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確了,小規模納稅人免徵增值稅細節

小規模納稅人免徵增值稅細節明確!(附案例解讀)

日前,財政部、稅務總局聯合發佈《關於實施小微企業普惠性稅收減免政策的通知》,實施時間自2019年1月1日起延續三年。該政策得到迅速落實,對小微企業實施普惠性降稅,貫徹了中央減稅降費工作精神。

國家稅務總局20日發佈《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小規模納稅人免徵增值稅政策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以及《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地方稅種和相關附加減徵政策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

下面,對《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小規模納稅人免徵增值稅政策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明確的有關事項進行案例解讀。

政策解讀及案例

一、關於月(季)銷售額的執行口徑

明確納稅人以所有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包括銷售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和不動產)合併計算銷售額,判斷是否達到免稅標準。同時,小規模納稅人在扣除本期發生的銷售不動產的銷售額後仍未超過10萬元的,其銷售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取得的銷售額,可享受小規模納稅人免稅政策。

舉例說明:

例1:A小規模納稅人2019年1月銷售貨物4萬元,提供服務3萬元,銷售不動產2萬元。合計銷售額為9(=4+3+2)萬元,未超過10萬元免稅標準,因此,該納稅人銷售貨物、服務和不動產取得的銷售額9萬元,可享受小規模納稅人免稅政策。

例2:A小規模納稅人2019年1月銷售貨物4萬元,提供服務3萬元,銷售不動產10萬元。合計銷售額為17(=4+3+10)萬元,剔除銷售不動產後的銷售額為7(=4+3)萬元,因此,該納稅人銷售貨物和服務相對應的銷售額7萬元可以享受小規模納稅人免稅政策,銷售不動產10萬元應照章納稅。

二、差額徵稅政策適用問題

營改增以來,延續了營業稅的一些差額徵稅政策。比如,建築業小規模納稅人,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對外支付的分包款後的餘額為銷售額,計算繳納增值稅。

公告明確適用增值稅差額徵稅政策的,以差額後的餘額為銷售額,確定其是否可享受小規模納稅人免稅政策。同時,明確了小規模納稅人《增值稅納稅申報表》中“免稅銷售額”的填報口徑。

舉例說明:

2019年1月,某建築業小規模納稅人(按月納稅)取得建築服務收入20萬元,同時向其他建築企業支付分包款12萬元,則該小規模納稅人當月扣除分包款後的銷售額為8萬元,未超過10萬元免稅標準,因此,當月可享受小規模納稅人免稅政策。

三、關於小規模納稅人納稅期的選擇

小規模納稅人,納稅期限不同,其享受免稅政策的效果可能存在差異。

舉例說明:

情況1:某小規模納稅人2019年1-3月的銷售額分別是5萬元、11萬元和12萬元。如果按月納稅,則只有1月的5萬元能夠享受免稅;如果按季納稅,由於該季度銷售額為28萬元,未超過免稅標準,因此,28萬元全部能享受免稅。在這種情況下,小規模納稅人更願意實行按季納稅。

情況2:某小規模納稅人2019年1-3月的銷售額分別是8萬元、11萬元和12萬元,如果按月納稅,1月份的8萬元能夠享受免稅,如果按季納稅,由於該季度銷售額31萬元已超過免稅標準,因此,31萬元均無法享受免稅。在這種情況下,小規模納稅人更願意實行按月納稅。

基於以上情況,為確保小規模納稅人充分享受政策,公告明確,按照固定期限納稅的小規模納稅人可以根據自己的實際經營情況選擇實行按月納稅或按季納稅。為確保年度內納稅人的納稅期限相對穩定,同時也明確了一經選擇,一個會計年度內不得變更。

四、其他個人出租不動產的政策適用問題

稅務總局在2016年制發了23號公告和53號公告,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九條所稱的其他個人,採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包括預收款)形式出租不動產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對應的租賃期內平均分攤,分攤後的月租金收入不超過3萬元的,可享受小規模納稅人免稅政策。為確保納稅人充分享受政策,在上調免稅標準至10萬元後,該政策繼續執行。

五、一般納稅人轉登記問題

2018年,將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統一至500萬元時,允許此前按照較低標準認定(登記)的一般納稅人,在2018年年底前自願選擇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

此次提高增值稅免稅標準至10萬元,相當於年銷售額120萬元以下的小規模納稅人都可以享受免稅政策。在這種情況下,可能會有一般納稅人提出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以享受免稅政策的訴求。

為確保納稅人充分享受稅收減免政策,公告明確一般納稅人如果年銷售額不超過500萬元的,可在2019年度選擇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轉登記後可享受免稅政策。需要注意的是,曾在2018年選擇過轉登記的納稅人,在2019年仍可選擇轉登記;但是,2019年選擇轉登記的,再次登記為一般納稅人後,不得再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

