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航局:鼓勵通航短途運輸發展,有條件放寬對航空器座位數的限制

民航局:鼓勵通航短途運輸發展,有條件放寬對航空器座位數的限制

通用航空 短途運輸 條件放寬

“針對通航法規體系存在的體系碎片化、內容不科學、結構不合理、概念不統一等問題,民航局最終明確了通航法規體系重構的路線圖,形成了‘通航業務框架和通航法規框架’(以下簡稱‘框架’)”。3月1日,中國民用航空局政策法規司副司長郭仁剛在發佈會上介紹了通用航空法規體系重構工作情況。

郭仁剛表示,兩個“框架”既對現有通航改革成果進行了立法固化,又貫徹現代治理理念和法治思維,提出了許多具有前瞻性的任務和要求。同時,通航業務“框架”,在現行《民航法》關於公共運輸和通航定義的前提下,將短途運輸納入通航經營範圍。

郭仁剛指出,“框架”構建堅持五個原則,即主動融入國家戰略、符合國情以我為主兼顧慣例尊重公約、放管結合以放為主分類管理、政府引導市場主導、統籌安全與發展。

民航局:鼓勵通航短途運輸發展,有條件放寬對航空器座位數的限制

針對目前非常火熱的通航短途運輸的定位,郭仁剛介紹說,通航業務“框架”,在現行《民航法》關於公共運輸和通航定義的前提下,將短途運輸納入通航經營範圍,明確通航短途運輸的地位,定性為“通航經營性載客定期運輸”,同時,對其可選擇的機型、航程、機場進行限定。

“在經營上,界定了通航短途運輸市場邊界和行為規範,避免‘越位’經營,防止影響或衝擊公共航空運輸。在安全上,取消了短途運輸機型與短途運輸經營權限掛鉤的規定,採用不同的安全管理要求,‘框架’的體系設計上允許任何座位數的航空器都可以從事短途運輸。在開放節奏上,採取逐步放開的方式,目前是放開19座以下,但是允許在特定地區有條件地放開20-29座。”

郭仁剛特別提到,針對我國幅員遼闊,地理差異大、經濟發展水平差別大,短途運輸政策不宜一刀切的實際,“框架”保留了很好的政策彈性,允許在特定地區有條件的放開座位數、公里數以及機場的限制。

民航局:鼓勵通航短途運輸發展,有條件放寬對航空器座位數的限制

據瞭解,“框架”重新分類通航業務,從不同維度打開通航業務發展空間;“框架”從經營能力與運行能力兩個維度對通航進行重新分類,有效解決了安全和經濟相互混淆的問題,實現兩類管理事項獨立管理;“框架”通過模塊化管理,為實現通航高質量發展提供了科學路徑。

“‘框架’為實現通航高質量發展明確了統一思路。”郭仁剛表示,對於涉及公眾利益、消費者保護、易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活動,要以管為主,對其他的要加大放的力度。

值得注意的是,“框架”擴大了通航機型選擇範圍,有利於實現工業部門和通航企業的雙贏。“考慮到我國經濟社會發展現狀、新疆雲貴等地區特殊的地理地貌、沿海島嶼開發、粵港澳大灣區戰略等情況,‘框架’在設計中,調整了相關技術標準,放棄最大起飛全重等技術指標,採用座位數與商載並行的辦法,讓更多的優秀航空器可以進入通航市場。”

通過這些調整,拓展了通航公司的機型選擇範圍,依據“框架”標準,有大約55種機型可供通航公司選擇,其中包括新舟系列飛機、運12系列飛機和AC313系列直升機等7種國產民機。

此外,“框架”還體現了立法引領通航發展的理念,作為通航立法指引,“框架”明確了哪些規章需要修訂或制定、規章調整的方向和時間點,便於各方掌握立法工作節奏。“框架”還同時作為民航行政機關行政規範性文件審查的依據。

“從今年開始,所有涉及通航政策性文件,統一納入行政規範性文件管理範圍。對於民航局、地區管理局涉及通航管理已經出臺的政策性文件進行梳理,不符合‘框架’要求的統一進行調整。對新制定的規範性文件,按照事前審查的方式進行管理,對照‘框架’進行審核,不符合要求的,一律不予通過。”郭仁剛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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