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比特人》裡的法律:為什麼矮人領袖只能是索林?

《霍比特人之五軍之戰》是一部在任何時間看都十分精彩的故事,用魔獸爭霸視角看,這是一個人族聯合暗夜精靈大戰不死族和半獸人的故事。在影迷們仍然在津津樂道電影帶給我們的震撼的時候,我們通常會有一個疑問:為什麼《霍比特人》裡有些地方,我們看起來會有些……彆扭呢?

《霍比特人》裡的法律:為什麼矮人領袖只能是索林?

這個問題的答案其實充斥著電影裡的所有橋段,我們不妨刪繁就簡,從矮人王索林的故事談起:

為什麼德瓦爾不能取代索林?

惡龍史矛革死後,矮人部落的國王索林·橡木盾重新佔領孤山,並得到了惡龍留下的大量寶藏。很快,索林就在金錢中迷失了自己,甚至為了尋找失落的阿肯鑽石,索林甚至試圖殺掉自己的同伴——霍比特人比爾博。當然,這一有違“公義”的舉動當然遭到了所有屬下的反對。這些下屬儘管沒有明顯言語上的對抗,但在行為上,一些矮人已經開始動手阻攔索林殺掉比爾博,而另一些人就已經開始準備繩子放比爾博逃走了。顯然,法不治眾,索林並不能拿其他矮人怎麼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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緊接著人族、暗夜同不死族的戰役在孤山上打響,面對自己的兄弟多恩在孤山外被包圍,索林腦子裡依然是如何轉移孤山的寶藏,而對外面的戰役漠不關心。這一犯眾怒的舉動終於隨著一場對話爆發了。索林的親屬德瓦林幾番勸阻,但索林依舊不為所動。最終,索林完成了對自己的救贖,打開城堡增援多恩,並聯合人族暗夜,打贏了五軍之戰。

索林· 橡木盾是《霍比特人》裡矮人的首領。他一度在金銀財寶中迷失了自己,但這時其他的矮人們並沒有選擇廢除已經失去領導能力的索林的統治地位,最後是索林自己完成了自我救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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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此我們或許會產生兩個問題:

1、為什麼在敵軍已經兵臨孤山、而索林已經犯眾怒的前提下,他的矮人屬下沒有選擇將索林軟禁起來?或者屬下直接將索林殺掉,自己帶其他部下增援多恩?

2、如果是中國人拍攝霍比特人,按照“正常”的劇情推演,我們能不能等到索林自我救贖的完成?

對這些問題的答案,我們就不得不從中西方的法律(亦或是正義)觀念談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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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種法律觀念

出生於十九世紀的馬克思韋伯無疑是對二十世紀影響最為深遠的法學、社會學、政治學等學科的大家。在他看來,人類歷史上所有形式的統治都源於民眾無條件的服從。這種服從的前提便在於民政對自己統治合法性的認可。換句話說,只要這點成立,那麼人類政治歷史上任何穩定的、成功的政治形態,都是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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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此他將合法政體分成了三種形態。

第一個是傳統型,也就是通過某種習慣取得自身合法性的政權。如電影中索林·橡木盾的合法性就來源於自己的父親索恩。這種合法性的特點往往基於某種習慣,或者某種程序。換句話說,之所以索林是矮人部落的領袖而德瓦林不是,原因就在於索林是索恩親生的。這種統治類型一定會伴隨某種特定的程序,如中國古代的禪讓,或君主制最為常見的嫡長子繼承製度。

為啥索林是矮人的領袖?因為他是索恩親生的;為啥之前索恩是矮人的領袖?因為他是索爾親生的……這種橋段,聽起來有些熟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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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種合法政體的形態叫為卡里斯馬型,也叫魅力型統治。卡里斯馬的說法源於基督教,主要指代具有非凡魅力的領袖。這類領袖我們在電影中也可以看到,如人族部落的領袖神箭手巴德,便是通過擊殺惡龍,完成了長湖鎮居民對他的遵從;在現實生活中,我們也可以看到歷史上一些在當時極富人格魅力的統治者,便是這種類型的典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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魅力型統治往往伴隨兩個問題,其一是領袖魅力能否長期存續。借用電影裡的橋段便是:假如神箭手巴德帶領長湖鎮居民佔領孤山,但自己迷失在寶藏中的話,那麼他將不再配做長湖鎮的領袖,統治合法性便會瞬間喪失;第二個另一個則是魅力型統治本身和傳統型統治之間的衝突。這個問題包含了“形式”和“實質”的衝突,我們下文還會談到。

