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为小微?银保监会2019小微“两增两控”逐条分析

本文纲要

一、金融监管研究院总体解读

一、何为小微?

作为金融监管部门和财税部门,多年来出台了一些列小微企业金融扶持政策。银行业金融机构也积极创新小微企业信贷流程,比如设立社区银行、开展联合票据等尝试,但小微企业天生抗风险能力差、缺乏担保,商业银行小微企业不良率普遍处于较高水平,导致众多银行面临监管考核压力和信贷投放不足的“两难”。

其中小微企业的融资,口径非常关键,监管部门任何指标设定都需要严格的统计口径作为基础。

1、在2011之前实际上并没有小微企业这个概念,比如《关于进一步改善对中小企业金融服务的意见》(银发〔1998〕278号)和200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都是用中小企业这个概念。

2、2011年,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联合印发了《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我国企业划型才有了正式标准。300号文将企业划分为大型、中型、小型、微型四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此后,监管部门出台的小微企业政策都是针对划型标准中提到的小型和微型企业。

为了补充对金融业划型标准,一行三会和国家统计局印发了《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银发〔2015〕309号),至此,除了卫生和教育这块企业型态较少的行业都有了明确的划型标准。

3、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都属于法人单位,广义上的小微企业则包括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家庭作坊式企业(无工商企业营业执照)、个体工商户等私营经济体。2013年,银监会印发《关于深化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意见》(银监发〔2013〕7号)明确:“小微企业贷款包括商业银行向小型、微型企业发放的贷款,个体工商户贷款以及小微企业主贷款”。

(一)人民银行MLF和再贷款对应的小微企业

央行MLF,再贷款合格质押品中的小微指:2018年6月30日,国务院常务会议提出将单户授信500万元及以下的小微企业贷款纳入MLF、再贷款的合格抵押品范围。

(二)资本计提中符合标准的小微企业债权

符合标准的小微企业债权的风险权重可以按照75%计量,除要符合300号文小型和微型企业扔定标准外,同时还要满足对单家企业(或企业集团)的风险暴露不超过500万元;商业银行对单家企业(或企业集团)的风险暴露占本行信用风险暴露总额的比例不高于0.5%。

(三)“两增两控”中的小微企业标准

从2018年到2019年银保监会的“两增两控”中的两增是指单户授信总额1000万元以下(含)小微企业贷款同比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同比增速,有贷款余额的户数不低于上年同期水平。此处,小微企业包括小型微型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主。但比300号文的国标的小微范围要狭窄很多,把很多大小微排除在外,也可以有效防止很多假小微混指标。

(四)贷款利息免征增值税的小微企业标准

2017年财政部和国税总局印发的《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7号)中明确,银行在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户发放贷款的利息,免征增值税。其中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的单户授信或贷款余额小于等于100万元。

此后,2018年印发的《关于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91号)规定单户授信1000万以下(含),贷款利息不超过同期央行基准利率的150%的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免增值税,注意不含小微企业主。

(五)企业所得税减免的小微企业标准

税收意义上的小型微利企业才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2017年之前,可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小微企业要求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最高额为30万元,此后,逐步调高至50万元和100万元。具体如下表所示:

二、《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2019年进一步提升小微企业金融服务质效的通知》原文及解读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2019年

进一步提升小微企业金融服务质效的通知

银保监办发〔2019〕48号

各银保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邮储银行,外资银行,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各中资保险公司:

为深入贯彻 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要求,进一步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持续提升银行保险机构小微企业金融服务质效,现就2019年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优化“两增两控”总体目标,推动小微企业贷款继续增量扩面

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始终保持战略定力,加强对普惠金融重点领域的支持,聚焦小微企业中的相对薄弱群体和有效信贷需求,努力完成“两增两控”目标,同时继续保持对全口径小微企业贷款的统计监测,进一步提升银行业信贷占小微企业融资总量的比重,带动小微企业融资成本整体下降:

