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果縣老闆無證賣煙,被查後執法人員卻減輕了處罰

2018年9月20日,平果縣菸草專賣局執法人員在對平果縣某商店進行檢查的時候,發現該店老闆在未依法取得菸草專賣零售許可證,從平果縣縣城持證經營戶購進捲菸一批,擅自進行銷售。


平果縣老闆無證賣煙,被查後執法人員卻減輕了處罰


經查,當事人所購進的捲菸有硬盒真龍(嬌子)、真龍(錦繡)等37個品牌共36.2條。進貨價分別為:硬盒真龍(嬌子)53元/條、真龍(錦繡)95元/條,其他品牌的捲菸進貨價格在63元/條至480元/條不等;銷售價分別為:硬盒真龍(嬌子)55元/條、真龍(錦繡)100元/條,其他品牌的捲菸銷售價格在65元/條至500元/條不等。至案發時已銷售上述品牌的捲菸25.5條,獲利247元,違法經營總額5110元。當事人無證從事菸草製品零售業務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菸草專賣法》第十六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菸草專賣法實施條例》第六條的規定,屬違法經營。

在查處的過程中,老闆稱其是平果縣某廠的下崗職工,且為殘疾人,其愛人於2018年10月發生意外摔傷,為此,住院治療花費11萬元。其家庭確實困難,老闆向平果縣工商局申請減低罰款數額。經教育,平果縣工商局認為老闆已經認識到其違法行為的危害性,本著處罰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根據《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關於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正確行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指導意見》第三條第(五)項“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從輕行政處罰”第4目“因殘疾或者下崗失業等原因,生活確實困難的人有違法行為的”的規定,

依法給予從輕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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