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什麼讓他走向了“偷稅”不歸路?(超過7000萬)

【基本案情】該案主要涉及某公司原股東張某和張某某股權轉讓。股權轉讓發生在2009年6—12月期間,張某、張某某二人

通過少申報股權轉讓收入,多申報股權轉讓扣除項目,導致少繳納個人所得稅。 該公司於2005年4月11日註冊成立,法定代表人為李某,註冊資本為人民幣3000萬元。股權轉讓前,公司股東分別為:張某出資2900萬元,持有96.67%的股權,張某某出資100萬元,持有3.33%的股權。

是什麼讓他走向了“偷稅”不歸路?(超過7000萬)

【違法事實】(1)審計署移交資料中股權轉讓的情況。根據審計署取得的股權轉讓合同,2009年5月27日,張某、張某某與A、B簽訂股權轉讓協議,轉讓其持有的某公司股權的80%, 轉讓價款約定58792.80萬元,其中包含46122.80萬元的股權轉讓款和12670萬元的某公司債務清償款,並在合同中約定“轉讓方特別承諾:其自願無償代項目公司償還約定待清償債務12670萬元”。但在股權轉讓的具體操作中,受讓方A及B並未將債務清償款與股權轉讓款一同支付給張某、張某某,而是直接匯至某公司,由某公司自行清償公司債務。某公司將12670萬元的債務清償款記入“其他應付款———北京A、天津B”科目。2009年10月15日,張某與C簽訂《股權轉讓合同》,將其持有的某公司20%股權轉讓給C,轉讓價款 19776萬元。審計署以此認定,經以上兩次轉讓,張某、張某某已將某公司股權全部轉讓,轉讓價款合計78568.80萬(包括A及B支付的12670萬元償債款)。

(2)稽查局取證的工商登記變更情況。從某縣工商局取得的資料顯示,2009年6月18日某公司變更股東及出資比例,股東變更為C和張某,出資比例變更為:C認繳出資1800萬元,出資比例為60%,張某認繳出資1200萬元,出資比例為40%,所附資料為兩份2009年6月18日簽訂的《股權轉讓協議》,分別為張某將其持有的56.67%股權、張某某將其持有的3.33%股權轉讓給C。2009年11月13日再次變更股東及出資比例,其股東變更為C,出資比例變更為C認繳出資3000萬元,出資比例100%,所附資料為2009年11月11日簽訂的《股權轉讓協議》,張某將其持有的40%的股權轉讓給C。張某、張某某股權轉讓工商登記變更資料與納稅申報股權轉讓合同的股權轉讓受讓方一致,同為C。C分兩次取得100%股權後,再轉讓至A和B旗下的四家基金,截至目前股權未有進一步變更。以上兩次股權轉讓價款合計65898.80萬元,與審計署調查的結果相比少了12670萬元。

(3)稽查局對股權轉讓事實的認定。股權受讓方的認定。經調查,B、A為受讓某公司股權,成立C,並通過C獲得了某公司的股權。C是B、A的股權代持方和具體操作公司,且工商登記變更與納稅申報的轉讓合同的受讓方均為C,由此稽查局認定C為張某、張某某轉讓某公司100%股權的受讓方。股權轉讓總收入的認定。經調查,A和B按2009年5月27日的協議約定設立了SPV公司(C)來受讓股權,在工商登記的時候也簽署了簡化版的股權轉讓協議。張某、張某某通過其設立的D公司賬戶實際收取股權轉讓款65898.80萬元,雖沒有直接經手12670萬元的代償債務款項,但是該筆代償債務款是其與A、B共管的某公司賬戶收取並償還的,實際履行了2009年5月27日簽訂的《股權轉讓協議》相關約定。另外,2016年7月26日,張某對收取的股權轉讓價款再次向檢查組進行了陳述,稱:“前後二次股權轉讓金額7.85億元。股權轉讓變更後,B等投資方依然不肯向我們支付股權轉讓對價款,而是要求我們開設‘公司銀行賬戶’,我們被迫開立公司賬戶後,他們還要實行共管,我們仍然不能動用資金。由於有一些到期債務催的很急,投資方才同意從共管賬戶代償1.26億債務”。因此稽查局認定張某、張某某收取的股權轉讓總收入應包括實際收取的股權轉讓款65800萬元和代償債務款12670萬元,即78568.80萬元,與審計署認定的結果一致。扣除項目的認定。納稅資申報料顯示,張某人、張某某分別於2009年6月18日、11月11日將持有某公司的100%股權轉讓給C,轉讓價款65898.80萬元。E事務所出具的審計報告確認二人投入註冊資本3000萬元,投入某公司開發成本15313.96萬元,某公司債務12665.43萬元,張某人個人為運作某公司項目負債7270萬元,二人為重組某公司支付中介費用1710萬元,以上合計39959.39萬元,F事務所依據E事務所的審計報告出具的《個人所得稅核算報告》,確認股權轉讓扣除項目金額合計39959.39萬元,張某、張某某依此進行了申報扣除。

稽查局認定,允許稅前扣除的金額合計15912.88萬元,包括原股東張某、張某某投入註冊資本3000萬元,二人代某公司償還債務12669.93萬元,股權轉讓合理中介費用210萬元,股權轉讓印花稅32.95萬元。少繳納個人所得稅稅款的認定。張某、張某某轉讓股權應納稅所得額62655.92萬元,按20%稅率計算應納個人所得稅額12531.18萬元,已申報繳納的個人所得稅5187.88萬元,少繳納個人所得稅7343.30萬元。

【處罰結果】 追繳稅款: 應追繳張某個人所得稅 73432875.47 元, 應追繳張某某個人所得稅 2445314. 75 元。另加收滯納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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