(一)强化对“两增”目标的考核。全年努力完成“单户授信总额1000万元及以下小微企业贷款(以下简称“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较年初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较年初增速,有贷款余额的户数不低于年初水平”。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结合经济走势和小微企业生产经营周期,统筹安排2019年各月度、季度小微企业贷款投放,兼顾全年增速和月平均增速,避免各月度数据出现较大波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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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体而言,2019年小微政策符合预期,变化不大。

但是考虑到2019年最关注的政策是对民营企业的融资设立监管指标,这次48号文因为单独发文,没有考虑将普惠小微和民营企业融资支持整体考虑。当前各家银行更关注的是民营企业融资的指标要求,笔者预计3月底民营企业融资的具体政策可能会落地。

两增两控的主要内容都没变,尤其两增和2018年完全一致。小微企业的增速不低于总体贷款增速,连续5年考核,实际增长已经非常乏力。不过从2019年初对农商行的5号文考核指标看,反而加大了对小微和三农贷款的考核,实际上5号文比本次48号文严格很多。

注意小微企业贷款的口径本文前面已经做了详细分析:

一类是国标口径,按工信部、统计局、发改委、财政部四部委《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类似小微专项债和支小再贷款的口径是国标口径,没有要求单户授信1000万以下,所以实际执行空间大很多。

一类是普惠口径,要求单户授信1000万以下,银保监会本法规要求的就是普惠口径(包括小微企业的票据贴现)。央行后来在定向降准的考核口径中也用的是普惠口径(也是单户授信1000万以下),但是不包括小微企业的票据贴现。

(二)加强对“两控”目标的监测和指导。合理控制小微企业贷款资产质量水平和贷款综合成本。力争将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不良率控制在不高于各项贷款不良率3个百分点以内。巩固2018年银行业小微企业贷款减费让利成效,继续将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利率保持在合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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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控制不良率的指标看,该条款比2018年有所放松。2018年的不良率不高于3.5%或者不高于其他贷款不良率2个百分点,现在改为不良率不高于各项贷款不良率3个百分点。

相比针对农村金融机构的5号文,类似指标如下:

1、涉农与小微企业贷款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增速;

2、涉农及小微企业贷款占各项贷款余额不低于80%;

3、小微企业贷款不良率容忍度≤自身各项贷款不良率3个百分点;

总体而言思路基本一致,对农村金融机构实际考核维度更多,更加严格。

二、分类实施考核,引导机构差异化竞争

(一)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和邮储银行(以下简称“大中型商业银行”)

1.考核指标:努力完成“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较年初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较年初增速,有贷款余额的户数不低于年初水平”。

2.差异化考核:

(1)5家大型银行要充分发挥“头雁”效应,2019年力争总体实现“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余额较年初增长30%以上”。

(2)对2018年完成“两增”考核目标(或普惠型小微企业信贷计划)的大中型商业银行,允许其在考核时将当年普惠型小微企业不良贷款核销金额还原计算。

(3)对2018年完成“两增”考核目标(或普惠型小微企业信贷计划)以及利率指导目标、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余额占其各项贷款余额超过10%的大中型商业银行,经报银保监会同意,可适度放宽考核要求,确保至少完成“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余额不低于年初水平,有贷款余额的户数不低于年初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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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争30%的要求并不属于法规硬性规定,但明显比2018年要求严格。2018年初的要求:对2017年末单户授信总额1000万元以下(含)小微企业贷款余额占其各项贷款比重超过一定比例的机构,可适度放宽考核要求,确保实现“单户授信总额1000万元以下(含)小微企业贷款余额和户数均不低于上年同期水平”。

但如果从利率符合指导目标,小微企业贷款余额占比超过各项贷款余额10%(这个目标应该比较容易达标),要求会大幅度下降到增速不低于0%,这和2018年的要求基本一致。

(二)地方性法人机构

1.考核对象:城市商业银行、民营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农村合作银行、村镇银行。

