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編自導自演車禍,一男子騙保被逮捕! 2019

自编自导自演车祸,一男子骗保被逮捕! 2019/4/2(9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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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秭歸縣人民檢察院依法以涉嫌保險詐騙罪對犯罪嫌疑人馬某某批准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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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顧

2018年6月中旬,犯罪嫌疑人馬某甲妻子向某駕駛一輛捷豹牌轎車在位於秭歸縣茅坪二聖路因操作不慎發生交通事故,致使該捷豹轎車左前保險槓、大燈及引擎蓋受損。因其無商業保險,無法取得商業保險賠償,犯罪嫌疑人馬某甲便聯繫其好友犯罪嫌疑人馬某乙,要求利用馬某乙本人的皮卡車

偽造交通事故獲取保險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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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嫌疑人馬某乙同意2018年6月23日下午16時許,犯罪嫌疑人馬某甲、馬某乙、何某某三人來到九里一家工廠院內,按事前協商由犯罪嫌疑人馬某乙在犯罪嫌疑人馬某甲指揮下,駕駛皮卡車倒車對事先停放好的捷豹轎車之前已受損的部位進行二次碰撞,造成交通事故假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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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後犯罪嫌疑人馬某乙、何某某分別作為皮卡車和捷豹牌轎車的駕駛員向公安交通部門及保險公司報案。以犯罪嫌疑人馬某乙駕駛皮卡倒車不慎撞到捷豹轎車為由,要求保險公司工作人員出險勘察現場並對兩輛受損車輛進行理賠。後保險公司對皮卡進行鑑定,並支付了捷豹轎車及皮卡車的修理費、拖車費共計人民幣33151元,致使被害單位保險公司損失33151元。立案後,被騙保險金已追回。經調查,犯罪嫌疑人馬某甲、馬某乙、何某某從中獲利全部用於捷豹牌轎車及皮卡車的維修以及捷豹轎車的施救拖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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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分析

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一條: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採取取保候審尚不足以防止發生下列社會危險性的,應當予以逮捕:

(一)可能實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會秩序的現實危險的;

(三)可能毀滅、偽造證據,干擾證人作證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對被害人、舉報人、控告人實施打擊報復的;

(五)企圖自殺或者逃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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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刑事訴訟法規定的相關情形,犯罪嫌疑人馬某甲串通他人,對發生保險事故編造虛假原因,偽造交通事故現場騙取保險公司的保險金數額較大,其行為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條之規定,涉嫌保險詐騙罪,犯罪嫌疑人馬某甲曾因故意犯罪被判處刑法,又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罰,有逮捕的必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一條之規定,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馬某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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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說法

近年來,機動車輛保險詐騙案件呈數量增多、案值增大、手法多樣化等趨勢。車險騙保是典型的劣幣驅逐良幣行為,騙賠行為導致保險公司成本的無端增加,最終還是由投保車主買單,給社會公共安全造成危害,給投保車主造成了嚴重影響。希望廣大車主提高法律意識,莫貪不義之財。同時,也呼籲全社會通過共同監督,減少此類案件的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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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字 | 簡 言

編 輯| 沐 雨

審 校| 簡 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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