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在,在大多數人的觀念裡
離婚已是一件平常的事情。
但離婚時,
涉及到財產分割等內容
容易引發糾紛。
有人為此還想轉移財產!
小普
夫妻離婚,一方轉移財產,這筆財產到底歸誰?
我給你講個案例。
小司
案情回顧
2004年5月,王先生和鄭女士經人介紹相識,後兩人登記結婚,並於2008年7月生育一女。
婚後初期兩人感情尚可,然而隨著時間的推移,因婆媳關係緊張加上夫妻對育兒理念的分歧,兩人衝突日益升級,2017年11月,王先生在與鄭女士大吵一架後從家中搬出,開始分居生活。
2018年4月,王先生向法院起訴,要求與鄭女士離婚;鄭女士反對,認為雙方未到達感情破裂的程度。王先生的訴請被法院駁回。11月,王先生再次訴至法院要求離婚。
經調解,雙方對於解除婚姻關係、女兒撫養問題及房產分配等均達成一致,但鄭女士要求分割王先生名下銀行賬戶內夫妻共同存款30餘萬元,卻遭到王先生反對。
庭審中,王先生提交了銀行賬戶自今年2月起的交易明細,顯示至11月,賬戶餘額不足百元。應鄭女士的申請,法院調取了王先生上述賬號自2012年開戶後的交易明細,顯示在2017年7月21日,王先生通過ATM轉賬及櫃檯交易的方式,將賬戶內的25萬元轉賬至其妹妹王小姐名下。
王先生辯稱,該筆存款是其工資收入,然而被細問到這筆款項的用途時,他先是聲稱已用於家庭開銷,後又改稱用於償還其妹妹的借款,但均未提供相應證據證明。
法院判定
本案中,王先生於2017年7月21日將其賬戶內的25萬元轉賬至其妹妹名下,但對錢款的去向不能作出合理的解釋和說明,結合案件事實及相關證據,可以認定王先生存在轉移、隱藏夫妻共同財產的情節。
因此,對王先生轉移的25萬元存款,法院判決其補償鄭女士15萬元。
本案雙方爭議的焦點在於
王先生是否轉移夫妻共同財產
及該筆存款應如何分割。
法條鏈接
《婚姻法》
第十七條第二款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四十七條 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小司講解
一方在離婚訴訟期間或離婚訴訟前,有上述隱藏、轉移夫妻共同財產的行為,侵害了夫妻對共同財產的平等處理權,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應當依照規定少分或不分。
小司奉勸那些
離婚想轉移財產的人,
做事要三思啊!
小心得不償失!
關注我們
閱讀更多 張家港市司法局 的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