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解讀:遼寧省“工傷認定通知”出現新表述

律師解讀:遼寧省“工傷認定通知”出現新表述

日前,遼寧省人社廳下發《關於進一步加強工傷認定和勞動能力鑑定規範管理工作的通知》,從規定內容上,出現了一些新的表述,顯然有針對性,為的是進一步規範全省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鑑定有關工作,堵塞工作中各環節的漏洞和問題。

律師解讀:遼寧省“工傷認定通知”出現新表述

一、上下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非合理時間路線不能視同工傷

《工傷保險條例》第14條規定:職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視同工傷。

何謂“上下班途中”?實踐中有很大爭議,也有認定擴大化傾向,很多百姓也誤以為,只要是上下班路上發生交通事故且非主要責任,就應該認定為工傷。此次下發的通知規定:“涉及上下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的情形,必須同時滿足合理時間、合理路線、交警部門出具的非本人主要責任的道路車輛交通事故認定等條件”,在《工傷保險條例》14條的基礎上增加了“合理時間、合理路線”的條件,更具體更細化,具有可操作性。

通知中明確提出,嚴格工傷認定行政行為。對視同工傷的情形,必須採取從嚴的原則,不得擅自外延政策界定範圍。今後,不但是上下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認定工傷要從嚴把握,其他視同工傷情形也會從嚴把握,對勞動者在證據上的要求會更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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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病亡的,強調現場性和及時性。

《工傷條例》第15條規定,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視同工傷。

何謂搶救無效死亡?在實踐中也有較大爭議,也有擴大化的傾向。

此次通知規定:“對因病死亡的情形,應嚴格按照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

當場死亡,或者在工作崗位突發疾病且情況緊急直接送往醫療機構搶救並在48小時內死亡的條件進行界定”。

通知中強調了“當場死亡”,“突發疾病且情況緊急,直接送往醫療機構搶救”,那麼非現場死亡或身體不適後回家休息又沒有送往醫療機構搶救而死亡的,認定工傷將會很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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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冒名頂替和病志造假將擔責

通知中規定:防止病退鑑定冒名頂替和病志造假。今後,對工傷申報材料的審核將更細緻更嚴格。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組織鑑定前,應認真核實被鑑定者身份真偽,利用身份證識別儀等設備逐一進行核查。

除精神類疾病和腫瘤患者外,其他科目被鑑定人在專家組鑑定前應進行必要的身體檢查,根據國家鑑定標準和基準指標確定體檢項目。對體檢指標數據與本人提交材料不符、涉嫌病志造假的,一律取消鑑定資格。

對所有被鑑定為“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結論的被鑑定人,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應進行100%的病志真實性核查。同時規定,對用人單位和個人擅自偽造、塗改病志或診斷書,提供虛假申報材料等欺詐行為,將按照相關規定移交公安部門處理。

今後,工傷認定將提高科技含量並充分利用互相網和大數據,以甄別身份真假和病志真假。提供假材料、偽造變造塗改病志的,涉嫌保險詐騙和偽造國家機關公章公文的,將移送公安機關處理,打擊力度加大。

律師解讀:遼寧省“工傷認定通知”出現新表述

四,嚴格病退標準和條件

提前病退領取養老金,已成為一塊“大蛋糕”,甚至有了一條龍服務,漏洞很大,暗箱操作難免。此次通知要求,各級主管部門要準確界定病退鑑定人員範圍,嚴格報名資格審核。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須從嚴審核報名資格,申請參加病退鑑定人員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是職工非因工傷殘或因病經過系統治療後,身體功能對工作、生活造成較大影響,其本人的勞動能力不能滿足崗位需求;

二是精神類疾病患者的病程需達到5年以上,慢性器質性精神障礙患者病程需達到2年以上,經系統治療取得精神病醫院的住院病志和診斷書;

三是循環科、呼吸等內科、內分泌類疾病患者病程需達到12個月以上,並取得住院病志及診斷書;

四是惡性腫瘤患者可不要求病程,但需提交住院病志及病理報告;

五是癲癇類疾病患者病程需達到2年以上,提交病志材料中應明確癲癇發作頻率的記載。

今後,病退鑑定上將從嚴把握,堵塞相關漏洞。在養老金缺口漸大的情況下,防止一些人利用漏洞提前通休領取養老金(不勞而獲),有著現實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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