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放棄的撫養權-1月30日律師說法

不能放弃的抚养权-1月30日律师说法

不能放弃的抚养权-1月30日律师说法

【本期導讀】

為了迅速擺脫一段痛苦的婚姻,有人會選擇在離婚時同意對方不支付孩子的撫養費。但是在以後的生活中,發現自己撫養孩子會越來越艱難,或是出現不可預料的情況無法獨自撫養孩子,咋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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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眾諮詢

我前段時間為了能儘快離婚,一時衝動就同意前妻不支付孩子撫養費,現在小孩的開銷越來越大了,感覺自己有點供不上,現在能不能反悔要求女方支付撫養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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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解答

關於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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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和縣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值班律師:安徽炎黃律師事務所王志強

律師釋法

反悔原先的協議,並不是說離婚當事人的一方可以向另一方提出支付孩子撫養費的要求,而是需要子女對自己的親生父親或母親提出支付撫養費。因此,離婚後,可以以孩子的名義向法院起訴,要求對方重新承擔孩子撫養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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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時,並不是說起訴就一定能得到法院支持的,離婚時承諾獨自一人撫養子女,離婚後不久即以子女名義起訴主張撫養費,對待這樣的情況,雖然法院要保障子女的合法權益,但也要嚴格審查的。能反悔的前提是保障孩子的權益。如孩子患病需要治療,且隨著年齡增長所需要生活花費亦逐步增加,目前的確面臨較大經濟壓力及生活困難的,考慮到孩子的健康成長,法院就應該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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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對離婚時承諾獨自一人撫養子女,離婚不久或沒有法定事由就反悔的,一般法院不能隨便予以支持,以維護法律的嚴肅性、權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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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提醒

1.《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37條規定:離婚後,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關於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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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最高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規定:子女撫育費的數額,可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確定。有固定收入的,撫育費一般可按其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給付。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育費的,比例可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五十。無固定收入的,撫育費的數額可依據當年總收入或同行業平均收入,參照上述比例確定。有特殊情況的,可適當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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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 稿:太和縣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

編 輯:程貫宇

策 劃:楊守清

審 核:王曉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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