2.考核指标:各银保监局辖内法人机构努力总体完成“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较年初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较年初增速,有贷款余额的户数不低于年初水平”。

3.差异化考核:在辖内法人机构信贷计划总体完成“两增”考核目标的前提下,可对部分机构实行差异化考核,相关标准或条件由各银保监局自主制定。

(1)对辖内2018年完成“两增”考核目标(或普惠型小微企业信贷计划)的法人机构,允许其在考核时将当年普惠型小微企业不良贷款核销金额还原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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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上比2018年要求更加严格,2018年的小微文件中允许ABS,信贷资产中流转(含收益权)和核销的部分都还原计算,此次只允许核销的部分还原。

(2)对辖内2018年完成“两增”考核目标(或普惠型小微企业信贷计划)以及利率指导目标、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余额占其各项贷款余额超过一定比例的法人机构,经报属地银保监局同意,可适度放宽考核要求,确保至少完成“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余额不低于年初水平,有贷款余额的户数不低于年初水平”。

(3)对辖内涉农贷款占比较高的法人机构,可选择将其“两增”考核计算口径扩大为“单户授信总额1000万元以下(含)小微企业贷款和普惠型其它组织及个人经营性(非农户)贷款、单户授信总额500万元以下(含)的普惠型农户经营性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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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监管研究院解读:适度调整扩大口径,将个人经营性贷款和单户授信500万以下普惠型农户经营贷纳入考核,这和2018年要求一致。

(4)对部分总体风险水平偏高、但正在积极进行风险化解处置的法人机构,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不良容忍度可在“不高于各项贷款不良率3个百分点”的基础上适当放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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允许在3个百分点容忍度上再进一步放宽,充分考虑了地方性法人银行的特点,部分银行不良率偏高,尤其小微。给予了比较大的弹性空间。

(三)开发银行、政策性银行、外资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

1.不作指标考核,保持日常监测、通报。主要监测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余额、户数。

2.相关要求:鼓励开发银行及政策性银行结合机构和业务特点,以转贷形式向银行业金融机构批发资金,专门用于投放小微企业贷款。转贷双方均应实行单独的台账管理,统计贷款投向明细,避免重复计算;加强对资金用途的跟踪监测,确保资金全部用于支持小微企业。

三、单列信贷计划,强化执行力度

(一)单列信贷计划。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年初要以完成“两增”目标为导向,在客观预估当年本行各项贷款增速的基础上,单独制定普惠型小微企业信贷计划,并分解至各一级分行。信贷计划需经本行主要负责人签字认可,执行过程中不得挤占、挪用。

(二)不良核销还原考核申请。符合不良贷款核销还原标准的银行业金融机构需在报送2019年信贷计划时向监管部门提交申请。其中,大中型商业银行由银保监会普惠金融部审核,地方性法人机构由各银保监局审核。

(三)买入转让信贷资产额度纳入“两增”考核范畴。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的通知》(银监发〔2010〕102号)相关规定,当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的转出方在资产负债表内终止确认该项信贷资产时,转入方应将转入的信贷资产进一步细分,将其中的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额度填入1104系统S71报表中的相应科目(历史数据不追溯调整),纳入“两增”考核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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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在银登中心的信贷资产转让业务,需要明确转出方终止确认情况下,转入方可以纳入小微企业贷款考核。这也为不同银行小微企业贷款额度合法规范化调整提供条件。

2018年的口径实际上更加宽松:“对近年完成考核指标良好、小微企业贷款基数大、占比高、户均余额低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在考核“两增”目标时,可将其通过信贷资产证券化、信贷资产转让和收益权转让试点、核销等方式盘活、处置的小微企业存量贷款进行还原计算”,即便转出方终止确认,法规上也允许还原计算。

