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因班車每天早到20分鐘 向單位索10年加班費

一位名叫李剛(化名)的男子向北侖區勞動仲裁院申請,要求單位支付他近10年的加班費。接待李剛的工作人員聽了他的申訴理由後覺得很有意思,原來李剛是因為自己每天“被”提早到單位而“叫屈”。

李剛在北侖一家公司工作。他對仲裁院的工作人員說,自己在公司工作將近10年了,上下班基本上坐公司的班車。公司規定早上8時上班,但班車幾乎每天7時40分光景就到單位了。“我每天要‘被’提早到單位20分鐘,這並非是我的本意,是公司的原因造成了我工作時間的延長,所以公司應該支付我這近10年來每天20分鐘的加班費!”李剛說。

聽了李剛的話,仲裁院工作人員問:“公司班車是不是免費乘坐的?”

“是的!”李剛回答。

“公司有沒有強制要求員工必須坐班車上班?”

“沒有!可以自己坐公交車去上班,也可以自己開車去。”

“那你以後就自己想辦法去上班好了,不要坐公司的班車了。”工作人員對李剛說。

那麼李剛提出的仲裁申請是否合理呢?仲裁院的工作人員解釋說,根據《勞動法》有關規定,加班一般是指用人單位根據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安排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以外的工作。需要注意的是,加班是建立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基礎上的,用人單位不得強迫員工加班,而員工也無權單方面自己決定加班。李剛所說的每天提早到單位20分鐘,並不說明他每天就在單位多幹了20分鐘的活,這20分鐘也許被他用來幹其他的事,因此這20分鐘不屬於被延長的工作時間。更何況,李剛也完全可以不坐班車去單位上班,是他自己要坐班車的。“因此,他每天提早到單位的這20分鐘,不能稱之為‘加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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