛風除溼、清涼明目、解毒祛痱的功效;忍冬花提取物:清熱解毒,涼散風熱。”涉嫌虛假宣傳,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等法律法規。被申請人於2018年6月20日開始調查核實情況。經查:寧波某公司在天貓商城某專賣店網頁上宣傳的內容“苦參根提取物:清涼燥溼,抗菌作用、抗炎作用;野菊花提取物:解毒祛痱、蛇膽性涼,味苦微甘;具有祛風除溼、清涼明目、解毒祛痱的功效;忍冬花提取物:清熱解毒,涼散風熱。”是關於苦參根、野菊花、忍冬花的功能與主治的引用,並非涉案產品嬰兒痱子露本身功效,該公司已提供該部分內容的引用依據相關證據材料,故被申請人認定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有關條款,作出不予立案的決定。

二、行政處理程序合法。被申請人於2018年6月19日收到申請人郵寄的投訴舉報書,於2018年6月21日寄送《投訴舉報受理答覆》,書面告知申請人受理情況,於2018年6月27日寄送《投訴舉報辦理答覆》,書面告知申請人處理結果。綜上,請求維持被申請人2018年6月26日作出的《投訴舉報辦理結果》。

經審理查明:2018年6月10日,申請人在天貓平臺的網店“某專賣店”購買“某兒童神水100ml 草本花露水寶寶祛痱止癢金水嬰兒痱子露”1瓶,價值人民幣16.9元。商品詳情頁面上寫有“苦參根提取物清熱燥溼清熱燥溼,抗菌作用、抗炎作用。野菊花提取物解毒祛痱蛇膽性涼,味苦微甘;具有祛風除溼、清涼明目、解毒祛痱的功效。忍冬花提取物清熱解毒清熱解毒,涼散風熱。”申請人認為產品宣傳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相關規定,該網店系寧波某公司開設,其註冊地址位於寧波市鄞州區,申請人遂向被申請人進行投訴舉報。被申請人於2018年6月18日收到申請人投訴舉報材料,於2018年6月21日作出《投訴舉報受理答覆》並郵寄申請人,答覆受理投訴舉報。2018年6月26日,被申請人作出《投訴舉報辦理答覆》並郵寄申請人,答覆:1.經調解,寧波某公司不同意賠償,協商不成,終止調解,建議通過其他途徑維權;2.申請人反映的網頁上宣傳的內容,寧波某公司提供相關證明材料且並未宣傳產品本身功效,被申請人認為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有關條款,不予立案

。申請人不服,向本機關申請行政複議。

另查明,寧波某公司拒絕被申請人調解,並書面表示不同意賠償,同時向被申請人提交“苦參”、“野菊花”、“金銀花(忍冬花)”在中國藥典中的記錄。中國藥典2015年版記載苦參功能為清熱燥溼,殺蟲,利尿;野菊花功能為清熱解毒,瀉火平肝;金銀花(忍冬花)功能為清熱解毒,疏散風熱。

上述事實有申請人提供的行政複議申請書、投訴舉報書、訂單交易信息截圖、商品詳情頁截圖、投訴舉報辦理答覆、身份證複印件,被申請人提供的行政複議答辯書、投訴舉報書及證據材料、投訴舉報受理答覆及EMS郵寄憑單、12315消費者申訴轉辦單、中國藥典2015年版苦參、野菊花、金銀花(忍冬花)記載內容、投訴舉報辦理答覆及EMS郵寄憑單、寧波某公司基本信息等主要證據證實。

本機關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六條第二款的規定,寧波市鄞州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具有對本行政區域的廣告監督管理的法定職責。根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十七條規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自收到投訴、舉報的材料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予以核查,並決定是否立案。第十九條規定,對於不予立案的投訴、舉報,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負責人批准後,由辦案機構將結果告知具名的投訴人、舉報人。本案中,被申請人於2018年6月18日收到投訴舉報材料,經核查,於2018年6月26日作出《投訴舉報辦理答覆》並郵寄申請人,答覆申請人對投訴終止調解,對舉報不予立案,程序合法。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消費者投訴辦法》(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令第62號)第二十四條第(二)項規定,當事人拒絕調解或者無正當理由不參加調解的,終止調解。本案中,被投訴舉報人寧波某公司不同意賠償並拒絕調解,被申請人終止調解並告知申請人,符合法律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十七條規定,除醫療、藥品、醫療器械廣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廣告涉及疾病治療功能,並不得使用醫療用語或者易使推銷的商品與藥品、醫療器械相混淆的用語。本案中,寧波某公司開設的天貓網店“某專賣店”銷售的“某兒童神水100ml 草本花露水寶寶祛痱止癢金水嬰兒痱子露”商品詳情頁面有“苦參根提取物清熱燥溼清熱燥溼,抗菌作用、抗炎作用。野菊花提取物解毒祛痱蛇膽性涼,味苦微甘;具有祛風除溼、清涼明目、解毒祛痱的功效。忍冬花提取物清熱解毒清熱解毒,涼散風熱。”的宣傳內容,該內容結合中國藥典2015年版對苦參、野菊花及金銀花(忍冬花)的功能記載來看,上述內容僅是對苦參、野菊花及金銀花(忍冬花)功能的描述,並非對涉案商品功能的宣傳,未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十七條的規定,被申請人決定不予立案,並無不當。

綜上所述,被申請人作出的《投訴舉報辦理答覆》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程序合法,申請人提出的寧波某公司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虛假宣傳欺詐消費者,被申請人未依法行政,請求撤銷《投訴舉報辦理答覆》無事實與法律依據

,本機關不予支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三條的規定,本機關決定如下:

維持被申請人寧波市鄞州區市場監督管理局2018年6月26日作出的《投訴舉報辦理答覆》。

申請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行政複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寧波市鄞州區人民政府

2018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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