四、巩固银行业小微企业贷款减费让利成效,带动降低小微企业综合融资成本

(一)继续保持小微企业贷款利率定价合理水平。各商业银行要在保持“量”“价”平衡的基础上,按照商业可持续、“保本微利”的原则,巩固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利率指导工作成效,未完成2018年利率指导目标的要进一步加大落实力度,确保2019年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利率保持在合理水平。

(二)建立差异化的小微企业利率定价机制。各商业银行要综合考虑资金成本、运营成本、服务模式以及担保方式等因素,实施差别化的利率定价。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利率明显高于同类机构同类产品平均水平的银行,要进一步加大贷款利率压降力度。使用政策性银行转贷资金、人民银行支小再贷款资金以及由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提供担保的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要合理确定其利率定价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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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央行发布《关于增强运用信贷政策支持再贷款资金发放涉农贷款、小微企业贷款利率加点幅度弹性的通知》(银货政〔2016〕4号)允许地方省级中心支行再加点2个百分点,最高加点幅度不超过5个百分点。根据最新支小再贷款利率,一年期的央行资金成本为2.75,也就是原则上给小微企业贷款不高于5.75%,特殊情况下最高不高于7.75%。

因为央行的支农和支小再贷款资金要求非常严格,从申请资质,到申请条件再到每家机构能申请到的额度等,此前积极性不高。但如果银保监会本身的小微指标就难以完成的情况下,申请央行资金的动力会更加充足一些。

但是要注意,央行支小再贷款小微贷款按照国标要求,没有单户授信1000万以下的限制。

(三)进一步完善内部成本分摊和收益共享机制。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通过实行小微企业贷款内部资金转移定价优惠、安排专项激励费用予以补贴等方式,提升分支机构和一线从业人员开展小微企业相关业务的积极性。

(四)严格落实相关收费减免要求。

严格执行“七不准”“四公开”要求。强化落实“两禁两限”规定,除银团贷款外,禁止向小微企业贷款收取承诺费、资金管理费,严格限制收取财务顾问费、咨询费。严禁发放贷款时附加不合理条件,以克扣放款数额、以贷转存、存贷挂钩、浮利分费、借贷搭售等行为,变相抬升小微企业融资成本。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进一步缩短融资链条,清理不必要的“通道”“过桥”环节,切实降低小微企业贷款附加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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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里内容总体没有新的内容,一直是银保监会强调的部分,此次特别强调缩短融资链条,清理不必要的通道、过桥。

五、拓宽信贷资金来源,继续强化正向激励

(一)鼓励发行小微企业专项金融债。商业银行申请发行小微企业专项金融债,不以完成小微企业贷款增长的监管考核指标为前提,但应就本行资金头寸情况做充分说明。要严格确保募集资金全部用于发放小微企业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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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金融债券专项用于小微企业贷款后续监督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13〕318号)开启专项金融债,这也是一个大创举。不过注意这里的专项金融债对小微企业的定义没有单户授信1000万的限制,也就是可以是大小微,只要符合国标口径即可。

如果资金用户单户1000万以下小微的贷款,同时也可以用于满足银保监会的小微指标。这和前面借用央行支小再贷款很类似。

(二)研究完善小微企业贷款资本监管要求。研究修订商业银行资本管理相关监管法规,在计量信用风险加权资产时,对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权重法下可适用75%的风险权重,内部评级法下可比照适用零售风险暴露的计量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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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里只是强调研究修订,当前的资本管理办法规定,只有符合以下条件才可以享受75%风险权重(否则按照100%):

商业银行对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微型和小型企业债权的风险权重为75%:

