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汙染防治法》你應該知道這些

与生活相关 | 《水污染防治法》你应该知道这些

一、問:《水汙染防治法》於哪年修正?

答:該法根據2017年6月27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汙染防治法〉的決定》修正,該決定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二、問:現行《水汙染防治法》有多少章節?

答:修正後共8章103條。

三、問:《水汙染防治法》立法目的?

答:為了保護和改善環境,防治水汙染,保護水生態,保障飲用水安全,維護公眾健康,推進生態文明建設,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

四、問:《水汙染防治法》的基本原則有哪些?

答:水汙染防治應當堅持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綜合治理的原則。

与生活相关 | 《水污染防治法》你应该知道这些

五、問:水汙染防治措施有哪些?

答:優先保護飲用水水源,嚴格控制工業汙染、城鎮生活汙染,防治農業面源汙染,積極推進生態治理工程建設,預防、控制和減少水環境汙染和生態破壞。

六、問:《水汙染防治法》有哪些基本制度?

答:河長制,目標責任制和考評制度,水環境生態保護補償機制,水環境質量改善目標限期達標制度,水汙染防治設施“三同時制度”,重點水汙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制度和區域限批制度,約談制度,排汙許可制度,環境監測制度,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制度,重要水體保護制度等。

七、問:《水汙染防治法》對政府的規定?

答:將水環境保護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對本行政區域的水環境質量負責。制定限期達標規劃,採取措施按期達標。

八、問:排放水汙染物的基本要求?

答:不得超過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水汙染物排放標準和重點水汙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

九、問:水汙染防治措施的一般性規定?

答:1.禁止向水體排放油類等廢液;2.禁止在水體清洗裝貯過油類或者有毒汙染物的車輛和容器;3.禁止向水體排放、傾倒工業廢渣、城鎮垃圾和其他廢棄物;4.禁止以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水汙染物;5.化學品生產企業以及工業集聚區等企業、場所和設施應當採取措施防止地下水汙染。

十、問:工業水汙染防治措施的規定有哪些?

答:對有毒有害水汙染物實行風險管控;加強企業排放工業廢水治理,工業集聚區應當配套建設相應的汙水集中處理設施,安裝自動監測設備等;淘汰落後的工藝設備;禁止新建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小型生產項目等。

十一、問:城鎮水汙染防治措施的規定有哪些?

答:城鎮汙水應當集中處理;統籌安排建設城鎮汙水集中處理設施及配套管網,組織編制全國城鎮汙水處理設施建設規劃等;加強對城鎮汙水集中處理設施產生汙泥的處理處置的管控。

十二、問:農業農村水汙染防治措施的規定有哪些?

答: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統籌規劃建設農村汙水、垃圾處理設施建設;農業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採取措施,指導農業生產者科學、合理地施用化肥和農藥等,防止農藥對水體造成汙染,畜禽散養密集區所在地縣、鄉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對畜禽糞便汙水進行分戶收集、集中處理利用;禁止向農田灌溉渠道排放工業廢水或者醫療汙水。

与生活相关 | 《水污染防治法》你应该知道这些

十三、問:船舶水汙染防治措施的規定有哪些?

答: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統籌規劃建設船舶汙染物、廢棄物的接收、轉運及處理處置設施;海事管理機構、漁業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船舶及有關作業活動的監督管理船舶作業活動要嚴格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標準採取措施,編制方案,並且禁止採取衝灘方式進行船舶拆解作業。

十四、問:飲用水水源保護措施的規定有哪些?

答:

1.實行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制度;

2.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的邊界設立明確的地理界標和明顯的警示標誌;

3.保護區內,禁止設置排汙口;在一級保護區內禁止新建、改建、擴建與供水設施和保護水源無關的建設項目,禁止從事網箱養殖、旅遊、游泳、垂釣或者其他可能汙染飲用水水體的活動;

4.在二級保護區內禁止新建、改建、擴建排放汙染物的建設項目,且從事網箱養殖、旅遊等活動的,應當按照規定採取措施;

5.准保護區內禁止新建、擴建對水體汙染嚴重的建設項目;改建建設項目,不得增加排汙量;

6.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開展與供水相關環境狀況調查,並對威脅供水安全的實行風險管理,採取控制措施;

7.建設應急水源或者備用水源,佈局農村飲用水水源;

8.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編制飲用水安全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十五、問:其他重要水體保護保護的規定?

答: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對風景名勝區水體、重要漁業水體和其他具有特殊經濟文化價值的水體劃定保護區,並採取措施;在風景名勝區水體、重要漁業水體和其他具有特殊經濟文化價值的水體的保護區內,不得新建排汙口。

十六、問:水汙染事故的處置規定?

答:做好水汙染事故的應急準備、應急處置和事後恢復工作;嚴格執行水汙染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程序及規定。

十七、有關專業用語:

1.水汙染,是指水體因某種物質的介入,而導致其化學、物理、生物或者放射性等方面特性的改變,從而影響水的有效利用,危害人體健康或者破壞生態環境,造成水質惡化的現象。

2.水汙染物,是指直接或者間接向水體排放的,能導致水體汙染的物質。

3.有毒汙染物,是指那些直接或者間接被生物攝入體內後,可能導致該生物或者其後代發病、行為反常、遺傳異變、生理機能失常、機體變形或者死亡的汙染物。

4.汙泥,是指汙水處理過程中產生的半固態或者固態物質。

5.漁業水體,是指劃定的魚蝦類的產卵場、索餌場、越冬場、洄游通道和魚蝦貝藻類的養殖場的水體。

微信號:“瀘州日報”、“lzrbwx”

微博: @瀘州日報

新聞熱線3101142 服務熱線 3100837

与生活相关 | 《水污染防治法》你应该知道这些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