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意夥伴相互擔保,彼此照應以解燃眉之急本是正常不過的事情,家住浙江台州的王俊卻因此被捲進了一場長達5年的官司。
事情要從2010年說起,這一年,因為公司經營需要,林藍開始陸續借款。
2012年12月,眼看林藍無力償還鉅額欠款,作為擔保人的王俊向張雨還款400萬。2013年,張雨向路橋區人民法院起訴,要求林藍的借款擔保人王俊歸還400萬。
此時的王俊一頭霧水,為何還要還款400萬?
原來,在王俊看來,2012年1月的400萬借款產生之時,就已與林藍、張雨達成共識,將這筆錢用來歸還2010年5月份的欠款400萬。說起來,也只是欠張雨400萬而已,而這400萬,也已經在2012年12月還掉了。
張雨卻是另一種說法,2012年1月的這一筆400萬借款,是用於歸還2011年林藍做擔保的150萬欠款,以及林藍欠解天的250萬。
這400萬幹什麼用了?
法庭上大家各執一詞
本案爭議點
歷時3年,案件由路橋區人民法院、台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三級審判。最終,經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裁定,王俊對400萬欠款承擔連帶責任,有還款義務。
幾近絕望的王俊來到台州市檢察院,申請訴訟監督。
那麼真相到底是什麼?
證 據
王俊:
提供《借據》原件表明該400萬款項直接用於歸還原欠張雨借款400萬。
張雨:
提供《保證借款合同》複印件表明該400萬用于歸還第2011年8月250萬元和2011年9月150萬元欠款。
2011年8月250萬元和2011年9月150萬元借據原件。
林藍:
明確表示未歸還所欠250萬借款、150萬借款。
付京:
並不清楚150萬借款有沒有歸還。
解天:
借出的250萬已收回。
1. 原件效力大於複印件。
2. 若按照張雨所說,那麼該兩筆借款的債權債務應歸於消滅,兩份原件應交還王俊持有。現張雨仍持有借條,不合邏輯。
3. 利息支付角度來看,自2011年12月——2012年12月,王俊每月向張某支付的利息是按照400萬本金的月利率計算,時間上具有連續性。
4. 2011年12月起,王俊已經為林藍支付借款多筆利息,應該知道林藍的經濟鏈出現問題,作為保證人在這種情況下,為同一借款人提供另一筆400萬借款擔保,不符合常理。
5. 如果150萬已經還款,借款人付京卻不知曉,不符合常理。
檢察官分析
在案證據環環相扣,指向一個事實:2012年1月的這筆400萬已用來歸還2010年的所欠張雨的400萬。
台州市人民檢察院向浙江省人民檢察院提請抗訴。2018年12月,浙江省高級法院再審,採納檢察院的抗訴意見。
至此一場長達5年的糾纏落下帷幕,王俊向承辦檢察官民事行政檢察部主任許光勇寄來感謝信:“任何言語都無法表達我對貴院檢察官的感激之情。”
檢察官提醒
民間借貸要注意:
1. 寫清借貸的性質、用途、目的。
2. 寫明資金交付方式。如果是通過第三人交付的,一定要書面認可。
3. 保留收據憑證。
4. 保留借貸關係中經濟往來證據原件。
5. 如果存在多筆欠款,還款時要寫清楚還的是哪一筆錢。
牢記
證據越充分
越能夠還原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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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許光勇
文中人物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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