(一)企业符合国家相关部门规定的微型和小型企业认定标准。

(二)商业银行对单家企业(或企业集团)的风险暴露不超过500万元。

(三)商业银行对单家企业(或企业集团)的风险暴露占本行信用风险暴露总额的比例不高于0.5%。

如果未来能够修订成功,则单户授信1000万以下即可享受75%,虽然风险暴露和授信不是完全一致的概念,但总体仍然属于比较大的一个放松。

(三)优化贷款支付方式。银行业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严格贷款用途管理的前提下,进一步优化贷款支付方式。对自主支付的贷款,须经过合理的审核流程,充分发挥相关岗位制衡作用,加强跟踪监测,灵活采取账户分析、凭证查验、现场调查等方式,综合判断贷款用途,不将发票作为认定贷款用途是否符合合同约定的唯一要件。

六、完善内部机制建设,充分调动银行基层“敢贷、愿贷”的积极性

(一)进一步完善内部绩效考核机制。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提高小微企业金融业务的考核分值权重,将小微企业业务考核指标完成情况、监管政策落实情况与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考核评优及提拔任用挂钩。进一步优化对基层信贷人员的考核激励方式,适当下调利润考核要求。

(二)进一步落实授信尽职免责制度和容错纠错机制。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重点明确对分支机构和基层人员的尽职免责认定标准和免责条件,进一步将授信尽职免责与不良贷款容忍制度有机结合,对分支机构可执行差别化的容忍度。对小微企业不良贷款率未超出容忍度标准的分支机构,在无违反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则行为的前提下,可对分支机构负责人、小微业务部门和从业人员免予追责。各商业银行(不含外资银行)每半年度应向监管部门报送尽职免责落实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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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职免责”这四个字非常重要,可以说是政策能否落地的最核心环节,对比2018年文件可以看出,这次更加细化了尽职免责的要求。

2018年文件只是简单描述“加强对尽职免责调查、评议、认定等相关工作的文档管理,将尽职免责落实情况列为商业银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监管评估的重要参考因素。”

实际上从2018年10月份开始,“尽职免责”这四个字被多次引用,在很高层的文件和讲话中都多次出现,尤其针对民营企业放款的要求。

(三)进一步提升风险管控能力。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加强对小微企业贷款资金流向的监测,做好贷中贷后检查,确保贷款资金真正用于支持小微企业和实体经济,防止小微企业贷款资金被挪用至政府平台、房地产等调控领域形成新风险隐患。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强化对小微金融从业人员的内控合规管理,严防内外串通挪用银行低成本小微企业信贷资金进行“套利”的违规行为。

七、优化信贷技术和方式,提升服务效率

(一)充分发挥差异化竞争优势。大中型商业银行要充分发挥技术、资源优势,继续深化普惠金融事业部建设,严格落实综合服务、统计核算、风险管理、资源配置、考核评价的“五专”经营机制,将资源向小微企业金融服务领域倾斜,进一步加强与互联网、大数据的融合,深度挖掘自身金融数据和外部征信数据资源,在加强合规管理和风险控制的前提下,探索研究全流程线上贷款业务模式。地方性法人银行要坚持回归本源、服务地方实体经济的定位,继续下沉经营管理和服务重心,充分把握“地缘、亲缘、人缘”的固有优势,深耕本地小微企业市场,因地制宜创新信用评价方式和信贷产品。

(二)加大续贷支持力度。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加大续贷政策落实力度,在守住风险底线的基础上,加强续贷产品的开发和推广,合理提高续贷业务在小微企业贷款中的比重,简化续贷办理流程,支持正常经营的小微企业融资周转“无缝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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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里的无缝衔接,笔者认为主要指“无还本续贷”,以及防止小微企业因为临时资金需求银行贷款申请流程过程导致的过桥资金需求。

(三)优化贷款期限和流程。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为小微企业合理设置流动资金贷款期限,研发适合小微企业的中长期固定资产贷款产品。根据自身风险管理制度和业务流程,积极探索建立贷款全流程限时制度,按业务类别对小微企业贷款办理时限做出明确承诺,精简耗时环节。

