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侶在戀愛期間贈與對方的財產,分手後能否要求返還?

田某與甘某因工作相識,在田某的熱烈追求下,很快兩人便確立了戀愛關係。在戀愛期間,田某經常通過微信紅包、微信轉賬、支付寶轉賬等方式向甘某轉賬,其中多為99、520、1314、999之類表達愛意的的金額數字。後來甘某選擇返回老家工作,雙方在經歷了短暫的異地戀後,矛盾逐漸激化,最終選擇了分手。

田某提出,其在戀愛期間共向甘某轉賬約15萬元,且該資金絕大多數是通過網絡借貸借來的,現在自己已無力償還借款,生活陷入困難。為此,田某要求甘某返還其在戀愛期間所轉付的款項。

那麼,從法律的角度來看,田某是否有權要求甘某返還其所轉付的15萬元款項呢?

首先,田某在戀愛期間向甘某先後轉付約15萬元的行為,屬於合同法所規定的贈與行為。田某通過微信、支付寶向甘某發紅包、轉賬,表示願意贈與;而甘某收紅包、接受轉賬則表示接受贈與。該贈與行為不違反法律的禁止性規定,依法成立、有效。

其次,田某所贈與的款項是通過網絡借貸而來,田某因無力償還借款而生活陷入困難的情形,不屬於法律所規定的可以撤銷贈與的情形。為此,田某依法不能撤銷前述贈與行為。

最後,田某所贈與的款項不屬於法律所規定的以結婚為目的,按照風俗習慣所支付的彩禮。為此,田某也無權援引法律有關彩禮的相關規定,要求甘某返還所贈與的款項。

在此,通過田某的事情,也提醒戀愛中的情侶,贈與對方財產要量力而行,表達愛意的方式有很多,勿將愛情過多建立在金錢基礎之上,反使自身生活陷入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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