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修订《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要注意的细节 第3条经常被忽略

内容提要:

今年3月,国务院令第698号令《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国务院对取消行政许可项目及制约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发展涉及的行政法规进行了清理。经过清理,国务院决定对18部行政法规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对5部行政法规予以废止。修改后的一些小细节千万要注意!

此次修改中涉及《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决定是:

删去《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

删去第十三条第一款中的“其资格许可和”,删去第三款。

此外,对相关行政法规中的条文序号作相应调整。

此次,国务院修改《条例》是根据去年12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六号)删去第十四条第一款所作的相应修改,修改内容即取消了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及相关规定,以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详情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修改前:

第十一条 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依照法律和国务院的规定由有关部门认定。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商务、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代理机构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修改后:

第十一条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商务、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代理机构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修改前:

第十三条 招标代理机构在其资格许可和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开展招标代理业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

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业务,应当遵守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关于招标人的规定。招标代理机构不得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或者代理投标,也不得为所代理的招标项目的投标人提供咨询。

招标代理机构不得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资格证书。

修改后:

第十三条 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开展招标代理业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

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业务,应当遵守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关于招标人的规定。招标代理机构不得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或者代理投标,也不得为所代理的招标项目的投标人提供咨询。

招标代理资质的取消实际上早已施行,最后取消的一个代理资质——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去年已经停止认定。全面取消资质后,行业竞争加剧,一定程度上逼迫代理机构转型发展,必须从内控管理、服务升级和人才建设三方面提升竞争力,同时通过互联网手段创新服务方式和收费模式,以适应行业变革产生的影响。

这是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后,《条例》第二次修订,其中的一些细节,需要大家注意!

2018修订《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要注意的细节 第3条经常被忽略

1、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招标人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收取的费用应当限于补偿印刷、邮寄的成本支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另外,对于图纸押金,招标代理机构也应以合理的金额为准,而且在投标人退还图纸等设计文件后,应当将押金退还给投标人。

2、对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有异议,应在法定期限内提出。

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2日前提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并且规定了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潜在投标人若对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有异议应及时在法定期限内提出。

3、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而非投标价的2%。

投标保证金的金额上限应统一为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而非投标报价的2%。根据有关规章规定,对于货物和施工招标,投标保证金最高限额为80万元人民币,对于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保证金最高限额为10万元人民币;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境内投标单位,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应当从基本账户转出。

4、投标报价不应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最高投标限价,否则将被废标。

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最高投标限价或者最高投标限价的计算方法,并规定如果投标报价高于最高投标限价,其投标将做废标处理。

因此,投标人在投标时应特别关注招标文件中是否有最高投标限价。如果有最高限价,应注意不能超过该最高限价;如果投标人认为该最高限价过低、无利可图,可以选择放弃投标。

5、退还投标保证金时,投标人有权要求支付相应的利息。

此前实践中,对于投标人提交的投标保证金,招标人退还时基本上是不计利息的。

但是根据《条例》的有关规定,招标人在终止招标时应及时以及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日内,在退还投标保证金时还需另行支付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若招标人不按照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将可能被行政监督部门处以罚款,造成投标人损失的,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一条 招标人终止招标的,应当及时发布公告,或者以书面形式通知被邀请的或者已经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已经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或者已经收取投标保证金的,招标人应当及时退还所收取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费用,以及所收取的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因此,《条例》施行后,投标人有权要求招标人或代理机构在退还投标保证金时支付相应的利息。

6、招标人不得以特定区域或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或中标条件。

以下七种属于招标人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情形。

第三十二条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一)就同一招标项目向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三)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

(四)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标准;

(五)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

(六)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非法限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

(七)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2018修订《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要注意的细节 第3条经常被忽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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