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個稅體系下的稅收居民祕密(下)——你不得不知的稅商知識

新個稅體系下的稅收居民秘密(下)——你不得不知的稅商知識

在新個稅體系下的稅收居民秘密——上篇中,【稅商 | 新個稅體系下的稅收居民秘密(上)——你不得不知的稅商知識】,老梁跟大家探討了中國稅收居民與非稅收居民的區別。今天,我又想考考大家兩個問題:

1、一位中國的稅收居民,在澳洲賺取的收入都要向中國稅務局繳稅嗎?

2、一位中國的非稅收居民,在中國大陸賺取的收入都要向中國稅務局繳稅嗎?

有一位朋友是這樣回答第一個問題的:按照“屬人”原則,全球的收入都要向中國繳稅。所以應該向國稅局繳稅!

有一位朋友是這樣回答第二個問題的:按照“屬地”原則,來源於中國大陸的收入都要向中國繳稅。所以應該向國稅局繳稅!

那如上兩位朋友的回答正確嗎?

揭曉答案的時刻到了:如上兩個回答是錯誤的,正確的答案都是三個字——不一定!

我想此刻大家懵掉了,老梁你怎麼推翻了上篇介紹的“屬人+屬地” 原則啦?其實,老梁沒有犯糊塗,我接下來就是向大家介紹新版個稅對於“屬人+屬地”原則的例外情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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咱們先看一下兩個重要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條

在中國境內無住所的個人,在中國境內居住累計滿183天的年度連續不滿六年的,經向主管稅務機關備案,其來源於中國境外且由境外單位或者個人支付的所得,免予繳納個人所得稅;在中國境內居住累計滿183天的任一年度中有一次離境超過30天的,其在中國境內居住累計滿183天的年度的連續年限重新起算。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五條

在中國境內無住所的個人,在一個納稅年度內在中國境內居住累計不超過90天的,其來源於中國境內的所得,由境外僱主支付並且不由該僱主在中國境內的機構、場所負擔的部分,免予繳納個人所得稅。

這兩個法條將“屬人+屬地”徵稅原則的例外情況做了非常完整的闡述,但是要想理解清楚並非易事。要想搞明白這兩個法條,就必須弄清楚這兩個法條裡面的四個關鍵時間點:6年、183天、90天、3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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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財稅政策會給高客帶來什麼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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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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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慮到很多移民定居在海外的中國同胞、港澳臺同胞、外籍來華朋友,大家沒有在中國有住所,只是某幾年在中國長期工作了一段時間(每個納稅年度累計滿183天),未來應該還是回到港澳臺或母國生活工作。按稅法要求,大家屬於中國稅收居民了,但是要按照“屬人”原則對大家的全球收入進行徵稅,是不是不利於團結外國友人和港澳臺同胞呢?

為此,我國在稅法中專門為這些“一定年度內在華長期工作”的朋友開了一個綠燈,只要全部符合如下五個條件,你就可以免交個人所得稅:

1、在中國大陸無住所。

2、在中國大陸居住累計滿183天的連續年度<6年。

4、由境外支付。

5、向中國主管稅務機關備案。

還有一部分移民定居在海外的中國同胞、港澳臺同胞、外籍來華朋友,每年僅僅只在中國大陸工作很短的時間,其餘時間均在中國境外工作。那在中國大陸賺取的收入,能不能也減免個人所得稅呢?

為此,我們在稅法中又專門為這些“一年內短期在華工作”的朋友開了一個綠燈,只要全部符合如下四個條件,你就可以免交個人所得稅:

1、在中國大陸無住所。

2、一個納稅年度內,在中國大陸居住累計天數≤90天。

4、由境外支付。

為了幫大家梳理繳納個人所得稅的各類情況,老梁專門為大家設計了一份圖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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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S:標紅部分為“屬地+屬人”徵稅原則的例外情況

相信通過上面的交流,大家明白了6年、183天、90天三個關鍵詞的含義了。

最後,我再給大家解釋一下“30天”這個關鍵詞。一部分移民定居在海外的中國同胞、港澳臺同胞、外籍來華朋友比較關注一個問題:

我在中國大陸沒有住所,每年在中國居住的時間滿183天,我知道自己是中國稅務居民。但是我向中國稅務機關備案:我的收入來源於海外並且在海外支付。按照新版個人所得稅法要求,我的稅務居民的連續年限不滿6年,這部分收入是不繳個人所得稅的。但是我每年都會抽一段時間到中國境外度假陪伴家人,請問我在中國大陸的“連續年限”能否重新計算,從而確保我的海外收入一直不繳中國大陸的個人所得稅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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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訴大家,這是可以實現的!因為你在一個納稅年度內,有一次離境超過30天的,那你作為中國稅務居民的連續年限就會重新計算。這樣,大家就可以採用如下辦法:稅務居民連續年度的第6年,就要給自己放一個長假,去海外一次性度假超過30天。

但是,老梁還是要再次強調一件事:按照稅法的規定,一個人的離境當天和入境當天都算作居住在中國的天數!所以,為了穩妥起見,大家最好給自己放一個35天的假期,切記這35天就不要回中國大陸啦!

本文為梁磊老師原創,歡迎轉發分享至朋友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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