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个税体系下的税收居民秘密(下)——你不得不知的税商知识

新个税体系下的税收居民秘密(下)——你不得不知的税商知识

在新个税体系下的税收居民秘密——上篇中,【税商 | 新个税体系下的税收居民秘密(上)——你不得不知的税商知识】,老梁跟大家探讨了中国税收居民与非税收居民的区别。今天,我又想考考大家两个问题:

1、一位中国的税收居民,在澳洲赚取的收入都要向中国税务局缴税吗?

2、一位中国的非税收居民,在中国大陆赚取的收入都要向中国税务局缴税吗?

有一位朋友是这样回答第一个问题的:按照“属人”原则,全球的收入都要向中国缴税。所以应该向国税局缴税!

有一位朋友是这样回答第二个问题的:按照“属地”原则,来源于中国大陆的收入都要向中国缴税。所以应该向国税局缴税!

那如上两位朋友的回答正确吗?

揭晓答案的时刻到了:如上两个回答是错误的,正确的答案都是三个字——不一定!

我想此刻大家懵掉了,老梁你怎么推翻了上篇介绍的“属人+属地” 原则啦?其实,老梁没有犯糊涂,我接下来就是向大家介绍新版个税对于“属人+属地”原则的例外情况的。

1

咱们先看一下两个重要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条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年度连续不满六年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其来源于中国境外且由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支付的所得,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任一年度中有一次离境超过30天的,其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年度的连续年限重新起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条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超过90天的,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由境外雇主支付并且不由该雇主在中国境内的机构、场所负担的部分,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

这两个法条将“属人+属地”征税原则的例外情况做了非常完整的阐述,但是要想理解清楚并非易事。要想搞明白这两个法条,就必须弄清楚这两个法条里面的四个关键时间点:6年、183天、90天、3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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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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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虑到很多移民定居在海外的中国同胞、港澳台同胞、外籍来华朋友,大家没有在中国有住所,只是某几年在中国长期工作了一段时间(每个纳税年度累计满183天),未来应该还是回到港澳台或母国生活工作。按税法要求,大家属于中国税收居民了,但是要按照“属人”原则对大家的全球收入进行征税,是不是不利于团结外国友人和港澳台同胞呢?

为此,我国在税法中专门为这些“一定年度内在华长期工作”的朋友开了一个绿灯,只要全部符合如下五个条件,你就可以免交个人所得税:

1、在中国大陆无住所。

2、在中国大陆居住累计满183天的连续年度<6年。

4、由境外支付。

5、向中国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还有一部分移民定居在海外的中国同胞、港澳台同胞、外籍来华朋友,每年仅仅只在中国大陆工作很短的时间,其余时间均在中国境外工作。那在中国大陆赚取的收入,能不能也减免个人所得税呢?

为此,我们在税法中又专门为这些“一年内短期在华工作”的朋友开了一个绿灯,只要全部符合如下四个条件,你就可以免交个人所得税:

1、在中国大陆无住所。

2、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大陆居住累计天数≤90天。

4、由境外支付。

为了帮大家梳理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各类情况,老梁专门为大家设计了一份图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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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S:标红部分为“属地+属人”征税原则的例外情况

相信通过上面的交流,大家明白了6年、183天、90天三个关键词的含义了。

最后,我再给大家解释一下“30天”这个关键词。一部分移民定居在海外的中国同胞、港澳台同胞、外籍来华朋友比较关注一个问题:

我在中国大陆没有住所,每年在中国居住的时间满183天,我知道自己是中国税务居民。但是我向中国税务机关备案:我的收入来源于海外并且在海外支付。按照新版个人所得税法要求,我的税务居民的连续年限不满6年,这部分收入是不缴个人所得税的。但是我每年都会抽一段时间到中国境外度假陪伴家人,请问我在中国大陆的“连续年限”能否重新计算,从而确保我的海外收入一直不缴中国大陆的个人所得税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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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诉大家,这是可以实现的!因为你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有一次离境超过30天的,那你作为中国税务居民的连续年限就会重新计算。这样,大家就可以采用如下办法:税务居民连续年度的第6年,就要给自己放一个长假,去海外一次性度假超过30天。

但是,老梁还是要再次强调一件事:按照税法的规定,一个人的离境当天和入境当天都算作居住在中国的天数!所以,为了稳妥起见,大家最好给自己放一个35天的假期,切记这35天就不要回中国大陆啦!

本文为梁磊老师原创,欢迎转发分享至朋友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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