八、用好用足外部优惠政策,充分发挥政策合力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充分把握定向降准、宏观审慎评估考核倾斜、支小再贷款、中期借贷便利等政策优惠,将新增信贷资源重点投向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要主动对接税务部门,完善内部统计核算系统,按照监管考核要求和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91号),依法合规申报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增值税减免,并按季报送免税数据。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享受上述货币财税支持以及地方政府风险补偿、增量奖励等相关激励政策产生的红利,要在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利率定价和内部绩效考核中有相应体现。

九、强化监管督导,做好政策传导和经验交流

(一)实施分类督导。继续坚持以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为对象、会机关和银保监局上下联动的监管督导和考核方式。对完成考核指标良好,小微企业贷款基数大、占比高、户均余额低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强正面宣传和正向激励;对未能完成考核指标且差距较大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督促整改工作力度。

(二)抓实信贷计划序时进度考核。各银保监局要按月监测、按季通报辖内地方性法人机构和大中型商业银行分行的普惠型小微企业信贷计划序时进度情况,尽量减少月度、季度间的数据波动。对执行计划进度明显落后的机构,要及时加大监管提示、督导和通报力度,确保全年足额完成信贷计划。

(三)强化调研和检查。各银保监局要定期组织开展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业务的实地调研,及时掌握新情况、新问题。同时,在信贷业务现场检查和风险排查中,要将小微企业贷款业务作为重点,防止部分银行“一哄而上”对部分小微企业过度融资、多头融资,形成集中风险。

(四)加强数据质量审查。各银保监局要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强和改进数据填报工作,提高S71报表数据填报质量。加强对数据解锁的审查,对频繁解锁的机构予以窗口指导,禁止随意解锁,对虚报数据行为严肃问责。辖内如出现大面积数据解锁申请,应由银保监局主要负责人审签。

(五)加强政策宣讲和经验交流。各银保监局要适时对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监管政策宣讲,特别是绩效考核倾斜、尽职免责和续贷制度。定期开展经验交流和银企对接活动,总结推广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典型模式。

十、推动完善信用信息体系建设,进一步缓解银企信息不对称难题

(一)继续深化“银税互动”。各级监管部门要充分发挥银税合作联席会议的作用,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通过与税务部门数据直连或与正规持牌的第三方征信机构合作等方式,搭建“互联网+大数据+金融+税务”平台,积极创新银税合作信贷产品。

(二)加强“银商合作”力度。各级监管部门要进一步与市场监管部门建立和完善银商合作联席会议制度,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充分利用小微企业名录系统,挖掘具备有效信贷需求的小微企业客户,定期交换逃废银行债务和工商行政处罚的企业信息,实现失信联合惩戒、守信联合激励。

(三)推动建立省市级小微企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各级监管部门要积极配合和推动地方政府,进一步整合市场监管、税务、法院、公安、海关、房管、电力等多个部门的小微企业信用信息,实现信息的自动采集、查询和实时更新。

十一、推动完善小微企业增信体系,提高风险分担能力和水平

(一)进一步深化“银担合作”机制。各级监管部门要充分发挥国家和地方融资担保基金的作用,积极构建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和商业银行共同参与的风险分担机制,通过利益融合、激励相容,实现增信分险。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引导商业银行对融资担保机构适度降低授信门槛、简化授信程序,将更多符合条件的融资担保机构纳入合作范围,在授信额度、放大倍数、利率水平、续贷条件等方面对小微企业提供更多优惠。

(二)进一步加大“银保合作”力度。各级监管部门要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和保险公司加强合作,建立风险共担机制,完善工作联系机制,强化银保双方系统对接,实现业务数据信息共享。鼓励保险公司在风险可控情况下,为小微企业获得银行贷款提供增信支持。鼓励保险公司针对小微企业的还贷方式,提供更灵活的银行小微企业贷款保证保险产品。持续推进保险资金支农支小融资业务试点。鼓励保险公司投资商业银行发行的小微企业专项金融债、小微企业信贷资产证券化等金融产品。

2019年3月4日

(此件发至各银保监分局和地方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

本文源自金融监管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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