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增值稅居然也可以節稅

土地增值稅居然也可以節稅



【注會學習日記】聊聊土地增值稅的節稅事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的規定,有下列情形,免徵土地增值稅:納稅人建設普通住宅出售的,增值額未超過扣除金額20%的,免徵土地增值稅;因國家建設需要依法徵用、收回的房地產。土地增值稅是以轉讓房地產取得的收入,減除法定扣除項目金額後的增值額作為計稅依據,並按照四級超率累進稅率進行徵收。

下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 陽歌整理列舉幾個案例來聊聊這方面的事。

土地增值稅居然也可以節稅


一、巧用臨界點

案例:某房地產企業建造一批普通標準住宅,取得銷售收入2500萬元,根據稅法規定允許扣除項目金額2080萬元。該項目增值額420萬元。增值額佔扣除項目金額的百分比為20.19%,根據稅法規定,應按30%的稅率繳納土地增值=420*30%=126(萬元)。如果該企業通過營銷策劃,將銷售收入降為2480萬元,增值額為400萬元,佔扣除項目的增值率=400/2080=19.23%,低於稅法規定的20%,免徵土地增值稅。企業因降低銷售收入20萬元,少交土地增值稅126萬元,增加稅前利潤106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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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瀟瀟暮雨灑江天,一番洗清秋。漸霜風悽緊,關河冷落,殘照當樓。是處紅衰翠減,苒苒物華休。唯有長江水,


二、選擇確定是否提供利息支付過程有關金融機構證明

根據《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七條:財務費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夠按照轉讓房地產項目計算分攤並提供金融機構證明的,允許據實扣除,其他房地本條(一)、(二)項規定計算的金額合計的5%扣除,不能提供金融機構證明的,按照規定計算金額之和的10%以內計算扣除。

案例:某房地產企業的土地使用權支付1000萬元,為開發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設施花費1200萬元,財務費用中按照轉讓項目計算分攤的利息支出為80萬元,不超過同期商業銀行貸款利率。現在需要企業決定是否提供金融機構證明。

如果不提供金融機構證明,則該企業所能扣除費用的最高額(1000+1200)*10%=220萬元,如果提供金融機構證明釦除的最高額80+(1000+1200)*5%=190萬元,可見在這種情況下,不提供金融機構證明是合理的選擇。

三、增加扣除項目

案例:某房地產公司開發一棟普通標準住宅,房地產售價1000萬元,按照稅法規定可扣除費用800萬元,增值額200萬元,增值率25%,應交土地增值稅200*30%=60萬元,增值稅及附加55萬元,房地產公司的利潤=1000-800-60-55=85萬元。如果將房屋簡單裝修費用200萬元,售價增加到1200萬元,則土地增值額200萬元,增值率20%,不需要繳納土地增值稅,增值稅及附加66萬元,不考慮所得稅,利潤為1200-1000-66=134萬元,降低稅收負擔49萬元(不考慮所得稅)

四、合併核算開發多處房地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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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某房地產同時開發兩處位於城區的房地產,第一處售價1000萬元,可扣除400萬元,第二處售價1500萬元,可扣除費用1000萬元。

第一處增值率150%,應交土地增值稅600*50%-400*15%=240(萬元)

第二處增值率50%,應交土地增值稅500*30%=150(萬元),合計390萬元。

如果合併核算兩處售價2500萬元,扣除項目金額1400萬元,增值額1100萬元,增值率1100/1400=78.6%,應該繳納土地增值稅1100*40%-1400*5%=370萬元,不考慮其他稅費,減輕稅收負擔20萬元。

由於房地產銷售負擔的土地增值稅是超率累進稅率,即是說增值率越高,所使用的稅率也越高,因此還可以採取分解房地產銷售價格從而降低房地產增值率的方法,則企業承擔的土地增值稅就可以大大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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