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修訂《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要注意的細節 第3條經常被忽略

內容提要:

今年3月,國務院令第698號令《國務院關於修改和廢止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第二次修訂。國務院對取消行政許可項目及制約新產業、新業態、新模式發展涉及的行政法規進行了清理。經過清理,國務院決定對18部行政法規的部分條款予以修改,對5部行政法規予以廢止。修改後的一些小細節千萬要注意!

此次修改中涉及《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的決定是:

刪去《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十一條第一款。

刪去第十三條第一款中的“其資格許可和”,刪去第三款。

此外,對相關行政法規中的條文序號作相應調整。

此次,國務院修改《條例》是根據去年12月《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八十六號)刪去第十四條第一款所作的相應修改,修改內容即取消了招標代理機構資格認定及相關規定,以進一步激發市場活力和社會創造力,詳情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

修改前:

第十一條 招標代理機構的資格依照法律和國務院的規定由有關部門認定。

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商務、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等部門,按照規定的職責分工對招標代理機構依法實施監督管理。

修改後:

第十一條

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商務、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等部門,按照規定的職責分工對招標代理機構依法實施監督管理。

修改前:

第十三條 招標代理機構在其資格許可和招標人委託的範圍內開展招標代理業務,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涉。

招標代理機構代理招標業務,應當遵守招標投標法和本條例關於招標人的規定。招標代理機構不得在所代理的招標項目中投標或者代理投標,也不得為所代理的招標項目的投標人提供諮詢。

招標代理機構不得塗改、出租、出借、轉讓資格證書。

修改後:

第十三條 招標代理機構在招標人委託的範圍內開展招標代理業務,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涉。

招標代理機構代理招標業務,應當遵守招標投標法和本條例關於招標人的規定。招標代理機構不得在所代理的招標項目中投標或者代理投標,也不得為所代理的招標項目的投標人提供諮詢。

招標代理資質的取消實際上早已施行,最後取消的一個代理資質——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機構資格去年已經停止認定。全面取消資質後,行業競爭加劇,一定程度上逼迫代理機構轉型發展,必須從內控管理、服務升級和人才建設三方面提升競爭力,同時通過互聯網手段創新服務方式和收費模式,以適應行業變革產生的影響。

這是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後,《條例》第二次修訂,其中的一些細節,需要大家注意!

2018修訂《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要注意的細節 第3條經常被忽略

1、資格預審文件、招標文件不得以營利為目的。

招標人發售資格預審文件、招標文件收取的費用應當限於補償印刷、郵寄的成本支出,不得以營利為目的。另外,對於圖紙押金,招標代理機構也應以合理的金額為準,而且在投標人退還圖紙等設計文件後,應當將押金退還給投標人。

2、對資格預審文件或招標文件有異議,應在法定期限內提出。

潛在投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係人對資格預審文件有異議的,應當在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截止時間2日前提出;對招標文件有異議的,應當在投標截止時間10日前提出。並且規定了招標人應當自收到異議之日起3日內作出答覆;作出答覆前,應當暫停招標投標活動。潛在投標人若對資格預審文件或招標文件有異議應及時在法定期限內提出。

3、投標保證金不得超過招標項目估算價的2%,而非投標價的2%。

投標保證金的金額上限應統一為招標項目估算價的2%,而非投標報價的2%。根據有關規章規定,對於貨物和施工招標,投標保證金最高限額為80萬元人民幣,對於工程勘察設計招標,投標保證金最高限額為10萬元人民幣;投標保證金有效期應當與投標有效期一致;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境內投標單位,以現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標保證金應當從基本賬戶轉出。

4、投標報價不應超過招標文件規定的最高投標限價,否則將被廢標。

招標人設有最高投標限價的,應當在招標文件中明確最高投標限價或者最高投標限價的計算方法,並規定如果投標報價高於最高投標限價,其投標將做廢標處理。

因此,投標人在投標時應特別關注招標文件中是否有最高投標限價。如果有最高限價,應注意不能超過該最高限價;如果投標人認為該最高限價過低、無利可圖,可以選擇放棄投標。

5、退還投標保證金時,投標人有權要求支付相應的利息。

此前實踐中,對於投標人提交的投標保證金,招標人退還時基本上是不計利息的。

但是根據《條例》的有關規定,招標人在終止招標時應及時以及與中標人簽訂合同後5日內,在退還投標保證金時還需另行支付銀行同期存款利息。若招標人不按照規定退還投標保證金及銀行同期存款利息的,將可能被行政監督部門處以罰款,造成投標人損失的,還應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一條 招標人終止招標的,應當及時發佈公告,或者以書面形式通知被邀請的或者已經獲取資格預審文件、招標文件的潛在投標人。已經發售資格預審文件、招標文件或者已經收取投標保證金的,招標人應當及時退還所收取的資格預審文件、招標文件的費用,以及所收取的投標保證金及銀行同期存款利息。

因此,《條例》施行後,投標人有權要求招標人或代理機構在退還投標保證金時支付相應的利息。

6、招標人不得以特定區域或特定行業的業績、獎項作為加分或中標條件。

以下七種屬於招標人以不合理條件限制、排斥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的情形。

第三十二條 招標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條件限制、排斥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招標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屬於以不合理條件限制、排斥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

(一)就同一招標項目向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提供有差別的項目信息;

(二)設定的資格、技術、商務條件與招標項目的具體特點和實際需要不相適應或者與合同履行無關;

(三)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以特定行政區域或者特定行業的業績、獎項作為加分條件或者中標條件;

(四)對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採取不同的資格審查或者評標標準;

(五)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專利、商標、品牌、原產地或者供應商;

(六)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非法限定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組織形式;

(七)以其他不合理條件限制、排斥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

2018修訂《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要注意的細節 第3條經常被忽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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