六、預繳增值稅政策的適用問題

現行增值稅實施了若干預繳稅款的徵管措施,比如跨地區提供建築服務、銷售不動產、出租不動產等等。考慮到免稅標準由3萬元提高至10萬元,納稅人的政策受益面和受益程度均有大幅提高,公告明確,按照現行規定應當預繳增值稅稅款的小規模納稅人,凡在預繳地實現的月銷售額未超過10萬元的,當期無需預繳稅款。本公告下發前已經預繳稅款的,可以向預繳地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

七、關於銷售不動產政策適用問題

小規模納稅人中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銷售不動產,涉及納稅人在不動產所在地預繳稅款的事項。

增值稅免稅標準提高至10萬元後,如果銷售不動產銷售額為20萬元,則:第一種情況,如果某個體工商戶選擇按月納稅,銷售不動產銷售額超過月銷售額10萬元免稅標準,則仍應在不動產所在地預繳稅款;第二種情況,如果該個體工商戶選擇按季納稅,銷售不動產銷售額未超過季度銷售額30萬元的免稅標準,則無需在不動產所在地預繳稅款。

因此,公告明確小規模納稅人中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銷售不動產,應按其納稅期、公告第六條以及其他現行政策規定確定是否預繳增值稅。

其他個人偶然發生銷售不動產的行為,應當按照現行政策規定實行按次納稅。因此,公告明確其他個人銷售不動產,繼續按照現行政策規定徵免增值稅。比如,如果其他個人銷售住房滿2年符合免稅條件的,仍可繼續享受免稅;如不符合免稅條件,則應照章納稅。

八、已繳納稅款並開具專用發票的處理問題

按照現行政策規定,納稅人自行開具或申請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應就其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相對應的應稅行為計算繳納增值稅。公告明確,如果小規模納稅人月銷售額未超過10萬元的,當期因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已經繳納的稅款,在增值稅專用發票全部聯次追回或者按規定開具紅字專用發票後,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已繳納的增值稅。

九、2019年1月(季度)涉稅事項的追溯適用問題

考慮到免稅文件下發時間晚於免稅政策開始執行的時間(2019年1月1日),為確保小規模納稅人足額享受10萬元免稅政策,公告對小規模納稅人2019年第一個稅款所屬期已繳納稅款的追溯處理問題進行了明確,即小規模納稅人2019年1月份銷售額未超過10萬元(第1季度未超過30萬元)的,當期因代開普通發票已經繳納的稅款,可以在辦理納稅申報時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

十、關於發票開具問題

為了便利納稅人開具使用發票,已經使用增值稅發票管理系統開具發票的小規模納稅人,在免稅標準調整後,月銷售額未超過10萬元的,可以繼續使用現有稅控設備開具發票。如果小規模納稅人已經自行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同樣可以使用現有稅控設備繼續開具。除上述情況和銷售額標準同步調整外,小規模納稅人自行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其他事宜按照現行規定執行。

國家為扶持小微企業發展,陸續出臺了一系列稅收優惠文件,稅政君再帶著您回顧一下2013年至今的與小微企業有關的稅收優惠文件!

2013年至今的

與小微企業有關的稅收優惠文件

2013年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暫免徵收部分小微企業增值稅和營業稅的通知》

文號:財稅〔2013〕52號

主要內容:

自2013年8月1日起,對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中月銷售額不超過2萬元的企業或非企業性單位,暫免徵收增值稅。

變化點:月銷售額不超過2萬元的小微企業可享受免徵收增值稅優惠。

2014年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支持小微企業增值稅和營業稅政策的通知》

文號:財稅〔2014〕71號

主要內容:自2014年10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對月銷售額2萬元至3萬元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免徵增值稅。

變化點:享受免徵收優惠政策的小微企業範圍擴容至月銷售3萬元。

2015年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繼續執行小微企業增值稅和營業稅政策的通知》

文號:財稅〔2015〕96號

主要內容:

自2016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對月銷售額2萬元至3萬元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免徵增值稅。

變化點:免徵增值稅優惠政策延長2年。

2017年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延續小微企業增值稅政策的通知》

文號:財稅〔2017〕76號

主要內容: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繼續對月銷售額2萬元至3萬元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免徵增值稅。

變化點:免徵增值稅優惠政策繼續延長3年。

2019年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實施小微企業普惠性稅收減免政策的通知》

文號:財稅〔2019〕13號

主要內容: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小規模納稅人發生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合計月銷售額未超過10萬元(以1個季度為1個納稅期的,季度銷售額未超過30萬元)的,免徵增值稅。

變化點:將原來的月銷售未超過3萬(季未超過9萬)變化為月未超10萬(季未超3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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