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民工有福了,勞動法出新規,四種情況老闆不能隨便扣除我們工資

在外務工農民有福了,勞動法出新規,四種情況老闆不能隨便扣除我們工資。現在的農村,很多農民都選擇了進城打工,很少有農民願意呆在家鄉種地。進城打工做的都是最苦最累的活,一年到頭得的都是自己的血汗錢,然而卻經常有一些無良老闆,以各種理由來扣員工的工資,特別是在年底的時候,很多地方更是越扣越兇。那麼這些企業的行為是否合理?是否合法?我們今天就來看一看。

農民工有福了,勞動法出新規,四種情況老闆不能隨便扣除我們工資

往往農民工遇到這樣的情況時,百分之八十會忍氣吞聲,感覺能給多少給多少,只要給錢就行。認為自己的勞動不值錢,有個幹活掙錢的地方就不錯了,自己不要挑肥揀瘦。其實,往往就是這樣才更助長了腹黑老闆的囂張氣焰。

經歷過這樣的扣錢花招,比如說上班遲到的扣錢,工作失誤的扣錢或者是發工資的時候也找藉口,沒零錢的不給發零錢,各種等等的理由,總是讓農民工工資拿不完。今天小編就總結了幾種老闆不能無緣無故的扣發工資的情況!

第一種:辭職不幹被扣工資

農民們最常見,假如我們打算辭職不幹的時候,老闆們往往會以不發工資來迫使我們繼續為他們幹活。如果我們自己離開,那麼他們就會把我們的工資剋扣。遇到這樣情況呢,老農建議大家先按正常程序辭職,如果老闆不放人,不發工資,我們就可以到當地勞動部門維護自己的權利。

第二種, 加班工資不能隨意降低

如果勞動合同明確約定工資數額,但未約定加班工資基數的,應以勞動合同約定的工資作為加班工資基數。如果勞動合同中工資項目分為“基本工資”、“崗位工資”、“職務工資”等,應以各個工資項目的總和作為基數計發加班費,不能以其中單獨一項作為計算基數。

如果勞動合同對勞動報酬沒有明確約定,引發勞動爭議的,勞動者可與用人單位重新協商;協商不成的,可由用人單位與職工代表通過集體協商確定,協商結果應簽訂集體合同或工資協商協議。

農民工有福了,勞動法出新規,四種情況老闆不能隨便扣除我們工資

如果集體合同(工資協商協議)、勞動合同均未約定工資數額和加班工資基數的,應以勞動者本人實際工資收入作為加班工資基數。

第三種,懲罰性扣除

有些用人單位覺得員工“違約”或者不遵守紀律,要扣除工資懲戒,這也是不行的。

員工工資應該與“缺席”勞動所帶來的損失直接聯繫,而不是用人單位口頭上說的“不遵守紀律”。

第四種:辭職不幹被扣工資

農民們最常見,假如我們打算辭職不幹的時候,老闆們往往會以不發工資來迫使我們繼續為他們幹活。如果我們自己離開,那麼他們就會把我們的工資剋扣。遇到這樣情況呢,老農建議大家先按正常程序辭職,如果老闆不放人,不發工資,我們就可以到當地勞動部門維護自己的權利。

農民工有福了,勞動法出新規,四種情況老闆不能隨便扣除我們工資

所有人應該都是激動的

然而工資到手的一瞬間

幾家歡喜幾家愁

工資莫名其妙的少了幾百塊

一問人事部

人事部可愛的小姐姐告訴你是因為

上班遲到扣

銷售任務未完成扣

請假產檢扣

……

當被扣錢的時候總想說點什麼

可是看著人事部小姐姐的大眼睛

只能敢怒不敢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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