第三種合法政體稱為法理型統治,即國家政權的合法性來源於由國家全體制定的某種程序上的規則。如美國總統大選,候選人只要獲得了51%的支持票,就可以成為國家的總統,而不管其他49%的公民如何反對。當然,在韋伯看來,這種合法性是最符合歷史潮流的合法性類型,也是今天世界上絕大多數國家所接受的政權合法性的統治類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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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我們將上述三種合法性做出一個分類,可以看到傳統型統治和法理型統治代表著一類合法性。這類合法性在往往遵循某種形式上的標準,我們通常將其稱為形式合法性(legality),在這類標準下,只要統治者是基於某種大家明示或默認的規則,那政權就是合法的,誰也不能取代。

而魅力型統治則不然。在這裡,當一個人或組織擁有了某種魅力,那麼這類組織只要長期穩定存在,那麼他就是合法的。也就意味著它的產生並不基於某種程序,而在於統治者各種各樣的魅力。這種合法性我們也有一個名詞,稱它為“正當性”(legitimacy),也有人稱它為實質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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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到電影,當這兩種合法性發生衝突時,對它的取捨便成了這類題材電影主題。

即便索林已經在 金銀財寶裡迷失了自我,失去了成為統治者的“正當性”,但他的統治對其他矮人來說仍然具有“形式合法性”(他老爹是索恩)。所以,其他的矮人並不會想要去推翻索林取而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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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霍比特人》中,編劇明顯是站在形式合法性這邊的,這或許是歐洲數百年來法律觀念的傳統。因此在電影中,我們也看到了諸如副鎮長艾福德這樣儘管貪生怕死,但沒有人能拿他怎麼樣的配角。換句話說,如果沒有了程序,也就沒有了權利。可這個問題在中國,就沒那麼簡單了。

“形式”與“實質”合法性的選擇

我們不妨從公元前1046年講起。其時,商朝已經走到了自己王朝的尾聲,商朝的最後一個統治者帝辛實在不爭氣,史書說他殘忍好武,荒淫無道。當時全國大大小小的諸侯都被整的無法生存,這個時候,陝西岐山一個叫姬發的首領,帶領全國的諸侯打進了帝辛老家朝歌,帝辛自殺身亡。姬發則成為了歷史上著名的周武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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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當時的君臣倫理下,姬發顯然要為自己推翻帝辛,建立周朝做出合法性論證,否則臣子犯上作亂的口子一旦打開,周朝離滅亡也就不遠了。為了達到這個目的,姬發主要做了兩件事:第一件是儘可能的汙名帝辛,首先將他的名字稱為“紂王”;第二件則是在當時君臣倫理的傳統型合法性的外衣之下,提出了另外一重對合法性判斷的“正當性”標準,也就是法律史上著名的“以德配天”。

以德配天的邏輯基本是這樣的,國家的領導人是天子,是天帝派他來管理人間的一切,所以作為普通人,當然要遵守天子的主張。但是,天帝對他派來的兒子也是有KPI考核的,當他不滿意這個兒子表現的時候,天帝就需要再找一個更加有“德”的人推翻這個天子,重新打理人間事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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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當齊宣王問孟子:“武王伐紂……是臣子殺了君主嗎?”孟子回答說:“殺害有道德的人的人被稱為賊子,殺害義士被稱為殘暴,做出這兩件事情的人就被稱為匹夫,所以我就沒聽過弒君的故事,就聽說過人們殺了一個叫紂的匹夫,殺掉他那也叫事。”

中西方在“合法性”上的差異

在國家合法性問題上,中國自古就有兩個標準。一個是通過傳統的形式合法的標準,另一種是當通過傳統的合法性標準不能滿足人們預期的時候,就一定要有一個人站出來,推翻它的合法性。對這種觀念的描述最精妙的,其實是小說《水滸傳》中李逵的那番話:“你的皇帝姓宋,我的哥哥也姓宋。你做的皇帝,偏我哥哥做不得皇帝?” 不難看到,後一種合法性至少在效力上,要比前者高多了。這也正是中國古代所有改朝換代時,各路起義軍、貴族的首選口號。

而在民間,這種觀念則演化成了另外一種形態:追求實體正義,漠視程序。

《霍比特人》裡的法律:為什麼矮人領袖只能是索林?

因此在我們國家的文學作品裡,我們經常可以看到執法者為求目的,甚至經常去欺詐嫌疑人以求“公正”的例子。而這些林林總總的例子,在很大程度上的確成為了我國的編劇在設計劇情時的靈感來源。說回電影,顯然,在這些例子薰陶下的編劇本,是不會讓索林等到自我救贖的那天的,德瓦林有上百種成套的理由去取代索林,這個坎兒,是編劇極難跨越的。

《霍比特人》裡的法律:為什麼矮人領袖只能是索林?

這或許就是中國無法拍出《霍比特人》裡那些橋段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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