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員和公司之間是什麼關係?這個可真要好好屢屢!

船員的勞動關係認定

依據法律相關規定,船員勞務合同糾紛系獨立案由,因船員勞務合同糾紛直接向海事法院提起的訴訟,海事法院應當受理,而無須經過勞動爭議仲裁前置程序。

那麼,船員與船舶所有人或船舶經營人之間只能構成勞務關係嗎?是否可以構成勞動關係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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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簡介】

寧波義海海洋環保工程公司系“義海007”號船舶所有人。其與樂某口頭約定,樂某任職為輪機長,工資為8000元/月,主要工作內容是負責開關機器、處理汙油、記錄各項設備與工作情況等日誌。

樂某工作方式為其收到船期信息後上船工作,完成一定工作任務後,樂某可自由支配時間休息。

後,樂某於2017年8月至11月在“義海007”號船上工作。

2018年5月,樂某提請勞動仲裁,要求確認其與義海公司存在事實勞動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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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維析法】

勞社部《關於確立勞動關係有關事項的通知》第1條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同時具備下列情形的,勞動關係成立:(一)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二)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適用於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三)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

義海公司未與樂某簽訂書面合同。故,對於雙方之間是否成立勞動關係,應參照上述規定進行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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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樂某作為有資質的高級船員,與義海公司均符合法律規定的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主體資格。

2、樂某接受義海公司安排的輪機長一職的工作,自2017年8月至11月在義海公司所屬的“義海007”船上,有規律的在油類記錄簿、輪機日誌、航海日誌上進行記錄。

該勞動內容系義海公司業務的組成部分,且義海公司同意按每月8000元標準向樂某發放工資,可以認定樂某系從事義海公司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

3、樂某按船期通知上船工作,其餘時間自由支配,是否可以認定樂某不受義海公司的勞動管理呢?

法院經審理認為,船員職業具有特殊性,其值班及休假與其他普通勞動者存在較大差異,但並不因此構成樂某不受義海公司規章制度制約和公司管理的理由。

且樂某任職輪機長崗位,系高級船員。對照樂某的崗位職責,即使按照義海公司有關“樂某按船期通知上船工作”的主張,也能夠認定樂某在一定程度上接受義海公司的勞動管理。

故,法院最終認定義海公司與樂某之間於2017年8月至2017年11月期間構成事實上的勞動合同關係,並將本案案由確定為確認勞動關係糾紛。

【(2018)浙民終1056號】

維個權提示您,船員與船舶所有人或經營者之間可以構成勞務關係,亦可構成勞動關係。因船員職業具有特殊性,其值班及休假與其他普通勞動者存在較大差異,故在判定其與船舶所有人或經營者之間關係時,不應以普通行業用人單位的監督管理模式進行參照,而應按照勞社部《關於確立勞動關係有關事項的通知》相關內容,具體分析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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